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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杀手在异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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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杀手在异界 第 1 部分阅读(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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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有以下论定:1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2: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在20万人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3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抢劫焚毁房屋等罪行

    【参与国家与法官】

    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P。Higgins)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jor-GenerlCrmer)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LordPtrick)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中华民国:梅汝璈律师;立法院立法委员(吴学义法律顾问)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jor-GenerlI。M。Zrynov)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rdSturtMcDougll)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法国:亨利·柏奈尔(HenriBernrd)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WillimWebb)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荷兰:贝尔特·罗林(ProfessorBertR?ling)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dhbinodPl)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

    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rveyNorthcroft)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DelfinJrnill)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员

    【审判经过】

    1946年5月由,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28名甲级战犯进行审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重光葵。远东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审判完毕审判期间开庭880次,审判记录共48412页,有419人出庭作证,有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国际法庭于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判:判处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绞刑1948年12月22日执行。

    '编辑本段'【历史争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正性不足,甲级战犯本质上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公平)审判,而乙级丙级战犯的审判也有冤枉及纵放的问题。

    1。远东军事法庭会被批评审判草率,证据不足就定罪、尚未审问重要问题就处死;有些判决甚至被批评为公报私仇,部分被判刑者并没有违反人道等罪行。

    2。部分真正犯有违反人道罪行的日方人士并没有被重判、甚至等于没有被判刑;原因并非罪证不足,而是种种政治妥协。

    3。盟军将领也承认,如果这一次是日本打赢,日本可以用相同的罪名来起诉他们。(详见东京轰炸)

    4。最大的问题在于处罚甲级战犯,处罚涉及滥杀虐待的乙级丙级战犯是应该的,但订定甲级战犯的作法会被批评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不当审判:

    同盟国方面部分人士(如拉达宾诺德·巴尔)也对判决提出批评,并认为对日方不公平。

    有些人认为日本与盟国之间的战争只是两个殖民主义集团的对抗,违法宣战应该无罪。

    靖国神社的代表认为:靖国神社不能把甲级战犯分离出去,其根据就是不能承认对甲级战犯的判决;如果承认了,就等于认可了东京审判。

    遗族会代表古贺诚认为:东京审判是“胜者对败者的审判”,这样的审判本身是不能承认的;但是,“国际法庭的结果,我们是必须接受的。”

    北海道大学教授高井洁司认为:既然我们日本人能够接受东京审判,那么就应该对自己的战争责任进行彻底的验证。

    '编辑本段'【梅汝璈与东京审判】

    梅汝璈(1904~1973)

    中国法学家。字亚轩。江西南昌人。

    20年代在清华学校(清华大学前身)学习。在清华学习期间,梅先生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

    1924年自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国留学。

    1926年在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

    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梅汝璈曾与同学施滉、冀朝鼎等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北伐革命行动。

    1929年春,他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国。先后任教于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讲授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同时在复旦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等院校兼职讲授英美法课程。

    1946~1948年,梅汝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审判对20世纪30~40年代发生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大规模侵略战争负有主要责任的日本战争罪犯的工作,同某些庇护日本战犯的势力进行了坚决而卓有成效的斗争。在历时两年半开庭818次的漫长过程中,梅先生始终坚持法律原则,有礼有节,在“法官席位之争”、“起草判决书”和“坚持死刑处罚”等关键时刻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出色完成了任务,赢得了周恩来总理的高度评价:“他为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当感谢他。”时任教育次长兼国立政治大学校长顾毓琇先生曾赠剑与梅先生,并称他为壮士。

    1948年底,国民党政府又任命他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他拒绝到任,并于一年后辗转到达北京,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兼条约委员会委员。

    1954年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他是第三、四届政协委员。此后,历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案委员会委员,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60年代开始撰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

    1973年逝世,享年69岁。

    梅先生著有《中国人民走向宪治》、《中国战时立法》、《告日本人民书》、《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制定侵略定义的历史问题》、《世界人民坚决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和约》等著作,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由其后人梅小璈先生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据山西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校友、徐特立教育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尉迟华回忆,梅汝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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