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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坐在夏天的对面,脸红脖子粗,嗫嚅地看着夏天,让夏天尽情地骂,就是不还嘴,以求得他的谅解。
过了一会儿,夏天稍为消了气,问道:“你跟张波一起炒资金,你赚了多少钱?”
李朝阳说:“他有一张支票打在我的帐上,他说自己没有帐户,我没有收他的钱的。”
夏天说:“这事,总行也折腾了不少时间,你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告诉我?要等到市纪委调查的时候,让大家蒙在鼓里?”
李朝阳说:“这……,还是怕你骂。”
夏天说:“骂能解决问题吗?像张波虽然是傻大个一个,但毕竟和我们同事一场,他如果因为几万元涉案,进了看守所,大家脸上有光吗?”
李朝阳说:“对不起了,夏经理。”
夏天说:“你可以走了,顺便叫任尔为来一下。”
不一会儿,任尔为来到夏天的办公室,夏天对他说:“明天宝安法院召开公开执行大会,我和你去参加,你顺便把在宝安法院执行的几个案子理一理,我们要跟院长协调一下。”
任尔为说:“好的。”
夏天看到任尔为看着自己,好像想聊天一样,夏天灵机一动,问道:“小任,你在业余时间一般搞什么活动?”
任尔为说:“我是朋友特别多,也不是能帮上什么忙的朋友。有的时候打打牌,有的时候一块喝喝酒,日子就打发过去了。”
夏天平静地说:“你们夫妻就没有商量过除了本身工作以外,再谋个第二职业,或者家庭副业什么的搞搞?”
任尔为不知道夏天问这话的真实意思是什么,一方面,两个眼睛在审视着夏天的面部表情,发现没有恶意;另一方面,他的脑瓜子在飞快的转着,考虑着怎样应答夏天。
这时,夏天说:“就我在深圳的经验来看,一个家庭搞些家庭产业,解决后顾之忧,是防范风险的必要之举。为什么呢?因为深圳的人员流通是很厉害的,无论是官员还是白领,还是其他的打工一族,都不例外。当工作一断档,一家的生计立马出现问题,这是在深圳生存不得不防的。”
任尔为接着说:“夏经理说的是,早先我的一个朋友邀请我看过一个小饭馆,想接下来合伙搞。但现在我确实没有精力,最后也没有搞成。”
夏天问道:“我们行的同事之间,包括老同事之间,像张波、高友华他们,还经常在一块玩吗?”
任尔为说:“其他人不好说,像我和小舒、高友华、张波有时还会在一起,但也不是很经常。”
夏天说:“几个人当中,就数高友华和你定性一点,如果在一起,要提醒他们不要做什么出格的事。”
任尔为说:“你的意思我明白,我也是这几年才定性一点,当年我在老家工作的时候,也是天不怕、地不怕,当有了教训的时候,尤其是现在结了婚,有了家庭,就学乖了。”
夏天赞许地笑着说:“好的,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
这时,许爱群带了一群人,在门口嚷嚷:“夏经理,陈行长带着我们对你这里开展达标升级检查,你不要怪我们搞突然袭击啊!”
夏天说:“无任欢迎,随便查,啊?”
检查队伍由许爱群开路、陈作业押后,看了夏天管辖的三个办公室,然后,到产品开发部例行公事去了。
第三部 139清收贷款上了电视,银行高兴法院满意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宝安法院公开执行大会在法院礼堂举行。
这天一大早,夏天来到支行,与任尔为一道,拿了相关资料,坐上了任尔为开的面包车,走北环路,往宝安疾驰而去,九点钟准时到了宝安法院。夏天利用开会前的间隙时间,约谈了几个案件的执行法官,然后到了会议礼堂,在第一排坐下。
夏天和任尔为回头看礼堂的后面,云集着不少与债务人有关的,也就是公开执行大会的当事人的家属之类的人,在焦急地等待着被拘留的亲人的出现。
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法院的郭副院长严肃地宣布:“宝安区人民法院现场执行大会现在开始!民警同志,将准备执行的二十名债务人带进会场。”
这时,一个法警领头,后面跟着一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旁边也跟着几名法警一起进入会场。这些被执行人到了会场后一个个面向观众席,有的觉得不好意思,低下了头,有的则在拼命寻找观众席上的亲人。其中一个可能因为法院干警在留置他的时候十分仓促,脚上没有穿鞋,也在拼命找他的亲人。当他找到后,首先向亲人挥手致意,然后把手放下后,不断地把手摆成一字在来回摆动,让常人理解起来就是叫他的家属“不要”的意思,那么,他要他的家属不要做什么呢?原来,宝安法院这次执行大会有一个内容是:现场清债。当场清完债务的,当场解除强制措施;完全没有表示的,则依法行政拘留15天。而这摆手的,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老赖”,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还暗示家人不要还钱,大不了在看守所呆十五天,放出来还是一条汉子。
夏天看到这二十人的不同神态,对任尔为说:“你看,就这二十人,有的显得不好意思害怕曝光,有的死硬赖着,便说明了追债的艰辛。”
任尔为附和着说:“是。法院采取强制手段都还这样,要说我们自己去追就更难了。”
这时,宝安法院的黄院长在作强化案件执行的讲话。
夏天看那讲着话的院长慈眉善目,一派儒将风采,但运作一个基层法院,却把工作搞得风生水起,妙着连连。真应了一句:“有料不在声大。”
院长讲完后,由执行法官逐案宣读案情和对应的执行措施,把拒绝还款的老赖悉数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近十一时,一直在会场后面以远景录制节目的深圳电视台新闻节目的记者慢慢地走到了前面,开始录制观众席的画面。恰恰在这时,夏天已经被电视台盯上。会议主持人刚宣布散会,新闻记者和电视台的摄像机立即对准了夏天,一位漂亮的女记者以十分专业的语气问道:“请问你是债权人的代表吧?”
夏天满面笑容地答道:“没错,我是代表银行前来参加这个执行会的。”
女记者很娇婉地说:“请你接受我们的采访好吗?”
夏天看了她一眼,笑着答道“可以。”
女记者问道:“请问你对今天的执行大会有什么看法?”她说完,马上蹲下身,把麦克风对着夏天的脸部。
夏天说:“我对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办事,急债权人之所急、想债权人之所想,着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想尽千方百计破解执行难的举措十分赞赏、十分支持!”
这时,那蹲着的女记者着急地小声说:“继续讲、继续讲。”
夏天用眼睛往下瞟了她一眼,顺着她的意,继续说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经说过:‘人民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的确如此,人民法院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但是在过去一段时间,不少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往往是赢得了官司,输了钱,也就是俗话说的:挽回了名声,亏了本,到了执行阶段便不了了之了。长期以来,这个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使人民法院累积了很多执行案件,更加使新的‘老赖’像春、夏两季臭水沟里的蚊子一样不断繁殖,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对银行和企业的经济交往产生了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坚决支持政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清债,破解执行难,还社会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谢谢!”
夏天这一段讲话让电视台记者十分满意。采访完后,女记者握着夏天的手说:“谢谢你支持我们的工作!”
夏天说:“你也在支持着我们的工作,我应该感谢你才对。”
开完会走出会场,夏天坐上任尔为开的车经北环路走在回市区的路上。夏天对任尔为说:“想不到他们还来这一手,电视台是看我们穿得漂亮一点,还是脸上没有忧愁而盯上我们?”
任尔为说:“我们行有几个案子在这里执行,应该是宝安法院执行比较集中的单位了,我们来到后又与他们打了招呼,法院对新闻记者示意过我们是重点户也有可能。”
夏天说:“要是这样,法院先跟我通个气,有点准备多好。你看,现在都是即席的讲话,那女记者一个劲的催我‘继续讲、继续讲’,我还看了她一眼。要是播出来就出洋相了。”
任尔为附和说:“夏经理水平在脑子里装着,怎么样也是八、九不离十,我看得体。”
两人回到支行后,并没有把电视台采访当成一回事,各干各的事去了。
当天晚上,深圳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宝安法院召开现场执行大会和对夏天采访的新闻。这事迅速在市民银行系统内发酵。
第二天上午上班后,市民银行总行防损部的徐海涛首先打电话给夏天,对他说:“夏经理,你上电视了!”
夏天没有领会到昨天接受采访的事,问道:“上什么电视?”
徐海涛说:“昨天晚上我刚刚踏进家门,就听到你的声音在我的客厅里面回响,我就纳闷了:怎么夏经理会到我家作客呢?而且,事先也不跟我打个招呼。进了客厅,才恍然大悟:你的音容笑貌都是在电视里播出来的。只见你穿得西装革履,打着领带,满面春风、侃侃而谈,为我们市民银行争足了面子。”
夏天笑着说:“让你看到我出洋相了,感到很满足是吧?”
徐海涛急忙说:“不会、不会!刚刚我们和沈总还在议论这事,这对我们搞清收有正面影响。”
夏天说:“这是昨天我到宝安法院协调案件,后来参加他们的执行大会,坐在执行大会的前排,会议结束后,被那漂亮的女记者突然袭击的临时采访了一回,应该有不少洋相。不过,宝安法院还是帮了我们行的大忙的。”
徐海涛说:“你这样利用不少机会去推动‘两清’工作,我们都受到启发,我要向你学习啊!”
夏天说:“你这话说得严重了,我们还是要得到你们上面的支持才能成事。改天拜访你?”
徐海涛说:“好,改天联系。”
夏天放下电话后,想到明天还要到宝安法院参加该院召开的金融专项执行座谈会,准备写一个书面建议送到宝安法院,便拿起笔急忙写起来。
下午,夏天刚刚来到办公室,桌上的电话就响了,夏天拿起电话说:“你好,我是湖贝支行信贷部。”
对方是一个女的,其声音飘进了夏天的耳际:“你是夏主任吗?我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孙小姐,我通知你,你们行原来调解结案的安延汽车城公司和岸尾公司的贷款案,因为岸尾公司申请再审,我们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在要求你们单位明天上午要开出法人代表委托书到庭介绍岸尾公司贷款案。你听明白了吗?”
夏天说:“你是孙小姐啊?我听明白了,你在哪一楼办公?”
孙小姐笑着说:“你到中院最高一层,就能找到我了,我叫孙萍。”
夏天说:“那好,明天见。”
夏天想:要来的事情终于来了,多方调解结案的案件,还来了个申请再审,这就是组织的力量。实际上,岸尾公司将房产拿给安延公司抵押以招商引资,从事情一开始就是岸尾公司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在案件调解下来后,我们再查封岸尾公司的股票对岸尾公司来说是有点冤枉的。因此,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贷款其实不能翻案,但也怪徐东海在放贷时不办理合同手续,除了借据之外,其他文字资料全部都是后来办的。这便要看法院怎样认定了。
这时,吴冬梅拿了一大叠经陈作业签过字的发票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夏经理,陈行长要你在这上面签个字。”
夏天接过发票,看了一遍,陈作业的批办意见已经写在上面了。就差经办人或证明人的签字。夏天想:陈作业的意思,可能说我是经办人或者证明人,便问道:“真的是陈行长要我签字吗?”
吴冬梅装着有点生气地说:“我骗你干吗?不信你打电话问他。”
夏天笑着,又问道:“这些发票是在‘两清’奖金项下列支的吗?”
吴冬梅应道:“应该是吧!”
于是,夏天在该汇总单上写道:“证明人:夏天。”写完后,夏天对吴冬梅说:“其实,我也是瞎证明。”
吴冬梅说:“谁知道你们领导是怎么一回事。”说完,拿了传票离开了夏天办公室。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在办公室打电话给夏天,对他说:“老夏,你昨天在宝安参加会议接受电视台采访的新闻我看到了,你来一下。”
而夏天则说:“王行长回来了?我正好有事要向你请示,我就来。”
夏天来到行长室,看到王行长心里很高兴,说明他对支行正面信息,不论是务虚的还是务实的都很在意。夏天刚坐下,王显耀高兴地说:“我在电视上看到你,这事宝安法院做得好。法院的两个院长都是老朋友了,尤其是郭副院长更是认识得早。”
夏天说:“明天下午还要到宝安法院去参加金融专项的执行会,我们有几个案子在他们那里,我写了一个业务公函,一是肯定他们的帮助,二是还要请他们加快进度。”说完将文稿送到王行长的面前。
王显耀没有详细看文稿,在签发栏中签了“同意发出。”四个字,然后对夏天说:“你见到他们两个院长,代我向他们问好,并表示感谢。”
夏天说:“好的。”停了一会儿,夏天又说:“我刚才收到中院审监庭孙小姐的电话,要求支行明天派人带上法人委托书到中院介绍案情,你看,这事谁去合适?”
王显耀好像意料之中,淡淡说道:“还有谁?你去呗!你去说,完了,把对方的资料拿回来,我们再议一议。”
夏天苦笑着说:“这事真是的,好像在务虚。”
王显耀看着夏天的脸,过了一会儿才慢慢说道:“洪虎上次来,说了支行有人在安延公司报销了费用,又半吞半吐地说了一句,说安延公司还有1000万元的资金去向不明,也不知道他是不是说老朱帮我们搞存款的事。”
夏天会意地点了点头,对洪虎评价说:“洪虎是高素质的警官,他的话挺妙。”
后来,两人聊起了其他事情,夏天问道:“行长最近身体怎么样?”
王显耀说:“还是有问题,一个是脸部总是不规则地有点,怎么说恰当呢——有点颤抖?一个是晚上经常睡不着,第二天脑袋就是昏昏沉沉的,还有一个是腿上没有力气,到了下班后要上我的六楼,就像爬一座山一样那么辛苦。”
夏天笑着说:“你这后两点的感觉,我在八六、八七年胃出血的时候经历过,那个时候中医告诉我说因为血不归心,后来,我每天早、晚坚持练气功,半年以后有了效果,晚上睡觉时大致躺在床上十五分钟必睡,腿上走路也有轻飘飘的感觉。”
王显耀问道:“你练的是什么气功?”
夏天说:“鹤翔桩,它的缺点是很耗时间,不适合像我们现在这样一天忙到晚的人。你也应该加强锻炼了。”
王显耀说:“说到锻炼,行里要搞得活跃一点,陈行长在筹划搞一个运动会,到时候我们只能搞搞乒乓球。”
夏天说:“好哇!到时比一比。”他停了一下,接着说:“行长,那么明天上午我去中院审监庭,明天下午就直接去宝安法院。”
王显耀说:“你去吧!到了宝安,别忘了代我向两个院长问好。”
第三部 140岸尾闹审监庭开审,家乐倒银行报债权
话说夏天依约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见到了经办法官孙萍小姐。她很友善地与夏天聊开了岸尾公司的贷款问题。夏天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应付过场面的人,他一边听孙萍讲话,一边揣测她的意图,回答得滴水不漏。后来,孙萍收了夏天代表支行提交的资料,叫夏天在泛泛问话中形成的笔录上例行公事地签了一个字。孙萍将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拿出了一份给夏天,对夏天说:“你回去以后跟王行长商量一下,还是要根据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写一个答辩意见,交给我们。”
夏天说:“可以。”
孙萍又说:“另外。麻烦你一件事,请你通知徐东海明天上午九点到我这里来做笔录。”
夏天说:“好的,一定帮你转达到。”
因为当天下午夏天要到宝安法院参加金融专项执行座谈会,从中院出来后便直接回到了家里。
第二天上午,夏天在办公室详细地阅读起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其文曰: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因原审在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的调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故要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赤儿,已被广东省公安厅以金融诈骗立案侦查,被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原负责人庄宇亦因牵涉该刑事案件被查处,根据公安机关在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已查清的情况,与先前(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两份调解书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情况认定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向被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称其原名湖贝服务社)借款共7900万元不是事实,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款16900万元给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且均是在未签有贷款合同的情况下,仅以借款借据列明借款单位为深圳市安延公司及借款金额,分18笔于1994年6月10日前,就将款出帐划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帐户供其使用。199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总经理庄宇得知深圳市人民银行将派工作组来查帐,重点是查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贷款21550万元给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一事,因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注册资金才3000万元,贷款两亿多元,且借贷双方均无办理贷款合同,更无抵押、担保,明显违反国家金融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掩盖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本身及庄宇本人的错误,庄宇经与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合谋后,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晚召集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副经理秦现虹,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卜一定,营业部综合柜会计林运、吴冬梅等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正、副总经理朱赤儿、肖一林参加的情况下,在湖贝服务社开会研究应付市人行工作组的检查,会上,由犯罪嫌疑人朱赤儿提出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未清偿的贷款帐务作帐面分解处理;其中4650万元已于四月间补办了由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房产抵押,但尚未办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赶紧向国土局申请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剩下的16900万元,则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庄宇在会上同意朱赤儿的意见,并安排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负责协助朱赤儿办理虚假的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分18笔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书面文件,由营业部综合柜的林运、吴冬梅负责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的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经此串谋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朱赤儿、庄宇及办事人肖一林、徐东海于次日一起去岸尾村,找到岸尾公司主要干部刘森林,首先由朱赤儿提出要岸尾公司补办贷款7900万元的手续,当岸尾公司的干部表示不同意时,朱赤儿即以如不能应付市人行对湖贝服务社的检查,则安延汽车城就会垮掉,将会对岸尾村带来巨大的损失等胁迫性的语言,施加压力,连哄带骗,再加上庄宇以湖贝服务社的名义作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检查后就重新将帐目改过来”的信誓旦旦保证的许诺之下,岸尾村主要干部沈棉、岸尾公司总经理刘森林等人竟丧失原则,不惜损害岸尾村全体群众的集体利益,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已弄虚作假填写好的以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文书上盖章签名。要指出的一点是:连贷款合同上所列的担保人——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也是由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找来的另一只替罪羔羊。
二、(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1994年7月1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湖贝服务社)依约将5700万元人民币划入岸尾公司帐户。但无论是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或是其出具的借款借据,均无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后出帐付给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记录与凭据。在诉讼过程中,湖贝服务社作为证据提供到法庭的是如下几笔:
1994.4,13,600万元;
1994,5,9,700万元;
1994,6,4,2000万元;
1994,6,10,1000万元、1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
以上合计5900万元。
分析上列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然在签订合同后的1994年7月11日后,并没有划付款项给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被申请人欺骗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作出(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显失事实,应予纠正。
三、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但是不真实的,也是与其帐务记录相矛盾的。根据当事人举证对自己不利而产生的利益归对方的原则,有效地反证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实际上从未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过贷款。
1、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案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一张所谓岸尾公司担保清单,所列七笔共5900万元借款,其中1994年6月10日借款100万元,并无借款借据佐证。
2、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主张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共借款7900万元,但提供到法庭的借款借据等金融往来的借据证据只有七张,票面金额共7000万元,尚差900万元,未能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
3、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提供到法庭作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借款借据主要证据,共七张,其中1994年4月13借款600万元、1994年5月9日借款700万元、1994年6月4日借款2000万元,三笔借款共计3300万元。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中记录,既记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又记为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款。这一情况表明:实际上只有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了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所涉两个贷款合同,所签订时间分别为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订明的贷款期限分别为1994年6月10日——1995年4月9日、1994年7月11日11——1995年5月10日,而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直到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前,并没有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催收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本申请人提出两案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随后变戏法般向法院补充提供一份《贷款逾期通知书》,上有本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的签名盖章,作为其已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唯一证据。但细看该《贷款逾期通知书》,其首句“贵单位于1994年4月13日(签契约日期)向本行借款多笔”即知该《贷款逾期通知书》与(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无关。第一,该两票所涉的两份贷款合同(契约)签订日期分别是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并不是1994年4月13日。第二,该两案所涉款项在1994年4月13日只有一笔600万元,并非“多笔”。可见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向法庭提供的《贷款逾期通知书》,根本不能作为该两案诉讼时效中断的凭据。
五、(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审判程序似有欠妥之处,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两案时,均采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与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悖。
综合上述各点,本申请人认为:
第一,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分别在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贷过款,真正的借款人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真实的借贷行为是发生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与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之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两案所涉及的贷款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民事行为不成立。
第二,本申请人于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是基于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的口头承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深圳市人民银行派出的检查组检查后就重新改过来。”这一承诺,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后来的借贷民事行为是虚假的,而且是违法的。同时,庄宇的承诺,是代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作出的,必须由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履行,本来不应该向本申请人提出还款主张,而应该把贷款手续改过来,恢复到是由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款的真实事实上。
第三、(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真实事实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款7900万元。该两案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以事实为基础,分清是非,即进行调解,违反了法律规定。当然,本申请人在处理该两案的诉讼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就是在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于诉讼期间作出全部欠款由其安延公司在短期内全部清偿保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诉讼期间也表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可给予较长还款时间由安延公司筹款还债,以了结此事”等又哄又骗的语言诱导下,未能将本身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在法庭上陈述清楚。诚然,本申请人知道的真实情况也很有限,因为主要的欺诈性行为是由两被申请人共同做出的,本申请人不可能全知道。
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贷款,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分别落款时间为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是虚假的,是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及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本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两被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鉴于以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撤销(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两案予以再审,改判本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安延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这篇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全文的措辞显然比工业村委的《申请再审书》要温和得多,而且更占有材料和证据,真的应了一句“有理不在乎声大”。
夏天详细琢磨文中的根据,其基本事实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它只说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作为借款方的7900万元的贷款是不真实的,没有说岸尾公司拿出29栋房产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的行为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夏天认为是实是求是的。因为当时服务社还没有正式对外营业,岸尾公司的房产证就已经拿到了湖贝服务社人事部门的铁柜里。而在此前,安延公司还与岸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用岸尾村房产融资的协议书,怎么不是岸尾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还有一个问题,也让夏天陷入了长考:“洪虎他们对自己做了五次笔录,但在该申请书上只字未提,只在附件中作为证人而摘录了证词。那么,专案组不在文章中写上我的名字有什么玄机呢?是疏忽了,还是有意的避开,以期我在决策应诉时做出对他们更有利的较大的回旋余地?”
而《再审议申请书》上提到的另一个公司——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因其担保行为被说成是替罪羔羊,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他是通过担保行为实现的得利者。但是作为银行方面则是有口说不出,因为只要一解释,恰恰印证了岸尾村说的:是银行与金凯歌公司相互利用、相互勾结,作了虚假担保。
夏天将该《再审申请书》复印了三份,两个行长各一份,自己留一份,还剩一份准备给法律顾问郝文婷。以便待大家都推敲完原文后,开会研究对策时,有充分的应对准备。
也就是该材料分发给行长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赶写着准备中院开庭的《关于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陈作业打电话给夏天:“老夏,我现在在中级人民法院,你帮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说:“好的,你不要放电话,我马上告诉你。”
陈作业说:“我要准确的。”
夏天拿出文件夹,打开利率表,说:“陈行长,是月息12。078‰。”
陈作业重复着说了一句:“12。078‰月息。好了!”说完放下了电话。
夏天想道:“估计是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拆借案开庭了,陈行长在独自忙这事。他被当年的同学折腾成着样,也是不值。看来,还是‘少吃咸鱼少口干’的好。”
夏天在继续写着准备打印的文件,由于王显耀近来不是经常到支行来,夏天还叫韩小妞编好了文号,只待行长签发后就立即打印成文。当时的文稿是: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56号
关于宝安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4月至6月贷款给我行的股东之一的深圳市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提供举证材料(见附件)。
一、贷款有关情况。
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因合作筹建汽车城项目缺乏资金,于1994年4月至6月间向我行累计贷款21550万元,其中,1、以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名义贷款4650万元,用岸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29套房地产建设权作押。2、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首次签合同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呈报宝安规划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业用地15。5万平方米作抵押。在具体操作中,因为该地块没有交清地价,无法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但时,服务社考虑到与岸尾公司的股东关系,采取一边贷款,一边办手续,一边催还款的办法操作。截至1994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前来稽核时,岸尾公司在我行的贷款余额仍有8900万元,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于1994年7月12日下达稽核结论指出:“抵押物不实。你社贷款给岸尾公司18笔贷款,金额16900万元,6月20日余额8900万元,是以土地作抵押,但无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此后,深圳湖贝服务社确实也想了不少办法,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在8900万元贷款余额中,采取的补救措施有:①以存入发展银行的1000万元企业存单质押贷款1000万元(存款到期已兑付还款)。②以安延公司78辆商品车质押贷款2000万元。当时扣下三证和车钥匙在银行存放(后因海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走,服务社又与岸尾公司和安延公司商量寻找新的担保人。1995年6月14日,深圳湖贝服务社与岸尾公司和有定期存款的中山市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覆盖原合同。③剩余5900万元贷款,由深圳湖贝服务社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担保合同,并详列了担保贷款的清单,以此覆盖原土地抵押贷款合同。上述补办手续的过程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为防范风险,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办理的。是对岸尾公司借款还款后的余额进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据数额高于合同数额不奇怪。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于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换深圳湖贝服务社的领导班子。更换前,服务社原负责人多次与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凯歌公司商量进一步充实抵押手续。岸尾公司从未对贷款提出异议。此前,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稽核组于1994年6月以专项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对贷款持肯定态度。湖贝支行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多次约请了岸尾村委两届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前来商量还贷事宜,双方均气氛融洽,颇具诚意。起诉前,我行于1997年8月19日送达(97)03号《深圳市民银行贷款逾期通知书》,岸尾公司亦办理了回签确认手续。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参加调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对借款不持异议。
二、举证附件清单:
1、贷款给岸尾公司帐户的根据(借据收方凭证18张);
2、1995年4月30日还款400万元的凭证一张;
3、岸尾公司划款支票13张;
4、岸尾公司是湖贝服务社股东的证明材料一份:
5、岸尾公司与安延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两份:宝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批复;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的合作合同。
6、贷后检查催收材料两份:1995年6月10日更换担保合同;1997年8月18日逾期通知书。
7、原借款合同七份;
8、银行进帐单12份。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午,行长室人声鼎沸,两个行长和郝文婷均在。这是因为陈作业和郝文婷参加了上午中院开庭的湖贝支行与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拆借案的庭审,回来后集中在一起,一是向王显耀这个当家人汇报案情,二是商量行止。王显耀听完郝文婷的庭审介绍,心里显然很不高兴,担心这宗有手尾的案件迟早会缠上身。
夏天在走廊上能看到行长办公室的动静,以为他们聚在一起是一个机会,正好讨论岸尾公司的再审问题。于是,他拿了写好的文件便往行长室走去。
在行长室里,陈作业和郝文婷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坐在王显耀大班台的对面,而是在作为会客室一部分的真皮沙发的对面,也就是王显耀座椅位置的较远的侧面。王显耀看到夏天到来,在不动声色地一边用铅笔在本子上写着什么,一边对夏天说:“坐吧。”
夏天看见王行长无精打采地在写着什么,估计心情不好,自己坐在沙发上,与郝文婷、陈作业互为对面。这时,王显耀开口问道:“老?( 危险啊孩子 http://www.xlawen.org/kan/861/ )
过了一会儿,夏天稍为消了气,问道:“你跟张波一起炒资金,你赚了多少钱?”
李朝阳说:“他有一张支票打在我的帐上,他说自己没有帐户,我没有收他的钱的。”
夏天说:“这事,总行也折腾了不少时间,你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告诉我?要等到市纪委调查的时候,让大家蒙在鼓里?”
李朝阳说:“这……,还是怕你骂。”
夏天说:“骂能解决问题吗?像张波虽然是傻大个一个,但毕竟和我们同事一场,他如果因为几万元涉案,进了看守所,大家脸上有光吗?”
李朝阳说:“对不起了,夏经理。”
夏天说:“你可以走了,顺便叫任尔为来一下。”
不一会儿,任尔为来到夏天的办公室,夏天对他说:“明天宝安法院召开公开执行大会,我和你去参加,你顺便把在宝安法院执行的几个案子理一理,我们要跟院长协调一下。”
任尔为说:“好的。”
夏天看到任尔为看着自己,好像想聊天一样,夏天灵机一动,问道:“小任,你在业余时间一般搞什么活动?”
任尔为说:“我是朋友特别多,也不是能帮上什么忙的朋友。有的时候打打牌,有的时候一块喝喝酒,日子就打发过去了。”
夏天平静地说:“你们夫妻就没有商量过除了本身工作以外,再谋个第二职业,或者家庭副业什么的搞搞?”
任尔为不知道夏天问这话的真实意思是什么,一方面,两个眼睛在审视着夏天的面部表情,发现没有恶意;另一方面,他的脑瓜子在飞快的转着,考虑着怎样应答夏天。
这时,夏天说:“就我在深圳的经验来看,一个家庭搞些家庭产业,解决后顾之忧,是防范风险的必要之举。为什么呢?因为深圳的人员流通是很厉害的,无论是官员还是白领,还是其他的打工一族,都不例外。当工作一断档,一家的生计立马出现问题,这是在深圳生存不得不防的。”
任尔为接着说:“夏经理说的是,早先我的一个朋友邀请我看过一个小饭馆,想接下来合伙搞。但现在我确实没有精力,最后也没有搞成。”
夏天问道:“我们行的同事之间,包括老同事之间,像张波、高友华他们,还经常在一块玩吗?”
任尔为说:“其他人不好说,像我和小舒、高友华、张波有时还会在一起,但也不是很经常。”
夏天说:“几个人当中,就数高友华和你定性一点,如果在一起,要提醒他们不要做什么出格的事。”
任尔为说:“你的意思我明白,我也是这几年才定性一点,当年我在老家工作的时候,也是天不怕、地不怕,当有了教训的时候,尤其是现在结了婚,有了家庭,就学乖了。”
夏天赞许地笑着说:“好的,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
这时,许爱群带了一群人,在门口嚷嚷:“夏经理,陈行长带着我们对你这里开展达标升级检查,你不要怪我们搞突然袭击啊!”
夏天说:“无任欢迎,随便查,啊?”
检查队伍由许爱群开路、陈作业押后,看了夏天管辖的三个办公室,然后,到产品开发部例行公事去了。
第三部 139清收贷款上了电视,银行高兴法院满意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宝安法院公开执行大会在法院礼堂举行。
这天一大早,夏天来到支行,与任尔为一道,拿了相关资料,坐上了任尔为开的面包车,走北环路,往宝安疾驰而去,九点钟准时到了宝安法院。夏天利用开会前的间隙时间,约谈了几个案件的执行法官,然后到了会议礼堂,在第一排坐下。
夏天和任尔为回头看礼堂的后面,云集着不少与债务人有关的,也就是公开执行大会的当事人的家属之类的人,在焦急地等待着被拘留的亲人的出现。
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法院的郭副院长严肃地宣布:“宝安区人民法院现场执行大会现在开始!民警同志,将准备执行的二十名债务人带进会场。”
这时,一个法警领头,后面跟着一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旁边也跟着几名法警一起进入会场。这些被执行人到了会场后一个个面向观众席,有的觉得不好意思,低下了头,有的则在拼命寻找观众席上的亲人。其中一个可能因为法院干警在留置他的时候十分仓促,脚上没有穿鞋,也在拼命找他的亲人。当他找到后,首先向亲人挥手致意,然后把手放下后,不断地把手摆成一字在来回摆动,让常人理解起来就是叫他的家属“不要”的意思,那么,他要他的家属不要做什么呢?原来,宝安法院这次执行大会有一个内容是:现场清债。当场清完债务的,当场解除强制措施;完全没有表示的,则依法行政拘留15天。而这摆手的,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老赖”,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后,还暗示家人不要还钱,大不了在看守所呆十五天,放出来还是一条汉子。
夏天看到这二十人的不同神态,对任尔为说:“你看,就这二十人,有的显得不好意思害怕曝光,有的死硬赖着,便说明了追债的艰辛。”
任尔为附和着说:“是。法院采取强制手段都还这样,要说我们自己去追就更难了。”
这时,宝安法院的黄院长在作强化案件执行的讲话。
夏天看那讲着话的院长慈眉善目,一派儒将风采,但运作一个基层法院,却把工作搞得风生水起,妙着连连。真应了一句:“有料不在声大。”
院长讲完后,由执行法官逐案宣读案情和对应的执行措施,把拒绝还款的老赖悉数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近十一时,一直在会场后面以远景录制节目的深圳电视台新闻节目的记者慢慢地走到了前面,开始录制观众席的画面。恰恰在这时,夏天已经被电视台盯上。会议主持人刚宣布散会,新闻记者和电视台的摄像机立即对准了夏天,一位漂亮的女记者以十分专业的语气问道:“请问你是债权人的代表吧?”
夏天满面笑容地答道:“没错,我是代表银行前来参加这个执行会的。”
女记者很娇婉地说:“请你接受我们的采访好吗?”
夏天看了她一眼,笑着答道“可以。”
女记者问道:“请问你对今天的执行大会有什么看法?”她说完,马上蹲下身,把麦克风对着夏天的脸部。
夏天说:“我对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办事,急债权人之所急、想债权人之所想,着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想尽千方百计破解执行难的举措十分赞赏、十分支持!”
这时,那蹲着的女记者着急地小声说:“继续讲、继续讲。”
夏天用眼睛往下瞟了她一眼,顺着她的意,继续说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经说过:‘人民法院是最讲理的地方。’的确如此,人民法院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但是在过去一段时间,不少债权人到法院打官司,往往是赢得了官司,输了钱,也就是俗话说的:挽回了名声,亏了本,到了执行阶段便不了了之了。长期以来,这个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使人民法院累积了很多执行案件,更加使新的‘老赖’像春、夏两季臭水沟里的蚊子一样不断繁殖,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对银行和企业的经济交往产生了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坚决支持政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清债,破解执行难,还社会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谢谢!”
夏天这一段讲话让电视台记者十分满意。采访完后,女记者握着夏天的手说:“谢谢你支持我们的工作!”
夏天说:“你也在支持着我们的工作,我应该感谢你才对。”
开完会走出会场,夏天坐上任尔为开的车经北环路走在回市区的路上。夏天对任尔为说:“想不到他们还来这一手,电视台是看我们穿得漂亮一点,还是脸上没有忧愁而盯上我们?”
任尔为说:“我们行有几个案子在这里执行,应该是宝安法院执行比较集中的单位了,我们来到后又与他们打了招呼,法院对新闻记者示意过我们是重点户也有可能。”
夏天说:“要是这样,法院先跟我通个气,有点准备多好。你看,现在都是即席的讲话,那女记者一个劲的催我‘继续讲、继续讲’,我还看了她一眼。要是播出来就出洋相了。”
任尔为附和说:“夏经理水平在脑子里装着,怎么样也是八、九不离十,我看得体。”
两人回到支行后,并没有把电视台采访当成一回事,各干各的事去了。
当天晚上,深圳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宝安法院召开现场执行大会和对夏天采访的新闻。这事迅速在市民银行系统内发酵。
第二天上午上班后,市民银行总行防损部的徐海涛首先打电话给夏天,对他说:“夏经理,你上电视了!”
夏天没有领会到昨天接受采访的事,问道:“上什么电视?”
徐海涛说:“昨天晚上我刚刚踏进家门,就听到你的声音在我的客厅里面回响,我就纳闷了:怎么夏经理会到我家作客呢?而且,事先也不跟我打个招呼。进了客厅,才恍然大悟:你的音容笑貌都是在电视里播出来的。只见你穿得西装革履,打着领带,满面春风、侃侃而谈,为我们市民银行争足了面子。”
夏天笑着说:“让你看到我出洋相了,感到很满足是吧?”
徐海涛急忙说:“不会、不会!刚刚我们和沈总还在议论这事,这对我们搞清收有正面影响。”
夏天说:“这是昨天我到宝安法院协调案件,后来参加他们的执行大会,坐在执行大会的前排,会议结束后,被那漂亮的女记者突然袭击的临时采访了一回,应该有不少洋相。不过,宝安法院还是帮了我们行的大忙的。”
徐海涛说:“你这样利用不少机会去推动‘两清’工作,我们都受到启发,我要向你学习啊!”
夏天说:“你这话说得严重了,我们还是要得到你们上面的支持才能成事。改天拜访你?”
徐海涛说:“好,改天联系。”
夏天放下电话后,想到明天还要到宝安法院参加该院召开的金融专项执行座谈会,准备写一个书面建议送到宝安法院,便拿起笔急忙写起来。
下午,夏天刚刚来到办公室,桌上的电话就响了,夏天拿起电话说:“你好,我是湖贝支行信贷部。”
对方是一个女的,其声音飘进了夏天的耳际:“你是夏主任吗?我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孙小姐,我通知你,你们行原来调解结案的安延汽车城公司和岸尾公司的贷款案,因为岸尾公司申请再审,我们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在要求你们单位明天上午要开出法人代表委托书到庭介绍岸尾公司贷款案。你听明白了吗?”
夏天说:“你是孙小姐啊?我听明白了,你在哪一楼办公?”
孙小姐笑着说:“你到中院最高一层,就能找到我了,我叫孙萍。”
夏天说:“那好,明天见。”
夏天想:要来的事情终于来了,多方调解结案的案件,还来了个申请再审,这就是组织的力量。实际上,岸尾公司将房产拿给安延公司抵押以招商引资,从事情一开始就是岸尾公司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在案件调解下来后,我们再查封岸尾公司的股票对岸尾公司来说是有点冤枉的。因此,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贷款其实不能翻案,但也怪徐东海在放贷时不办理合同手续,除了借据之外,其他文字资料全部都是后来办的。这便要看法院怎样认定了。
这时,吴冬梅拿了一大叠经陈作业签过字的发票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夏经理,陈行长要你在这上面签个字。”
夏天接过发票,看了一遍,陈作业的批办意见已经写在上面了。就差经办人或证明人的签字。夏天想:陈作业的意思,可能说我是经办人或者证明人,便问道:“真的是陈行长要我签字吗?”
吴冬梅装着有点生气地说:“我骗你干吗?不信你打电话问他。”
夏天笑着,又问道:“这些发票是在‘两清’奖金项下列支的吗?”
吴冬梅应道:“应该是吧!”
于是,夏天在该汇总单上写道:“证明人:夏天。”写完后,夏天对吴冬梅说:“其实,我也是瞎证明。”
吴冬梅说:“谁知道你们领导是怎么一回事。”说完,拿了传票离开了夏天办公室。
过了一会儿,王显耀在办公室打电话给夏天,对他说:“老夏,你昨天在宝安参加会议接受电视台采访的新闻我看到了,你来一下。”
而夏天则说:“王行长回来了?我正好有事要向你请示,我就来。”
夏天来到行长室,看到王行长心里很高兴,说明他对支行正面信息,不论是务虚的还是务实的都很在意。夏天刚坐下,王显耀高兴地说:“我在电视上看到你,这事宝安法院做得好。法院的两个院长都是老朋友了,尤其是郭副院长更是认识得早。”
夏天说:“明天下午还要到宝安法院去参加金融专项的执行会,我们有几个案子在他们那里,我写了一个业务公函,一是肯定他们的帮助,二是还要请他们加快进度。”说完将文稿送到王行长的面前。
王显耀没有详细看文稿,在签发栏中签了“同意发出。”四个字,然后对夏天说:“你见到他们两个院长,代我向他们问好,并表示感谢。”
夏天说:“好的。”停了一会儿,夏天又说:“我刚才收到中院审监庭孙小姐的电话,要求支行明天派人带上法人委托书到中院介绍案情,你看,这事谁去合适?”
王显耀好像意料之中,淡淡说道:“还有谁?你去呗!你去说,完了,把对方的资料拿回来,我们再议一议。”
夏天苦笑着说:“这事真是的,好像在务虚。”
王显耀看着夏天的脸,过了一会儿才慢慢说道:“洪虎上次来,说了支行有人在安延公司报销了费用,又半吞半吐地说了一句,说安延公司还有1000万元的资金去向不明,也不知道他是不是说老朱帮我们搞存款的事。”
夏天会意地点了点头,对洪虎评价说:“洪虎是高素质的警官,他的话挺妙。”
后来,两人聊起了其他事情,夏天问道:“行长最近身体怎么样?”
王显耀说:“还是有问题,一个是脸部总是不规则地有点,怎么说恰当呢——有点颤抖?一个是晚上经常睡不着,第二天脑袋就是昏昏沉沉的,还有一个是腿上没有力气,到了下班后要上我的六楼,就像爬一座山一样那么辛苦。”
夏天笑着说:“你这后两点的感觉,我在八六、八七年胃出血的时候经历过,那个时候中医告诉我说因为血不归心,后来,我每天早、晚坚持练气功,半年以后有了效果,晚上睡觉时大致躺在床上十五分钟必睡,腿上走路也有轻飘飘的感觉。”
王显耀问道:“你练的是什么气功?”
夏天说:“鹤翔桩,它的缺点是很耗时间,不适合像我们现在这样一天忙到晚的人。你也应该加强锻炼了。”
王显耀说:“说到锻炼,行里要搞得活跃一点,陈行长在筹划搞一个运动会,到时候我们只能搞搞乒乓球。”
夏天说:“好哇!到时比一比。”他停了一下,接着说:“行长,那么明天上午我去中院审监庭,明天下午就直接去宝安法院。”
王显耀说:“你去吧!到了宝安,别忘了代我向两个院长问好。”
第三部 140岸尾闹审监庭开审,家乐倒银行报债权
话说夏天依约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见到了经办法官孙萍小姐。她很友善地与夏天聊开了岸尾公司的贷款问题。夏天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应付过场面的人,他一边听孙萍讲话,一边揣测她的意图,回答得滴水不漏。后来,孙萍收了夏天代表支行提交的资料,叫夏天在泛泛问话中形成的笔录上例行公事地签了一个字。孙萍将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拿出了一份给夏天,对夏天说:“你回去以后跟王行长商量一下,还是要根据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写一个答辩意见,交给我们。”
夏天说:“可以。”
孙萍又说:“另外。麻烦你一件事,请你通知徐东海明天上午九点到我这里来做笔录。”
夏天说:“好的,一定帮你转达到。”
因为当天下午夏天要到宝安法院参加金融专项执行座谈会,从中院出来后便直接回到了家里。
第二天上午,夏天在办公室详细地阅读起岸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其文曰: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因原审在被申请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的调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故要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赤儿,已被广东省公安厅以金融诈骗立案侦查,被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原负责人庄宇亦因牵涉该刑事案件被查处,根据公安机关在该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已查清的情况,与先前(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两份调解书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情况认定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向被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称其原名湖贝服务社)借款共7900万元不是事实,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款16900万元给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且均是在未签有贷款合同的情况下,仅以借款借据列明借款单位为深圳市安延公司及借款金额,分18笔于1994年6月10日前,就将款出帐划到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帐户供其使用。199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总经理庄宇得知深圳市人民银行将派工作组来查帐,重点是查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贷款21550万元给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一事,因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注册资金才3000万元,贷款两亿多元,且借贷双方均无办理贷款合同,更无抵押、担保,明显违反国家金融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掩盖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本身及庄宇本人的错误,庄宇经与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合谋后,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晚召集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副经理秦现虹,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卜一定,营业部综合柜会计林运、吴冬梅等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安延公司正、副总经理朱赤儿、肖一林参加的情况下,在湖贝服务社开会研究应付市人行工作组的检查,会上,由犯罪嫌疑人朱赤儿提出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未清偿的贷款帐务作帐面分解处理;其中4650万元已于四月间补办了由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房产抵押,但尚未办抵押登记手续的,应赶紧向国土局申请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剩下的16900万元,则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庄宇在会上同意朱赤儿的意见,并安排信贷部负责人徐东海负责协助朱赤儿办理虚假的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分18笔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书面文件,由营业部综合柜的林运、吴冬梅负责将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的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改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16900万元的帐务记录。经此串谋后,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朱赤儿、庄宇及办事人肖一林、徐东海于次日一起去岸尾村,找到岸尾公司主要干部刘森林,首先由朱赤儿提出要岸尾公司补办贷款7900万元的手续,当岸尾公司的干部表示不同意时,朱赤儿即以如不能应付市人行对湖贝服务社的检查,则安延汽车城就会垮掉,将会对岸尾村带来巨大的损失等胁迫性的语言,施加压力,连哄带骗,再加上庄宇以湖贝服务社的名义作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检查后就重新将帐目改过来”的信誓旦旦保证的许诺之下,岸尾村主要干部沈棉、岸尾公司总经理刘森林等人竟丧失原则,不惜损害岸尾村全体群众的集体利益,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已弄虚作假填写好的以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文书上盖章签名。要指出的一点是:连贷款合同上所列的担保人——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也是由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找来的另一只替罪羔羊。
二、(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1994年7月1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湖贝服务社)依约将5700万元人民币划入岸尾公司帐户。但无论是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或是其出具的借款借据,均无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后出帐付给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记录与凭据。在诉讼过程中,湖贝服务社作为证据提供到法庭的是如下几笔:
1994.4,13,600万元;
1994,5,9,700万元;
1994,6,4,2000万元;
1994,6,10,1000万元、1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
以上合计5900万元。
分析上列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然在签订合同后的1994年7月11日后,并没有划付款项给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被申请人欺骗法庭,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作出(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显失事实,应予纠正。
三、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但是不真实的,也是与其帐务记录相矛盾的。根据当事人举证对自己不利而产生的利益归对方的原则,有效地反证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实际上从未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过贷款。
1、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案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一张所谓岸尾公司担保清单,所列七笔共5900万元借款,其中1994年6月10日借款100万元,并无借款借据佐证。
2、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主张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共借款7900万元,但提供到法庭的借款借据等金融往来的借据证据只有七张,票面金额共7000万元,尚差900万元,未能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
3、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提供到法庭作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借款借据主要证据,共七张,其中1994年4月13借款600万元、1994年5月9日借款700万元、1994年6月4日借款2000万元,三笔借款共计3300万元。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中记录,既记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又记为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款。这一情况表明:实际上只有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了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所涉两个贷款合同,所签订时间分别为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订明的贷款期限分别为1994年6月10日——1995年4月9日、1994年7月11日11——1995年5月10日,而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直到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前,并没有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催收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本申请人提出两案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随后变戏法般向法院补充提供一份《贷款逾期通知书》,上有本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的签名盖章,作为其已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唯一证据。但细看该《贷款逾期通知书》,其首句“贵单位于1994年4月13日(签契约日期)向本行借款多笔”即知该《贷款逾期通知书》与(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无关。第一,该两票所涉的两份贷款合同(契约)签订日期分别是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并不是1994年4月13日。第二,该两案所涉款项在1994年4月13日只有一笔600万元,并非“多笔”。可见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向法庭提供的《贷款逾期通知书》,根本不能作为该两案诉讼时效中断的凭据。
五、(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审判程序似有欠妥之处,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两案时,均采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与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悖。
综合上述各点,本申请人认为:
第一,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分别在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贷过款,真正的借款人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真实的借贷行为是发生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与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之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两案所涉及的贷款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民事行为不成立。
第二,本申请人于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是基于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的口头承诺:“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还款,待应付深圳市人民银行派出的检查组检查后就重新改过来。”这一承诺,反映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后来的借贷民事行为是虚假的,而且是违法的。同时,庄宇的承诺,是代表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作出的,必须由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履行,本来不应该向本申请人提出还款主张,而应该把贷款手续改过来,恢复到是由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款的真实事实上。
第三、(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真实事实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借款7900万元。该两案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以事实为基础,分清是非,即进行调解,违反了法律规定。当然,本申请人在处理该两案的诉讼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就是在诈骗犯罪嫌疑人朱赤儿于诉讼期间作出全部欠款由其安延公司在短期内全部清偿保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在诉讼期间也表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可给予较长还款时间由安延公司筹款还债,以了结此事”等又哄又骗的语言诱导下,未能将本身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在法庭上陈述清楚。诚然,本申请人知道的真实情况也很有限,因为主要的欺诈性行为是由两被申请人共同做出的,本申请人不可能全知道。
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贷款,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分别落款时间为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的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是虚假的,是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及被申请人安延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本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两被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鉴于以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撤销(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两案予以再审,改判本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被申请人湖贝服务社、安延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这篇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全文的措辞显然比工业村委的《申请再审书》要温和得多,而且更占有材料和证据,真的应了一句“有理不在乎声大”。
夏天详细琢磨文中的根据,其基本事实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它只说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作为借款方的7900万元的贷款是不真实的,没有说岸尾公司拿出29栋房产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的行为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夏天认为是实是求是的。因为当时服务社还没有正式对外营业,岸尾公司的房产证就已经拿到了湖贝服务社人事部门的铁柜里。而在此前,安延公司还与岸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用岸尾村房产融资的协议书,怎么不是岸尾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还有一个问题,也让夏天陷入了长考:“洪虎他们对自己做了五次笔录,但在该申请书上只字未提,只在附件中作为证人而摘录了证词。那么,专案组不在文章中写上我的名字有什么玄机呢?是疏忽了,还是有意的避开,以期我在决策应诉时做出对他们更有利的较大的回旋余地?”
而《再审议申请书》上提到的另一个公司——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因其担保行为被说成是替罪羔羊,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他是通过担保行为实现的得利者。但是作为银行方面则是有口说不出,因为只要一解释,恰恰印证了岸尾村说的:是银行与金凯歌公司相互利用、相互勾结,作了虚假担保。
夏天将该《再审申请书》复印了三份,两个行长各一份,自己留一份,还剩一份准备给法律顾问郝文婷。以便待大家都推敲完原文后,开会研究对策时,有充分的应对准备。
也就是该材料分发给行长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赶写着准备中院开庭的《关于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陈作业打电话给夏天:“老夏,我现在在中级人民法院,你帮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说:“好的,你不要放电话,我马上告诉你。”
陈作业说:“我要准确的。”
夏天拿出文件夹,打开利率表,说:“陈行长,是月息12。078‰。”
陈作业重复着说了一句:“12。078‰月息。好了!”说完放下了电话。
夏天想道:“估计是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拆借案开庭了,陈行长在独自忙这事。他被当年的同学折腾成着样,也是不值。看来,还是‘少吃咸鱼少口干’的好。”
夏天在继续写着准备打印的文件,由于王显耀近来不是经常到支行来,夏天还叫韩小妞编好了文号,只待行长签发后就立即打印成文。当时的文稿是: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56号
关于宝安岸尾公司贷款的有关情况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4月至6月贷款给我行的股东之一的深圳市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并提供举证材料(见附件)。
一、贷款有关情况。
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因合作筹建汽车城项目缺乏资金,于1994年4月至6月间向我行累计贷款21550万元,其中,1、以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名义贷款4650万元,用岸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29套房地产建设权作押。2、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贷款16900万元。首次签合同时,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呈报宝安规划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业用地15。5万平方米作抵押。在具体操作中,因为该地块没有交清地价,无法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但时,服务社考虑到与岸尾公司的股东关系,采取一边贷款,一边办手续,一边催还款的办法操作。截至1994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前来稽核时,岸尾公司在我行的贷款余额仍有8900万元,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于1994年7月12日下达稽核结论指出:“抵押物不实。你社贷款给岸尾公司18笔贷款,金额16900万元,6月20日余额8900万元,是以土地作抵押,但无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此后,深圳湖贝服务社确实也想了不少办法,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在8900万元贷款余额中,采取的补救措施有:①以存入发展银行的1000万元企业存单质押贷款1000万元(存款到期已兑付还款)。②以安延公司78辆商品车质押贷款2000万元。当时扣下三证和车钥匙在银行存放(后因海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走,服务社又与岸尾公司和安延公司商量寻找新的担保人。1995年6月14日,深圳湖贝服务社与岸尾公司和有定期存款的中山市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覆盖原合同。③剩余5900万元贷款,由深圳湖贝服务社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担保合同,并详列了担保贷款的清单,以此覆盖原土地抵押贷款合同。上述补办手续的过程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为防范风险,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办理的。是对岸尾公司借款还款后的余额进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据数额高于合同数额不奇怪。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于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换深圳湖贝服务社的领导班子。更换前,服务社原负责人多次与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凯歌公司商量进一步充实抵押手续。岸尾公司从未对贷款提出异议。此前,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稽核组于1994年6月以专项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对贷款持肯定态度。湖贝支行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多次约请了岸尾村委两届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前来商量还贷事宜,双方均气氛融洽,颇具诚意。起诉前,我行于1997年8月19日送达(97)03号《深圳市民银行贷款逾期通知书》,岸尾公司亦办理了回签确认手续。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参加调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对借款不持异议。
二、举证附件清单:
1、贷款给岸尾公司帐户的根据(借据收方凭证18张);
2、1995年4月30日还款400万元的凭证一张;
3、岸尾公司划款支票13张;
4、岸尾公司是湖贝服务社股东的证明材料一份:
5、岸尾公司与安延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两份:宝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批复;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的合作合同。
6、贷后检查催收材料两份:1995年6月10日更换担保合同;1997年8月18日逾期通知书。
7、原借款合同七份;
8、银行进帐单12份。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午,行长室人声鼎沸,两个行长和郝文婷均在。这是因为陈作业和郝文婷参加了上午中院开庭的湖贝支行与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拆借案的庭审,回来后集中在一起,一是向王显耀这个当家人汇报案情,二是商量行止。王显耀听完郝文婷的庭审介绍,心里显然很不高兴,担心这宗有手尾的案件迟早会缠上身。
夏天在走廊上能看到行长办公室的动静,以为他们聚在一起是一个机会,正好讨论岸尾公司的再审问题。于是,他拿了写好的文件便往行长室走去。
在行长室里,陈作业和郝文婷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坐在王显耀大班台的对面,而是在作为会客室一部分的真皮沙发的对面,也就是王显耀座椅位置的较远的侧面。王显耀看到夏天到来,在不动声色地一边用铅笔在本子上写着什么,一边对夏天说:“坐吧。”
夏天看见王行长无精打采地在写着什么,估计心情不好,自己坐在沙发上,与郝文婷、陈作业互为对面。这时,王显耀开口问道:“老?( 危险啊孩子 http://www.xlawen.org/kan/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