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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原、被告先后于1994年4月4日、4月12日、4月27日共签订四份抵押借款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安延公司为借款人,岸尾公司为抵押人,借款金额依次为人民币9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月利率均约定为12。078‰,期限均约定为10个月,约定抵押物为岸尾公司所拥有的厂房、宿舍和办公楼,(房产证号以深圳市国土局抵押登记为准)。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已如数将贷款汇给安延公司使用。贷款期限届满后,安延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经原告催收后,只偿还部分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岸尾公司应在其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延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共计3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应如数偿还。
其中各项本金之利息、逾期利息计算:合同期内按月率12。078‰执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各项本金逾期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诸款,安延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前偿还欠息人民币1000万元;1997年12月31日前清结全部欠息;1998年1月20日起,每月偿还本金500万元,余款于1998年6月20日前清偿完毕。
逾期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安延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变卖岸尾公司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岸尾公司有权向安延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3311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应于1997年10月31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为国
上述法律文书仅表述了在安延公司帐上反映的4650万元本金中的3700万元,剩下950万元则由先期调解下来的另一份法律文书所覆盖,全文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269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1994年4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95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从1994年4月6日至1995年2月7日共计10个月,用于流动资金。此笔贷款由第二被告自愿将位于宝安区岸尾村的工业厂房和宿舍共10栋,面积1235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作为抵押物。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1997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50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426万元,拍卖抵押物,被告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未按约还清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经本院召集原、被告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合同期内利息和违约罚息按约定计,逾期利息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奇*書网收集整理,应如数偿还。
上述款项第一被告于1997年10月1日前全部偿还尚欠的本金和利息。
二、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880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第一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天迳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卫星
时间过得飞快,距离上次在法院调解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本金的贷款案,转眼一个多月就过去了,经过多方努力,基本做通各方的工作,尤其是是担保5900万元贷款的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凯歌的工作,今天大家齐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调解在岸尾公司帐上挂着的7500万元本金的贷款纠纷案。
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方面,这次参加调解的除了代理律师郝文婷外,夏天和任尔为也参加。当夏天他们来到法院的时候,三个被告方面的参加人员已经到来。夏天很客气地与他们打了招呼,他们也与夏天握手问安。
夏天没有发现周凯歌到庭,便问郝文婷:“深圳金凯歌公司谁代表?”
夏天小声说:“我们事务所派了一个同事王非代表他出庭。这位就是。”
然后,她对那同事说:“这是湖贝银行的夏经理。”
随着两人相互说了一句:“你好。”就算认识了。
看官:这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方面的委托代理人也是国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有点耐人寻味。这名叫王非的年青人,是原告代理律师郝文婷的师弟。这样一个组合出现在法庭上,难免有人会说:“国太律师事务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但是,在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的地方不太有人理会这些,大家过日子要紧。“需要就是真理,客户就是上帝。”既然原告、被告都需要律师,为什么不可以由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派出呢?
您想归想,这书还是慢慢看下去吧。
这时,只见主持这次调解的法官林良军已经面带笑容来到法官席,他身后跟着的书记员手里拿着一个卷宗,也坐到了座位上。这时,林良军看了一眼大家后问道:“都到齐了吧?到齐了就开始。”
这时,安延公司的业务经理孙勇从法院的阳台上走到夏天的身边对夏天说:“夏经理,我们朱总找你。”说完,将他的手机给了夏天。
夏天拿着电话,走到阳台上,对朱赤儿说:“你好,朱总,有什么好消息?”
朱赤儿在电话里说:“夏经理呀,我这里好消息没有,坏消息有一条,所以要打个电话给你,请你关照。”
夏天说:“你那边有什么情况,你说。”
朱赤儿说:“我本来是要按照我们公司与你和王行长约定好的方案准备还你1000至2000万元的。但是,我最近被人绑架,要我筹集2000万元还他们。因此,你要同情我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湖贝支行的还款进度就放下来了。”
夏天说:“我们行要求用半年到九个月时间解决问题。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十二月三十日前必须还500万元。这个要求不高吧?”
朱赤儿听了后,痛快地说:“行,就按你说的办。”
夏天重新回到座位上,调解便开始了。起初,各方都按庭外所做工作的默契发表着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来,代表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的王非接了一个电话回来后,马上表态不同意调解。这不但让各方不好理解,就连郝文婷都感到突然。问王非道:“小王,你这是?”
王非说:“刚刚周总打来电话说的。”
郝文婷毕竟比她的师弟老练,对法官说:“林法官,我建议这样行不行:与金凯歌公司没有关系的那单1800万元的大家先签字和解。我们律师所马上与周凯歌联系,看他究竟出于什么考虑改变态度。既然大家来都来了,我们再做最后努力。”
林良军代表法院采纳了郝文婷的意见,让大家和解前案。
郝文婷随即走到阳台上,打了一个电话给陈大伟,介绍了周凯歌反悔的情况。陈大伟听后说:“真的是奸商,没有一个准信。不见兔子不撒鹰,现在叫我从哪里拿100万给他?这样吧,等一下我再跟他联系,就说下午可以写一个100万元的承诺书给他,你也跟小王说一下。如果他同意,我会叫他再打一个电话给小王。好吗?”
“好的。”郝文婷关了手机,回到了调解室。
半个小时后,周凯歌给王非律师的电话打回来了,说是同意调解了。于是,后案的5900万元(实际余额5700万元)的案子又开始调解了。
几天后,各方签收了下面两份法律文书,调解正式生效。
其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岸尾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12。078‰,贷款期限为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计10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4年6月10日将货款2000万元划给岸尾公司帐户。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岸尾公司未能如数偿还原告贷款,尚欠本金1800万元。经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项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称:岸尾公司的借款已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如果岸尾公司不能在98年8月30日前偿还贷款,“我公司承诺愿将‘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交由银行处理还债。”据此,原告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岸尾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将货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确,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列款项分期偿还: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00万元,其后每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00万元直至清偿完毕。
二、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但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其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第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简称湖贝支行)与第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和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凯歌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给岸尾公司人民币5900万元,月利率12。078‰,贷款期限10个月,此笔贷款由金凯歌公司担保,该公司开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5900万元人民币划入岸尾公司帐户。但二被告却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及担保义务,截至1997年7月20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700万元,利息、罚息1866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于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及承担诉讼费。
又查:岸尾公司贷款的真正使用人是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因为该笔贷款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安延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致函本院称:如果岸尾公司在银行限期的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我公司承诺交出“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由银行处理还债。据此,原告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和金凯歌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金凯歌公司也应当履行其担保义务。原告将贷款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安延公司应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述款项分期偿还:1997年12月30日前还500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还1000万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还清。
二、金凯歌公司对1997年8月30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3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看官:您不知道留意了没有,在上面法律文书的“其二”当中的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的列名中,没有住所的文字表述。这并不是法官或者是书记员的疏忽,确实是因为该公司已经居无定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躲债,尤其是为了躲避各级法院的追债。这样,在另案中涉及到它的地址就不方便告诉法院了。另一方面,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退了原来的办公室,改在梅林租了一套房子,周凯歌的吃住和公司的办公都在那里。他的活动已经由先前的公开转为了“秘密”。每天,他靠着一部手机,可以找到任何人,但是别人要找到他,就要看他愿不愿意了。
你看,周凯歌就是在这么一个状况下,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还来了一个二踢脚,让人们发生一阵傻想。这就是奸商的能耐。
第二部 99、营造和谐行长点拨,新年计划更上层楼
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行长室里,王显耀、陈作业看到安延和岸尾两公司的贷款纠纷案调解下来后,也是十分高兴。两人看完调解书,心情都非常的好,想着该做点什么。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我看应该以支行名义向总行报一个材料,说明我们在安延公司依法起诉方面的阶段性进展。这在一方面是因为到了年终,总行总评的考虑;另一方面,我们也借这个东风,把陈总的诉讼代理费给他结清。”
陈作业说:“好。”
王显耀又说:“到年终了,涉及到的人事考核,最近夏天那边也是做得好的,费用方面给他倾斜一点,搞个几千块,让他们科里活跃一下,缓和一下气氛。我看信贷科那些小子,也是够夏天消停的。”
陈作业说:“我赞成。”
王显耀又说:“我俩分一下工,我搞那个向总行核准诉讼代理费的报告,你写有关岸尾公司调解成功,为市民银行减少损失近亿元的报告,争取这个星期送到总行去,吹吹风。然后还要叫老夏到资产防损部跟易木子汇报争取《投标责任书》的鉴证问题,不要到了收回资金了上面不认帐。”
陈作业说:“我看也要抓紧,不然夜长梦多。现在也就有点问题,我们把岸尾公司有进展的报告送到防损部,他们看到我们查封了那么多财产后也可能会设置招标障碍。”
王显耀说:“我看要不要给防损部报还是一个问题,要再推敲一下。不过,有关查封非抵押财产问题,在防损部没有鉴证以前,干脆不向总行有关部门报告。”
两天后,陈作业写的文件定稿了,全文如下: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秘密)
深市银湖字(1997)第048号
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
总行:
自今年五月份以来,我行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逾期贷款进行了专项依法清收,经过半年时间的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贷款大户——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初在湖贝支行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达2亿多元。由于严重违规,此事被反映到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同年六月,特区分行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稽核。湖贝服务社领导在得知要稽核的消息后,为应付过关,将余额为13550万元贷给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贷款,划分到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下8900万元,并由服务社出面,找到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担保5900万元(据担保方反映,当时服务社承诺:①贷给金凯歌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②担保时间为三个月,到期即撤销担保。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上述承诺均未兑现,后担保单位到福田服务社贷款500万元,湖贝服务社为其作了担保)。另4650万元仍为安延公司贷款,原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作抵押但未办妥手续(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为合作关系,岸尾公司出土地,安延公司出资金)。贷款划分后即补签了合同,完备了贷款手续。
到今年八月上旬,上述两公司的贷款仅还了1550万元,尚欠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该笔贷款比较复杂,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因此支行一直未起诉。客观地看,该笔贷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合同是出帐后补办的;二是担保单位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单位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用款单位安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在担保前没有接触过,是第三者出面协办的,纯属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三是贷款出帐时,借据上书写的时间与加盖的三角印章时间不一致,有明显漏洞。法官阅卷时曾提出异议,并指出此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最多只能说万延公司不当得利。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感到问题比较严重,要想调解有效,首先要做好金凯歌公司和法院工作,如果金凯歌公司不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到上级法院,该笔贷款补办的手续经不起推敲,一旦被改变,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若判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法院认为是无效合同,裁定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那么,我行将失去依法追索他方的权力,同样会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我行与案件代理单位——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道,共同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认为,解决好该笔贷款,必须做三方面工作:①追加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被告,依法承担还款责任;②做通法院工作,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③做通担保单位的思想工作,承认其连带责任,使该案尽快进入调解程序。方案确定后,进行了分工,法院工作和担保单位工作由国太律师事务所负责,追加被告工作由支行负责。
三、效果
l、关于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一案,经过对抵押单位反复做工作,已正式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调解裁定书。
2、关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7500万元一案,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一事,与法院积极协调,虽然有难度,但都实现了预期目标。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却久攻不下。该公司称:“担保时上了服务社的当,现在你们还在设圈套,再不能上当了。”同时明确表示:“贷款合同是假合同,市民银行根本没到本企业调查。另外,服务社当时作出的承诺不兑现,所以担保不算数。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向上级法院上诉,官司坚决打到底。”其态度十分强硬。后经国太律师所的同志一个多月时间反复做工作,最终解决了问题。
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通过庭内、庭外八次调解,我行理顺了上述两个贷款大户的贷款合同关系,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贷款合同依法得到了有效确认。同时追加了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为被告,并查封了该公司部分财产。
总之,经过我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为我行避免了近亿元的资产损失。下一步我们将按调解裁定,会同案件代理单位和执法机关加紧工作,争取更大的成效。
特此报告。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近,折腾着易木子身心的事情还真的不少,除了想把支行的一些清贷户拿到总行防损部,遇到各支行的顽强抵抗和消极对待,要么就是嘴上说得甜,不见行动,要么就是送上来一批像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那样的一刀砍下去也不会出血的死户,让你哭笑不得。最近,有一件事更让他睡不安稳:他从各行报上来的报表中看到湖贝支行在市民银行接管后放出的新贷款——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2700万元,列入了依法清贷的执行报表中。但是,他的贷款保证是存单质押的,按理说贷款到期不还,马上可以提请执行存款解付不就行了吗!还要花这么大的动作?后来,细问之下,知道出事了:涉嫌诈骗,听说报上还登出了消息,把质押人的法人代表说成是“不法分子”。易木子想:“我当初签了意见没有?是怎么写的?别人又是怎么写的?”
一连串的问号确实让他如坐针毡。恰好这天上午,夏天在处理完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款后,根据行长的要求与易木子联系。夏天在打通了他的电话后,请示他:“易处长:我们行成功地调解了安延和岸尾公司的疑难贷款,也准备写一个报告向总行汇报一下。现在想请示你:防损部的意见是招标好还是给诉讼代理费比较合适?”
易木子说:“你们行这么大的事情事先也不跟总行防损部联系。就像贵州招商(深圳)公司的事,以国营企业的贷款被判了无效合同也不对我们说。”
夏天说:“易处长可能误会了。贵州招商(深圳)公司被判无效合同的时候,总行还没有成立防损部,我们跟法律处汇报过的。”
易木子说:“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招标问题,你们写一个东西,我看过再说。”
夏天与易木子讲完电话,马上向王行长汇报易木子的态度。王显耀听后,知道易木子又患心病了。他以少有的坚毅,努着嘴,许久才从嘴上嘣出了几个字:“别理他!我们自己做。”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恢复了平日的温文尔雅的神态,对夏天说:“差不多到年终了,支行成立了人事考核小组。你也要注意调整一下员工的情绪。科里要搞活动的话,费用支行出。”
夏天说:“谢谢行长关心。看来基本上可以过关。”
王显耀对夏天说:“计划信贷科本身就比较复杂。而你的特点,一是认真,二是急了说出的话,对方比较难接受;三是比较执着。所以,还是要适当缓和一下气氛。”
夏天点点头,说:“好的。”
第二天上午,易木子带了陈韵和徐海涛来到湖贝支行,找了一个理由:“查看市民银行成立后的新贷款业务问题。”他们点名要了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海陆运输贸易公司等三家的贷款档案。夏天注意看那易木子查档案的神态,全然集中在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贷款呈批表上,并在笔记本上不时做些记录。多少知道他们是为何而来。
半个多小时后,易木子一行离开了湖贝支行。
湖贝支行两个行长写的两份文件,一份是《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另一份是《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在总行停留了几天后,有关依法清贷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总行作了批复。王显耀和陈作业在行长办公室,边看边议论,多少有点不太满意。
该文写道:
关于对湖贝支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
《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收悉,经总行有关处室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支付诉讼代理费442000元。
二、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我行不对外请律师。今后对外请律师代理诉讼,首先必须报请总行法律事务处同意后方可签订有关“委托合同”。否则,一律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三、你行与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代理本案执行,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按收回金额的1。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据1997年9月18日行长办公会议要求:对于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处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标清收奖励。鉴于此,对于拍卖抵押物收回的贷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对于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值的欠贷、欠息余额可按招标清收有关规定进行清收;但奖励比例必须报总行防损部审批。
四、诉讼代理费虽有行业参考标准,但根据深圳市的实际市场行情,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诉讼代理费标准通常是通过协商来确定,一般都是低于参考标准。如我行福田支行1。7亿元案件,其诉讼代理费标准为3‰,而你行执行的8‰显然偏高。今后凡是涉及诉讼代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事前报请总行法律处和会计处审批,然后才能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
此复。
深圳市民银行法律事务处(印)
深圳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印)
深圳市民银行会计处(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997年12月1日下午,在湖贝支行会议室,夏天正在笑容可掬地主持计划信贷科的科务会。
看官会问:就夏天这副崇尚不怒自威的德性,在与部下同事开会时还会做出笑脸来?其实,这要归功于王显耀对夏天的贴心启发。可以这样说,夏天看到易木子、郝见光等总行的实权人物可以不屑一顾,甚至看到总行领导黄鹿也可以有板有眼的点评一番,但对于王显耀交心通气的讲话,他从来不做申辩,尽管有的时候王显耀说的也不一定准确。夏天在心里说:“难得王行长的真心,不论错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注意听,做好消化工作。”
夏天也知道,人事考核工作是一半务虚,一半务实的工作,可塑性很大。搞不好就会阴沟里翻船的。
言归正传。只听夏天说:“今天是本年的最后一个月的开始,我们同事之间经过一年的磕磕碰碰,大家辛勤劳动,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我们的队伍也得到了锻炼,经过大浪淘沙般的洗礼,有的同志走了,有的同志炒了,剩下的是立志于干我们这种已经知道所从事工作的困难的同志,这点难能可贵。我们在举目四望之下,发现能留在行里这种岗位的,差不多是清一色的从服务社过来的员工,这有很深的含义。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就是我们在座的同志才能承担这样复杂的工作,才能打得开局面;才有坚定的意志和决心?想到这些,我很感动,虽然一年来,我批评了不少同志,也许对大家多有伤害;但是,我也被上面批评了不少次,有些甚至是很离谱的批评。我想,你批评我,我批评你,无关紧要,最重要的是一年下来我们都能交差。大家说是不是?”夏天说到这里,看着舒光荣说:“小舒,如果你要我对你的批评道歉,我只能用酒把你的嘴堵上。”
这时,舒光荣说:“夏经理这话我爱听。你准备在什么地方把我们大家都灌醉?”
夏天还没有回答,熊自伦说:“我们全科再一次喝酒,一定要把夏经理灌醉,让他以后少骂我们。”
任尔为说:“熊自伦,这回就看你的了。”
夏天说:“我们这回来个新的玩法,吃的地方,暂时不要去玉凤金龙了。昨天,今日之家的梁部长来找我,要我在春节的时候给她换两万元新钞票,这本来是举手之劳。后来,她提出,他们公司的一家酒楼刚刚开张,有观澜狗肉、新疆肥羊,邀请我们去捧场。她临走的时候,叮嘱我一定要去。我想,吃一顿存款户的饭,很难得,我们还是应该去捧捧场。菜由他们出,酒水我们自带。大家看如何?”
汪洋说:“我看可以,难得今日之家的郭总看得起我们。”
任尔为说:“他们不但是夏经理的存款大户,还是我们银行的股东。这顿饭难得一吃。”
夏天看看没有反对声音,便说道:“那就这样定了。不过吃饭前后,我们还是应该搞一些节目,昨天晚上我想了一下,让我回到了我在十八岁那年,参加县委党校干部集训的时候,到了晚上睡觉的时候蚊子很多,怎么也睡不着,那些老同志要求每人讲一个故事,才能睡觉。我觉得这个方法很好,就是喝酒吃饭前每人讲一个故事。要是真的讲不出的怎么办呢?小舒说说看?”
舒光荣说:“人都活到这个岁数了,一条故事都没有,就应该罚酒。其实也不算罚,三杯酒折算一个故事,不讲的就先喝三杯。”
这时,李国兰不满地说:“小舒,你以为我们是下水道哇?没有吃菜就喝了三杯,一个晚上都动不了啰!”
任尔为说:“我同意三杯。不喝就讲,不讲就喝。公平。”
李国兰说:“我建议规矩要改,不要限于故事,就是笑话、幽默都算。这也是知识啊!”
夏天说:“李国兰这个建议不错。大家还有什么建议吗?”
这时,全科唱歌唱得最好的汪洋说:“我建议在吃完饭以后,每人还要唱一首歌,不要说唱得好不好做标准,一首唱不下的就不像计划信贷人员,也要罚酒三杯。”
大家听后都是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只有舒光荣说话:“汪洋,你是不是要我们几个倒在今日之家你才高兴?”
汪洋说:“你不唱歌,三杯酒对你来说是小意思。”
夏天笑着说:“好!这事就这样定了。现在我还是讲点正经的。最近,我把过去我在科里面的讲话归纳了一下,形成了一些岗位工作的要求,我准备在明年元旦后作为科里面的正式制度加以执行。实际上,大家在一块磨合了这么长的时间了,应该是大家熟悉的东西了。这些原则主要的是:临机处置原则、协调原则、共同负责原则、尊重客观和辩证原则、临界原则、程序化原则、特例原则。我今天要侧重把临界原则给大家明确一下。”
夏天讲到这里,看了舒光荣一眼,笑着说:“小舒那天向我介绍说京鹏大酒店的一鸭两吃,后来我带总行防损部的同志去吃了。觉得那鸭子除了量多以外,没有什么特点。但是,那天有个特例,就是十六元一条的清蒸鲈鱼,端上桌香喷喷的,而鱼肉则刚刚熟,味道恰到好处,与鲈鱼的清香相吻合。这盘菜的意境就是最生动的诠释了作为厨师做菜时把握色、香、味、火候方面临界原则的内涵。你们看,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贯彻了临界原则,让别人多舒服啊!那就是美的享受。每一个人包括小孩,可能不一定讲得出临界原则的完整概念,但是,你要生存下来,不可以不运用它。”
夏天看了看同事的反应,继续说:“所谓临界原则,它的含义就是:字典中的度、分寸、火候,这三个词是表述临界的形象词汇。把握临界点是我们从事每一项工作中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你们看啊:就拿讲话来说,温柔与阳刚的把握上就很有学问,你看电影上的太监讲话,就让大家觉得不是男人所为。如果日常中,男同志也是这样讲,就成了娘娘腔了,就找不到老婆了,这是多严重的问题呀!在工作中也好,形式与内容、考勤与考绩、原则性与灵活性,促进与制约等相对的矛盾体中均有把握临界的问题。执行该原则的要点为:一是学习临界理论。二是把握具体工作的临界点,审时度势地做好工作。”
……
下午下班以后,湖贝支行计划信贷科全科人员——包括被抽调到人民银行工作的黄华林都被特意通知他参加,一个不拉的到了今日之家公司的酒楼。该公司的梁部长与大家见过面,跟酒楼经理作了安排,便离开了。剩下夏天的一帮欢喜冤家,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约定的活动。
晚宴前的讲故事活动开始了,李国兰好像害怕自己的故事被别人讲掉,要喝三杯酒压力大。便说:“我先讲一个当今社会的人生百态。这人哪,爹妈生下来,各有各的生存之道。我的科机上,朋友发给我这样一条信息:有钱的买邮票,一般的炒股票,没有钱的买彩票。穷得叮当响的当个黄牛党,炒卖火车票。我的故事讲完了。OK。”
舒光荣说:“李国兰( 危险啊孩子 http://www.xlawen.org/kan/861/ )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原、被告先后于1994年4月4日、4月12日、4月27日共签订四份抵押借款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安延公司为借款人,岸尾公司为抵押人,借款金额依次为人民币9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月利率均约定为12。078‰,期限均约定为10个月,约定抵押物为岸尾公司所拥有的厂房、宿舍和办公楼,(房产证号以深圳市国土局抵押登记为准)。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已如数将贷款汇给安延公司使用。贷款期限届满后,安延公司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经原告催收后,只偿还部分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依法成立,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岸尾公司应在其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延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共计3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应如数偿还。
其中各项本金之利息、逾期利息计算:合同期内按月率12。078‰执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从各项本金逾期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诸款,安延公司于1997年10月31日前偿还欠息人民币1000万元;1997年12月31日前清结全部欠息;1998年1月20日起,每月偿还本金500万元,余款于1998年6月20日前清偿完毕。
逾期按“民诉法”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安延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变卖岸尾公司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岸尾公司有权向安延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3311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应于1997年10月31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为国
上述法律文书仅表述了在安延公司帐上反映的4650万元本金中的3700万元,剩下950万元则由先期调解下来的另一份法律文书所覆盖,全文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269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1994年4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95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从1994年4月6日至1995年2月7日共计10个月,用于流动资金。此笔贷款由第二被告自愿将位于宝安区岸尾村的工业厂房和宿舍共10栋,面积1235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作为抵押物。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1997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50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426万元,拍卖抵押物,被告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未按约还清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经本院召集原、被告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合同期内利息和违约罚息按约定计,逾期利息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奇*書网收集整理,应如数偿还。
上述款项第一被告于1997年10月1日前全部偿还尚欠的本金和利息。
二、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880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第一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天迳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卫星
时间过得飞快,距离上次在法院调解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本金的贷款案,转眼一个多月就过去了,经过多方努力,基本做通各方的工作,尤其是是担保5900万元贷款的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凯歌的工作,今天大家齐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调解在岸尾公司帐上挂着的7500万元本金的贷款纠纷案。
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方面,这次参加调解的除了代理律师郝文婷外,夏天和任尔为也参加。当夏天他们来到法院的时候,三个被告方面的参加人员已经到来。夏天很客气地与他们打了招呼,他们也与夏天握手问安。
夏天没有发现周凯歌到庭,便问郝文婷:“深圳金凯歌公司谁代表?”
夏天小声说:“我们事务所派了一个同事王非代表他出庭。这位就是。”
然后,她对那同事说:“这是湖贝银行的夏经理。”
随着两人相互说了一句:“你好。”就算认识了。
看官:这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方面的委托代理人也是国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有点耐人寻味。这名叫王非的年青人,是原告代理律师郝文婷的师弟。这样一个组合出现在法庭上,难免有人会说:“国太律师事务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但是,在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的地方不太有人理会这些,大家过日子要紧。“需要就是真理,客户就是上帝。”既然原告、被告都需要律师,为什么不可以由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派出呢?
您想归想,这书还是慢慢看下去吧。
这时,只见主持这次调解的法官林良军已经面带笑容来到法官席,他身后跟着的书记员手里拿着一个卷宗,也坐到了座位上。这时,林良军看了一眼大家后问道:“都到齐了吧?到齐了就开始。”
这时,安延公司的业务经理孙勇从法院的阳台上走到夏天的身边对夏天说:“夏经理,我们朱总找你。”说完,将他的手机给了夏天。
夏天拿着电话,走到阳台上,对朱赤儿说:“你好,朱总,有什么好消息?”
朱赤儿在电话里说:“夏经理呀,我这里好消息没有,坏消息有一条,所以要打个电话给你,请你关照。”
夏天说:“你那边有什么情况,你说。”
朱赤儿说:“我本来是要按照我们公司与你和王行长约定好的方案准备还你1000至2000万元的。但是,我最近被人绑架,要我筹集2000万元还他们。因此,你要同情我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湖贝支行的还款进度就放下来了。”
夏天说:“我们行要求用半年到九个月时间解决问题。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十二月三十日前必须还500万元。这个要求不高吧?”
朱赤儿听了后,痛快地说:“行,就按你说的办。”
夏天重新回到座位上,调解便开始了。起初,各方都按庭外所做工作的默契发表着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来,代表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的王非接了一个电话回来后,马上表态不同意调解。这不但让各方不好理解,就连郝文婷都感到突然。问王非道:“小王,你这是?”
王非说:“刚刚周总打来电话说的。”
郝文婷毕竟比她的师弟老练,对法官说:“林法官,我建议这样行不行:与金凯歌公司没有关系的那单1800万元的大家先签字和解。我们律师所马上与周凯歌联系,看他究竟出于什么考虑改变态度。既然大家来都来了,我们再做最后努力。”
林良军代表法院采纳了郝文婷的意见,让大家和解前案。
郝文婷随即走到阳台上,打了一个电话给陈大伟,介绍了周凯歌反悔的情况。陈大伟听后说:“真的是奸商,没有一个准信。不见兔子不撒鹰,现在叫我从哪里拿100万给他?这样吧,等一下我再跟他联系,就说下午可以写一个100万元的承诺书给他,你也跟小王说一下。如果他同意,我会叫他再打一个电话给小王。好吗?”
“好的。”郝文婷关了手机,回到了调解室。
半个小时后,周凯歌给王非律师的电话打回来了,说是同意调解了。于是,后案的5900万元(实际余额5700万元)的案子又开始调解了。
几天后,各方签收了下面两份法律文书,调解正式生效。
其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岸尾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月利率12。078‰,贷款期限为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计10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4年6月10日将货款2000万元划给岸尾公司帐户。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岸尾公司未能如数偿还原告贷款,尚欠本金1800万元。经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项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称:岸尾公司的借款已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如果岸尾公司不能在98年8月30日前偿还贷款,“我公司承诺愿将‘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交由银行处理还债。”据此,原告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岸尾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将货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确,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列款项分期偿还: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00万元,其后每月三十日前还人民币500万元直至清偿完毕。
二、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但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其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第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简称湖贝支行)与第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简称岸尾公司)和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凯歌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了一份《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给岸尾公司人民币5900万元,月利率12。078‰,贷款期限10个月,此笔贷款由金凯歌公司担保,该公司开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5900万元人民币划入岸尾公司帐户。但二被告却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及担保义务,截至1997年7月20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700万元,利息、罚息1866万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于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及承担诉讼费。
又查:岸尾公司贷款的真正使用人是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因为该笔贷款实际投入“安延汽车城”的开发建设。安延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致函本院称:如果岸尾公司在银行限期的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我公司承诺交出“安延汽车城”的部分物业作为抵押偿还物由银行处理还债。据此,原告于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和金凯歌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金凯歌公司也应当履行其担保义务。原告将贷款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安延公司应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述款项分期偿还:1997年12月30日前还500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还1000万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还清。
二、金凯歌公司对1997年8月30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3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看官:您不知道留意了没有,在上面法律文书的“其二”当中的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的列名中,没有住所的文字表述。这并不是法官或者是书记员的疏忽,确实是因为该公司已经居无定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躲债,尤其是为了躲避各级法院的追债。这样,在另案中涉及到它的地址就不方便告诉法院了。另一方面,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退了原来的办公室,改在梅林租了一套房子,周凯歌的吃住和公司的办公都在那里。他的活动已经由先前的公开转为了“秘密”。每天,他靠着一部手机,可以找到任何人,但是别人要找到他,就要看他愿不愿意了。
你看,周凯歌就是在这么一个状况下,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还来了一个二踢脚,让人们发生一阵傻想。这就是奸商的能耐。
第二部 99、营造和谐行长点拨,新年计划更上层楼
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行长室里,王显耀、陈作业看到安延和岸尾两公司的贷款纠纷案调解下来后,也是十分高兴。两人看完调解书,心情都非常的好,想着该做点什么。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对陈作业说:“作业,我看应该以支行名义向总行报一个材料,说明我们在安延公司依法起诉方面的阶段性进展。这在一方面是因为到了年终,总行总评的考虑;另一方面,我们也借这个东风,把陈总的诉讼代理费给他结清。”
陈作业说:“好。”
王显耀又说:“到年终了,涉及到的人事考核,最近夏天那边也是做得好的,费用方面给他倾斜一点,搞个几千块,让他们科里活跃一下,缓和一下气氛。我看信贷科那些小子,也是够夏天消停的。”
陈作业说:“我赞成。”
王显耀又说:“我俩分一下工,我搞那个向总行核准诉讼代理费的报告,你写有关岸尾公司调解成功,为市民银行减少损失近亿元的报告,争取这个星期送到总行去,吹吹风。然后还要叫老夏到资产防损部跟易木子汇报争取《投标责任书》的鉴证问题,不要到了收回资金了上面不认帐。”
陈作业说:“我看也要抓紧,不然夜长梦多。现在也就有点问题,我们把岸尾公司有进展的报告送到防损部,他们看到我们查封了那么多财产后也可能会设置招标障碍。”
王显耀说:“我看要不要给防损部报还是一个问题,要再推敲一下。不过,有关查封非抵押财产问题,在防损部没有鉴证以前,干脆不向总行有关部门报告。”
两天后,陈作业写的文件定稿了,全文如下: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秘密)
深市银湖字(1997)第048号
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
总行:
自今年五月份以来,我行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逾期贷款进行了专项依法清收,经过半年时间的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贷款大户——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初在湖贝支行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达2亿多元。由于严重违规,此事被反映到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同年六月,特区分行组成工作组进行全面稽核。湖贝服务社领导在得知要稽核的消息后,为应付过关,将余额为13550万元贷给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贷款,划分到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下8900万元,并由服务社出面,找到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担保5900万元(据担保方反映,当时服务社承诺:①贷给金凯歌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②担保时间为三个月,到期即撤销担保。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上述承诺均未兑现,后担保单位到福田服务社贷款500万元,湖贝服务社为其作了担保)。另4650万元仍为安延公司贷款,原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作抵押但未办妥手续(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为合作关系,岸尾公司出土地,安延公司出资金)。贷款划分后即补签了合同,完备了贷款手续。
到今年八月上旬,上述两公司的贷款仅还了1550万元,尚欠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该笔贷款比较复杂,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因此支行一直未起诉。客观地看,该笔贷款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合同是出帐后补办的;二是担保单位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单位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用款单位安延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在担保前没有接触过,是第三者出面协办的,纯属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三是贷款出帐时,借据上书写的时间与加盖的三角印章时间不一致,有明显漏洞。法官阅卷时曾提出异议,并指出此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最多只能说万延公司不当得利。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感到问题比较严重,要想调解有效,首先要做好金凯歌公司和法院工作,如果金凯歌公司不愿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到上级法院,该笔贷款补办的手续经不起推敲,一旦被改变,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若判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同样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如法院认为是无效合同,裁定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不当得利,那么,我行将失去依法追索他方的权力,同样会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我行与案件代理单位——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道,共同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认为,解决好该笔贷款,必须做三方面工作:①追加用款单位安延公司为被告,依法承担还款责任;②做通法院工作,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③做通担保单位的思想工作,承认其连带责任,使该案尽快进入调解程序。方案确定后,进行了分工,法院工作和担保单位工作由国太律师事务所负责,追加被告工作由支行负责。
三、效果
l、关于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4500万元一案,经过对抵押单位反复做工作,已正式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调解裁定书。
2、关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7500万元一案,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一事,与法院积极协调,虽然有难度,但都实现了预期目标。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却久攻不下。该公司称:“担保时上了服务社的当,现在你们还在设圈套,再不能上当了。”同时明确表示:“贷款合同是假合同,市民银行根本没到本企业调查。另外,服务社当时作出的承诺不兑现,所以担保不算数。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向上级法院上诉,官司坚决打到底。”其态度十分强硬。后经国太律师所的同志一个多月时间反复做工作,最终解决了问题。
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通过庭内、庭外八次调解,我行理顺了上述两个贷款大户的贷款合同关系,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贷款合同依法得到了有效确认。同时追加了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为被告,并查封了该公司部分财产。
总之,经过我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为我行避免了近亿元的资产损失。下一步我们将按调解裁定,会同案件代理单位和执法机关加紧工作,争取更大的成效。
特此报告。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近,折腾着易木子身心的事情还真的不少,除了想把支行的一些清贷户拿到总行防损部,遇到各支行的顽强抵抗和消极对待,要么就是嘴上说得甜,不见行动,要么就是送上来一批像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那样的一刀砍下去也不会出血的死户,让你哭笑不得。最近,有一件事更让他睡不安稳:他从各行报上来的报表中看到湖贝支行在市民银行接管后放出的新贷款——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2700万元,列入了依法清贷的执行报表中。但是,他的贷款保证是存单质押的,按理说贷款到期不还,马上可以提请执行存款解付不就行了吗!还要花这么大的动作?后来,细问之下,知道出事了:涉嫌诈骗,听说报上还登出了消息,把质押人的法人代表说成是“不法分子”。易木子想:“我当初签了意见没有?是怎么写的?别人又是怎么写的?”
一连串的问号确实让他如坐针毡。恰好这天上午,夏天在处理完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款后,根据行长的要求与易木子联系。夏天在打通了他的电话后,请示他:“易处长:我们行成功地调解了安延和岸尾公司的疑难贷款,也准备写一个报告向总行汇报一下。现在想请示你:防损部的意见是招标好还是给诉讼代理费比较合适?”
易木子说:“你们行这么大的事情事先也不跟总行防损部联系。就像贵州招商(深圳)公司的事,以国营企业的贷款被判了无效合同也不对我们说。”
夏天说:“易处长可能误会了。贵州招商(深圳)公司被判无效合同的时候,总行还没有成立防损部,我们跟法律处汇报过的。”
易木子说:“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招标问题,你们写一个东西,我看过再说。”
夏天与易木子讲完电话,马上向王行长汇报易木子的态度。王显耀听后,知道易木子又患心病了。他以少有的坚毅,努着嘴,许久才从嘴上嘣出了几个字:“别理他!我们自己做。”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恢复了平日的温文尔雅的神态,对夏天说:“差不多到年终了,支行成立了人事考核小组。你也要注意调整一下员工的情绪。科里要搞活动的话,费用支行出。”
夏天说:“谢谢行长关心。看来基本上可以过关。”
王显耀对夏天说:“计划信贷科本身就比较复杂。而你的特点,一是认真,二是急了说出的话,对方比较难接受;三是比较执着。所以,还是要适当缓和一下气氛。”
夏天点点头,说:“好的。”
第二天上午,易木子带了陈韵和徐海涛来到湖贝支行,找了一个理由:“查看市民银行成立后的新贷款业务问题。”他们点名要了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海陆运输贸易公司等三家的贷款档案。夏天注意看那易木子查档案的神态,全然集中在深圳雄鹰工贸有限公司的贷款呈批表上,并在笔记本上不时做些记录。多少知道他们是为何而来。
半个多小时后,易木子一行离开了湖贝支行。
湖贝支行两个行长写的两份文件,一份是《关于对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合同调解有效,减少我行近亿元资产损失的情况报告》,另一份是《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在总行停留了几天后,有关依法清贷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总行作了批复。王显耀和陈作业在行长办公室,边看边议论,多少有点不太满意。
该文写道:
关于对湖贝支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
《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的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深市银湖字(1997)第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收悉,经总行有关处室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支付诉讼代理费442000元。
二、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我行不对外请律师。今后对外请律师代理诉讼,首先必须报请总行法律事务处同意后方可签订有关“委托合同”。否则,一律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三、你行与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代理本案执行,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按收回金额的1。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据1997年9月18日行长办公会议要求:对于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处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标清收奖励。鉴于此,对于拍卖抵押物收回的贷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对于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值的欠贷、欠息余额可按招标清收有关规定进行清收;但奖励比例必须报总行防损部审批。
四、诉讼代理费虽有行业参考标准,但根据深圳市的实际市场行情,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诉讼代理费标准通常是通过协商来确定,一般都是低于参考标准。如我行福田支行1。7亿元案件,其诉讼代理费标准为3‰,而你行执行的8‰显然偏高。今后凡是涉及诉讼代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事前报请总行法律处和会计处审批,然后才能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
此复。
深圳市民银行法律事务处(印)
深圳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印)
深圳市民银行会计处(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997年12月1日下午,在湖贝支行会议室,夏天正在笑容可掬地主持计划信贷科的科务会。
看官会问:就夏天这副崇尚不怒自威的德性,在与部下同事开会时还会做出笑脸来?其实,这要归功于王显耀对夏天的贴心启发。可以这样说,夏天看到易木子、郝见光等总行的实权人物可以不屑一顾,甚至看到总行领导黄鹿也可以有板有眼的点评一番,但对于王显耀交心通气的讲话,他从来不做申辩,尽管有的时候王显耀说的也不一定准确。夏天在心里说:“难得王行长的真心,不论错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注意听,做好消化工作。”
夏天也知道,人事考核工作是一半务虚,一半务实的工作,可塑性很大。搞不好就会阴沟里翻船的。
言归正传。只听夏天说:“今天是本年的最后一个月的开始,我们同事之间经过一年的磕磕碰碰,大家辛勤劳动,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我们的队伍也得到了锻炼,经过大浪淘沙般的洗礼,有的同志走了,有的同志炒了,剩下的是立志于干我们这种已经知道所从事工作的困难的同志,这点难能可贵。我们在举目四望之下,发现能留在行里这种岗位的,差不多是清一色的从服务社过来的员工,这有很深的含义。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就是我们在座的同志才能承担这样复杂的工作,才能打得开局面;才有坚定的意志和决心?想到这些,我很感动,虽然一年来,我批评了不少同志,也许对大家多有伤害;但是,我也被上面批评了不少次,有些甚至是很离谱的批评。我想,你批评我,我批评你,无关紧要,最重要的是一年下来我们都能交差。大家说是不是?”夏天说到这里,看着舒光荣说:“小舒,如果你要我对你的批评道歉,我只能用酒把你的嘴堵上。”
这时,舒光荣说:“夏经理这话我爱听。你准备在什么地方把我们大家都灌醉?”
夏天还没有回答,熊自伦说:“我们全科再一次喝酒,一定要把夏经理灌醉,让他以后少骂我们。”
任尔为说:“熊自伦,这回就看你的了。”
夏天说:“我们这回来个新的玩法,吃的地方,暂时不要去玉凤金龙了。昨天,今日之家的梁部长来找我,要我在春节的时候给她换两万元新钞票,这本来是举手之劳。后来,她提出,他们公司的一家酒楼刚刚开张,有观澜狗肉、新疆肥羊,邀请我们去捧场。她临走的时候,叮嘱我一定要去。我想,吃一顿存款户的饭,很难得,我们还是应该去捧捧场。菜由他们出,酒水我们自带。大家看如何?”
汪洋说:“我看可以,难得今日之家的郭总看得起我们。”
任尔为说:“他们不但是夏经理的存款大户,还是我们银行的股东。这顿饭难得一吃。”
夏天看看没有反对声音,便说道:“那就这样定了。不过吃饭前后,我们还是应该搞一些节目,昨天晚上我想了一下,让我回到了我在十八岁那年,参加县委党校干部集训的时候,到了晚上睡觉的时候蚊子很多,怎么也睡不着,那些老同志要求每人讲一个故事,才能睡觉。我觉得这个方法很好,就是喝酒吃饭前每人讲一个故事。要是真的讲不出的怎么办呢?小舒说说看?”
舒光荣说:“人都活到这个岁数了,一条故事都没有,就应该罚酒。其实也不算罚,三杯酒折算一个故事,不讲的就先喝三杯。”
这时,李国兰不满地说:“小舒,你以为我们是下水道哇?没有吃菜就喝了三杯,一个晚上都动不了啰!”
任尔为说:“我同意三杯。不喝就讲,不讲就喝。公平。”
李国兰说:“我建议规矩要改,不要限于故事,就是笑话、幽默都算。这也是知识啊!”
夏天说:“李国兰这个建议不错。大家还有什么建议吗?”
这时,全科唱歌唱得最好的汪洋说:“我建议在吃完饭以后,每人还要唱一首歌,不要说唱得好不好做标准,一首唱不下的就不像计划信贷人员,也要罚酒三杯。”
大家听后都是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只有舒光荣说话:“汪洋,你是不是要我们几个倒在今日之家你才高兴?”
汪洋说:“你不唱歌,三杯酒对你来说是小意思。”
夏天笑着说:“好!这事就这样定了。现在我还是讲点正经的。最近,我把过去我在科里面的讲话归纳了一下,形成了一些岗位工作的要求,我准备在明年元旦后作为科里面的正式制度加以执行。实际上,大家在一块磨合了这么长的时间了,应该是大家熟悉的东西了。这些原则主要的是:临机处置原则、协调原则、共同负责原则、尊重客观和辩证原则、临界原则、程序化原则、特例原则。我今天要侧重把临界原则给大家明确一下。”
夏天讲到这里,看了舒光荣一眼,笑着说:“小舒那天向我介绍说京鹏大酒店的一鸭两吃,后来我带总行防损部的同志去吃了。觉得那鸭子除了量多以外,没有什么特点。但是,那天有个特例,就是十六元一条的清蒸鲈鱼,端上桌香喷喷的,而鱼肉则刚刚熟,味道恰到好处,与鲈鱼的清香相吻合。这盘菜的意境就是最生动的诠释了作为厨师做菜时把握色、香、味、火候方面临界原则的内涵。你们看,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贯彻了临界原则,让别人多舒服啊!那就是美的享受。每一个人包括小孩,可能不一定讲得出临界原则的完整概念,但是,你要生存下来,不可以不运用它。”
夏天看了看同事的反应,继续说:“所谓临界原则,它的含义就是:字典中的度、分寸、火候,这三个词是表述临界的形象词汇。把握临界点是我们从事每一项工作中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你们看啊:就拿讲话来说,温柔与阳刚的把握上就很有学问,你看电影上的太监讲话,就让大家觉得不是男人所为。如果日常中,男同志也是这样讲,就成了娘娘腔了,就找不到老婆了,这是多严重的问题呀!在工作中也好,形式与内容、考勤与考绩、原则性与灵活性,促进与制约等相对的矛盾体中均有把握临界的问题。执行该原则的要点为:一是学习临界理论。二是把握具体工作的临界点,审时度势地做好工作。”
……
下午下班以后,湖贝支行计划信贷科全科人员——包括被抽调到人民银行工作的黄华林都被特意通知他参加,一个不拉的到了今日之家公司的酒楼。该公司的梁部长与大家见过面,跟酒楼经理作了安排,便离开了。剩下夏天的一帮欢喜冤家,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约定的活动。
晚宴前的讲故事活动开始了,李国兰好像害怕自己的故事被别人讲掉,要喝三杯酒压力大。便说:“我先讲一个当今社会的人生百态。这人哪,爹妈生下来,各有各的生存之道。我的科机上,朋友发给我这样一条信息:有钱的买邮票,一般的炒股票,没有钱的买彩票。穷得叮当响的当个黄牛党,炒卖火车票。我的故事讲完了。OK。”
舒光荣说:“李国兰( 危险啊孩子 http://www.xlawen.org/kan/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