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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杀手的自白》
我一直行走在法律的边缘(1)
我几乎是用“裸奔”的形态让别人观察与审视。 从干上私人侦探这个职业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在心里问自己:你为什么要干这个职业。同样的问题,每一个采访我的记者也总是在探询。这应该是一个掏心窝的话,每当这时我总是这样回答: “我生命里有很多不安分的因素,仿佛我天生就是一块当军人的料,为战争而生,我应该去战场上寻找刺激和玩命的感觉,最好战死沙场,马革裹尸还。可惜现在没有战争,只有私人侦探这个职业稍稍刺激一些,所以我选择了它。” 这样的答案并不能让记者满意,他们总是用一种很疑惑的眼神看着我。这个时候,我会笑笑,点上一枝“红塔山”——我只抽这个牌子的香烟——告诉他们:“真的,我说的是老实话。” 然后,我会说我经常在梦中开着一辆坦克或者装甲战车,在炮声隆隆、火光冲天的战场冲杀,我喜欢炮弹在头顶飞过的呼啸声,也喜欢子弹打在我钢盔上的铿锵声,还喜欢把沾满鲜血和硝烟的破红旗插上敌方阵地的快感……情绪好的时候,我还会给他们讲解军事理论,讲解毛泽东的军事思想,讲解孙子兵法,讲解巴顿将军和拿破仑等等。 最后,在他们惊愕的目光里,我会做一个总结性的论断:“所以我要当私人侦探。” 其实他们还是没有明白我。不仅他们,连我最好的朋友,甚至我的家人都不理解我。我特立独行、一意孤行地走到现在,从1993年单枪匹马地开办私人调查所以来,一直处在舆论漩涡和非议的中心,听多了,看惯了,也就无所谓了。所谓的见惯不怪,宠辱不惊,在大风大浪中求得一片心灵的安静,这是一种另类的境界。 在很多人眼里,我是神秘的,正像我的职业一样,我的个人经历与家庭背景也被锁在迷雾中。在这本书里,我将老实地坦白我的一切,我的身世、我的经历、我的家庭、我的爱情、我的侦探生涯、我的探案故事等等。因为,我是真实的,我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个体,和你们一样,职业的神秘并不代表我这个人深不可测。我非常愿意讲老实话,我坦诚大胆的自白,常常会让对方目瞪口呆、不敢相信——因为太真实了,真实得近乎残酷。 2003年2月,我在凤凰卫视《冷暖人生》栏目做节目时,我大胆的坦白让所有的人都大吃一惊。当我谈到我的绝对隐私的时候,不仅让嘉宾面面相觑,也让主持人和编导们“万万没有料到”,制片人曹荭在录制节目之后,连连高呼“太真实了,这世界上还有如此坦白的人。” 我敢说,也能说,更会说,因为所有的隐私在我眼睛里都不成其为隐私,当然包括我自己的。我是一个直率性子的男人,我血液里流淌的是山东人的因子。 我们一家几辈人都是军人出身。我的爷爷及父母都是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我的父母是陈毅将军的部下。我父亲叫魏伯亭,山东潍坊人。1945年抗战时期,他就是团政委了。1949年解放上海时,他是华东野战军26军77师政委,奉命攻占江湾(上海一地名)。1955年授予大校军衔。1968年,他出任当时的烟台地区驻军的军政委兼地区革委会主任。1969年中共九大期间,在一次工作汇报中得到周恩来总理的赏识,数月后,他调往北京,出任新组建的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长。1973年林彪事件之后,李德生将军调往沈阳军区的时侯向毛泽东主席推荐了我父亲。几个小时之后,军委就任命我父亲任总政副主任,并主持工作。1977年,我父亲在成都军区第一副政委的位置上离休。 我的母亲于强也是苦大仇深的劳动人民出身。她出生在山东省文登县,13岁就参加了革命,当时文登是老解放区,她在那里教书。17岁时,她参了军。抗美援朝的时候,她雄赳赳气昂昂地跨过鸭绿江,去了朝鲜,在九兵团文工团工作。她和我父亲都曾领教过美国鬼子的细菌战。抗美援朝之后,她在烟台市委工作,后来随我父亲调到北京,在西城区革委会任秘书。1970年,她不幸患了精神分裂症。1993年我父亲去世后,她就一直在我身边养病。2003年4月30日,她在成都去世。 1954年1月23日,我出生在烟台。那是一个蛇年的末尾,烟台很冷,在一栋美国南部风格的建筑里,响起了我初涉人世的第一声啼哭。我的哭声很响亮,我父亲乐呵呵地说:“这小子不错,把腊梅花都哭开了。”当时,我们就住在原来的美国驻烟台领事馆里,院子里有很多腊梅树,我出生的那天腊梅开得正热闹。 我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姐姐16岁当兵,原在部队当医生,现在已经转业了;弟弟的身体一直不太好,没有入伍,现在在北京一家工厂搞技术工作;妹妹14岁参军,在部队搞电子侦听工作,复员后考入南京的一家银行。我15岁入伍,1982年转业之后从事了一种全家人都想不到的职业:私人侦探。 好多人都不解:像我这样“根正苗红”的高干子弟为什么要选择如此另类的职业,为什么不去当官?为什么不去做生意,或者去搞学问?其实,我也在心里经常问自己,这些问题被问多了,连我自己都糊涂了。  
我一直行走在法律的边缘(2)
大凡老百姓眼中的私人侦探,形象都与福尔摩斯有一定关联,用一个很流行的词儿来概括就是——“酷”。其实,我既未穿黑风衣,也未戴黑礼帽,更未用一副大墨镜把自己遮起来,我一点都不神秘,平凡得就像街头修自行车的大叔。与电影里的私人侦探不一样,生活中的私人侦探没有明显的特征,越普通越平凡越不起眼的侦探办案的成功率越高。 其实,我的体形和长相并不是当私人侦探的最好材料,我长得有点帅,大个头在人群中有点扎眼。年轻时,我穿着军装走在济南火车站,总会有姑娘频频向我回头。1976年,我在解放军301医院住院的时候,外科二病区的姑娘们都在议论我,猜测我是不是总政歌舞团的,回头率不低于90%。多年后,许多记者采访我时,见面的第一眼总有些惊诧,特别是我把头发往后梳理整齐后,他们会不约而同地发出一声惊叹——“太像了”。 1998年,《华西都市报》的记者是这样描述我的:“初见时,乍一看你肯定会被吓一跳:魏武军长得太像毛主席了!1.83米的大块头,眉宇间透着英武之气,举手抬足间有一片儒风袭来,完完全全一个毛泽东的特型扮演者。” 这位记者说得没错。1972年,八一电影制片厂在全军挑选特型演员,我作为全国第一人选受到了众多行家的青睐和欣赏。或许是一念之差,我差点就在古月、唐国强之前走红大江南北。 可是,我并不喜欢当演员,那种抛头露面的生活我可受不了,我喜欢干一种属于自己的事情。但我有表演天分,还专门到北京电影学院拜电影系主任齐士龙先生为师,这段经历让我在日后跟踪对象时不易被察觉。后来,我还曾在深圳的《投资与贸易》杂志当记者,这个职业也让我有了更多的敏感性和审慎的思维。
当私家侦探是一种爱好使然(1)
我把当代中国出现私家侦探这个行业的现象称为“经济文明的象征”。比起法国人维克多1834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私人侦探咨询机构,中国的步伐晚了一个半世纪。 国内第一家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创始人为上海滩鼎鼎有名的大侦探端木宏峪,上海人通常称他为“大侦探端木”,但很快因遭到工商部门的查禁而夭折。尽管最早的私人调查所夭折了,但强大的社会需求就此被点燃。 我的“协力民事事务调查所”创办于1993年3月,应该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两家调查所之一。1992年10月,“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成立时,我还在深圳。在报纸上看到这个消息之后,我异常兴奋并立刻辞去记者工作,“以最快的速度”飞回成都,在成都市青羊区工商局注册了这家民事事务调查所。当时取名“协力”,齐心协力帮助你,完全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意味。 1993年7月12日,沈阳出现了一家“克顿调查事务所”,创办人叫孟广刚。这个人也不得了,这些年来他也把事务所坚持办了下来,其间的艰辛、苦痛,只有我们自己才知道。我们一南一北,我知道他,他也知道我,但我们从未见过面,所有的消息都来自媒体的报道。 “协力”是我花5万元办成的,当时我的办公地点就处在成都市法院与市公安局的旁边,因为那里是成都市的司法区,很多告状上诉的人都住在我办公室所在的宾馆客房里。最初有两起业务就是法院委托的,帮法院找被执行人。开张时,当地电视台——成都经济电视台对我做了专访,很快普通客户就来了。由于办私人调查所国内基本无先例,没有人告诉我怎么当一个侦探,我甚至不知道怎么向委托人收费,很多客户都是谈了好几次才接受。第一起案子我仅收了对方500元钱。 我当时的调查设备为一辆价值1.9万元的原装本田145摩托车,一架120元的国产福日傻瓜相机。我严格依据有关条例确定的职业规则,即不使用任何非民用设备,不侵犯公民的合法隐私权。我想长期干这一行,惟一的自保手段就是不越法律的雷池一步。因此,有些委托人要求拍到床上镜头,我则坚决不同意。我很清楚在我身后没有任何保护伞,法律、体制甚至正义,都还没有站在我这一边。 最初3年,我每年平均办案40到50件,亏损了至少3万元,必须靠拍点广告片才能维持调查所的收入。我认为真正想当一名侦探的人,肯定不单单是为了“暴发”,虽然这个职业本身很容易成为人们的梦想。 1993年,我开张的时候登报招聘,3天内竟有2000多人报名,面试后,我把挑选出来的200多名精英拉到成都军区大操场,通过体制式教练进行考核。经过两三年的反复淘汰,我发现多数人都无法留用,最终留到今天的只有两个。被淘汰的人只有一个原因:头脑太简单,缺乏逻辑分析力;此外是不听话,眼高手低追求低投入高回报。 这个工作,要求人纹丝不动地在某个点守候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比如在一个狭长的小巷里,被跟踪人开关门只要两秒钟,我们必须在两秒之内拍下照片。有些当惯警察的侦探缺乏耐心,就做入室强行拍摄等出格的事,事后再编造一个过程给我听,我认为他们缺乏职业道德。这个工作有时太枯燥了,近乎自虐,如果缺乏敬业精神和超乎常人的同情心,很难坚持下去。 在国外,私人侦探一般由退役警官担任,因为这两个职业的特点较为相似,所以人们有理由相信:一个优秀的警察自然是一个优秀的私人侦探。然而在中国,由于国情不同,在警察和私人侦探之间无法简单地画等号。10年来,要求加入我的调查所工作的警察出身的人数以百计,其中除普通警察外,还有派出所所长、刑警队长、刑警大队长、分局级侦察员、安全局外勤科长乃至县公安局局长,他们一致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私人侦探的工作,而我对此却是不敢苟同,我认为因为国情不同,中国的警察与工业国家的警察不同,中国国情对于私人侦探的要求与工业国家对于私人侦探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异。 第一,精神追求不同。警察是神圣而光荣的职业,它的职责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特殊的权利,它能够为从事此项职业的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使命感和责任心。而私人侦探是相当于律师或略次于律师的一个普通职业,职业本身无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特殊的精神力量,私人侦探的精神力量来源于公共道德、对职业的兴趣和对金钱的追求。 第二,组织形式不同。警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军队的强力集团,它除了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几乎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外,还有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采取准军事化的管理和拥有全国乃至全球范围高度的统一指挥与调度能力,所以对任何敌人都具有压倒优势,因此警方办案通常采取正规战,不仅名正言顺而且比较容易。而私人侦探的职责通常是锄强扶弱,与对手比较大多处于劣势,要战胜对手当然困难得多,所以只能采取“游击战”、“麻雀战”的作战法,更多地依赖于计谋而非强力,正所谓“上战伐谋”。 第三,警察属于执法机关,他们在工作中发生轻微违法行为通常很难受到追究,所谓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因此警察一旦做了私人侦探,也就失去警察的特殊身份,其能量势必大打折扣。
当私家侦探是一种爱好使然(2)
第四,所有警察均有上级,向上级负责并依赖于上级指挥早已养成习惯,当然有了困难也要上级出面解决,难以做到既是优秀指挥员又是优秀战斗员。而私人侦探一般没有上级,通常是自己向自己负责,利益独享,困难也是自己解决,所以出色的私人侦探必定是集优秀指挥员和优秀战斗员为一身的全才。 第五,警察的工作大都是团体行为,提倡集体英雄主义精神,强调互相协调,在他们的心理上也容易产生相互依赖的特征。而私人侦探为争取最大利益和保密的需要,往往争取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提倡个人英雄主义精神,强调善断独行,所以要求具备更全面的个人素质。 以上是我对那些警察出身、退休后想从事私人侦探职业的朋友的几点提示。我还想强调的是:私人侦探这碗饭也许不是你想像的那样简单,须三思而行,前方的道路依然漫长而曲折…… 私人侦探工作对外勤人员的意志品质和反应的敏捷性要求非常高,经常需要在某个狭小的范围每天守候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在这期间需要独自解决监视工作中的进餐、解手和意图伪装等一系列问题,有时可能还要应付违法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及异性骚扰。 10年来,我接了960件案子,成功率达98%,其中多数靠的是智力与勤奋。 中国的公众究竟对“私探业”认识如何?中国社会调查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重庆、沈阳等地对2000位公众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一直以来,绝大部分人没有与“私人侦探”接触过。 我喜欢这一职业,因为我的“血液里活跃着很多不安分的冒险因子”,尽管我的办案难度并不比警方低,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我并不害怕,我经常自我安慰:“对案件我有权选择。” 我不应该是这个大千世界的“另类”,但事实上我就是“另类”,在法律还没有对私人侦探这种职业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我已经迫不及待地走在了河边,尽管我穿着“布鞋”,尽管我很小心,但还是有“湿脚”的时候。
第一节 我的合法性(1)
小偷在偷东西,是他的隐私;贪官在受贿,是他的隐私;花心男人在“包二奶”,并和二奶生养了孩子,这也是他的隐私,难道这样的隐私不能“侵犯”? 非法的隐私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我对非法隐私进行侵犯就是一种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这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也是我从事的私人侦探工作的社会意义之所在。 2002年4月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有记者问我:“《规定》出台,最高兴的就是你们私家侦探吧?” 我回答说:“最高兴的应该是我们的委托人,同时对于私人调查业的从业者而言是一种鼓舞,这是我们的第一个‘春天’。”现在我们更加理直气壮了。只要我们获取资料的途径合法,判案时法官就可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这不仅使私人调查的可操作性提高,而且使调查结果(如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的资料)也具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 很多人都在问我,私人侦探这个行业在中国是否具备合法性?我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我这个角色和律师有什么关系?与警察和保安又有什么关系? 还有一些记者总用一些敏感的词儿来套我,我告诉他们千万别用“侦破率”、“侦破”、“侦查”之类的词儿,这都是我的忌语,我只是在做“调查”。在我的工商执照上,法定的经营范围就是“民事调查”和“经济信息调查”。 我一直不认为我从事的职业不具备合法性,我认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具有调查权。“侦查权”和“调查权”这两个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侦查权属于国家刑事侦查主体,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力,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含有不可抗力之性质,由特定机关或部门行使,代表和体现国家意志。而“调查权”是为了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错、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不具强制力,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我确实没有“侦查权”,但拥有“调查权”。 设想,一位妻子想去调查自己的丈夫是否忠实,谁会质询她有没有“调查权”?反过来说,这正是她的“知情权”!而我,就是这位妻子授权的代理人。正因为我们没有“侦查权”,所以采用的都是“合法手段”。公力救济总有设计不周全、力所不及之处。另外,一些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也需要私力救济来补充。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调查所、私人调查所已经来国内开展业务了。近年来,随着中国私人侦探的国际知名度不断提高,中国已经吸引了国际侦探界的目光,有的国际巨头(年营业额达到数十亿美金)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国民事调查市场的发展战略并开始付诸实施。据美国《时代周刊》透露:英国一家著名侦探公司已于2002年进驻上海;美国最负盛名的“克罗尔”和“平克顿”侦探公司也将其大中国地区总部设在上海;还有数百家港台侦探公司,有的早在3年前就随港台投资商来到大陆,并在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设立了联络处,司职承办港台在内地委托代理,他们均为华人,熟悉内地情况,且拥有现代化侦查器材,训练有素,其竞争实力不容小觑。 关于私人侦探的“不合法性”的另一个焦点是“隐私”问题。大家都知道,隐私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上受到法律保护。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口头宣扬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第一次以“名誉权”的名义得到法律认可。 但是,大家要明白这样一点,法律保护的是正当的隐私权,而那些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人的隐私权,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譬如“第三者”和“包二奶”的问题,目前是一种较突出的社会现象。新《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配偶一方若不忠实,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时,若保护不忠一方的隐私权,也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不忠实一方进行调查。 一个小偷在偷别人的东西,这是他的隐私,但这是“违法隐私”,难道不可以调查和干涉吗?一个贪官正在受贿,这也是他的隐私,但也属于“违法行为”,难道对他调查还有错,还侵犯了这个贪官的隐私权?一个花心男人在“包二奶”,并和“二奶”生养了孩子,这也是他的隐私,难道这样的隐私不能“侵犯”?非法的隐私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我对非法隐私进行侵犯就是一种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这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也是我所从事的私人侦探工作的社会意义之所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受害人通过偷拍、偷录的视听材料,终于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这不仅给“私人侦探”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而且也为其合法开展业务找到了恰当的法律解释。
第一节 我的合法性(2)
但是,对这个规定的界定,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认为,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公布后,有些人误解了“未经同意”这个内容,忽视了其中的严格限制。因为“未经同意”的情形是千差万别的,例如银行内的录像与去别人家安装窃听器,前者虽未经储户同意,但却是合法的,后者则是非法的。所以在解读“未经同意”这句话时,一定要把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作为前提。 还有很多专家、教授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民间调查机构没有侦查权,民间组织的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也值得探讨。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员工的审查把关上均出现过一些问题,出现了诈骗闹事、诱奸妇女、暗中拍卖被调查人的家庭隐私情报资料,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还有一些“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曾多次插手党政领导的家事纠纷,成为社会治安方面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 律师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以往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有实质性的突破。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争鸣认为,以前视听证据也是证据,但规定严格,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取证难的局面,由此当事人举证责任更大。但由于法律对搜集证据的主体未作十分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原因不愿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社会力量来完成取证。只要证据是合法的,而且对方无证据反驳,法院应予采信。 另一律师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而实际上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一个男人和他的“二奶”在街上手牵手的照片被拍下,就不能算是侵犯隐私。因此,对私人侦探合法搜集到的证据只要运用得当,也可成为呈堂证供。 还有律师谈到了民事婚姻,新《婚姻法》尽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或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证据如何采集,却没有规定。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私自偷拍、偷录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规定有所放宽。这些法律规定,为私人侦探这行提供了市场空间。 然而,我是“忍者”又是“智者”,我很清醒自己在这个社会扮演的角色。司法机关从来没有给我添什么麻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知法守法,不做坏事,所以没有落下什么把柄和口实。当然这也与私人侦探的特殊身份有关系,他们找我的麻烦只可能给我带来小麻烦,我要是长期盯住他们中间某个人不放,却有可能给他们个人找大麻烦:轻则丢了饭碗,重则坐牢杀头,两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换句话说,我处在食物链的下游。 10年来,尽管不被某些人认同,但老百姓之中的弱势群体却非常认同和欢迎我,因为我的职业迎合了他们的期待,替他们排忧解难,同时为社会减少了一些恶性矛盾。从这一点上看,我的行为有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10年多时间,我一共接了960件委托,毫不夸张地说,成功率达到了98%,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件遇到了挫折。而这几件之所以失利,几乎都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 我戴着镣铐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夹缝中舞蹈,尽管很累很艰难,但我尽量跳得优雅一些,好看一些。因为,我时时刻刻都在提醒自己,时时刻刻都在严格自律,我是中国私人侦探行业中最早吃螃蟹的人,必须自觉用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所谓的行规自律、所谓的制度建设、所谓的市场准则都得靠我们自己去探索与完善。 我信奉这句话: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 2002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调整商标分类注册范围,允许公民以侦探公司名称注册商标以来,“侦探”作为一个职业已为国家工商部门所确认。这样一来,人们对私人侦探是否合法这一基本理念的认识从根本上得以扭转。2003年5月,我顺利地在上海注册了“魏武军侦探公司”的商标,现在任何人通过互联网以“魏武军”为关键词搜索,都可以在我的网站看到我的注册文件。 在这之前,我曾想注册一家侦探公司,于2002年10月,专程从上海回到户口所在地成都,名正言顺注册“魏武军私人侦探公司”,但遭到了拒绝。原因在于:允许商标注册,并不等于允许公司注册。一盆冷水无情地泼了下来。 我从来不讳言自己是私人侦探。从开办协力民事调查事务所那天开始,我就自豪地宣称自己是私人侦探。当时——包括到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守一些的媒体不敢称我为“侦探”,而含混称为“民事调查人”。更可笑的是,圈内的一些人,他们明明在从事私人侦探职业,但对“私人侦探”的称谓却闪烁其辞,好像“私人侦探”是违法犯罪的代名词,被人称作私人侦探就会大难临头了一样。
第二节 我与律师(1)
如果让100个私人侦探来考律师,90个考不上;同样,让100个律师来考私人侦探,90%不合格。 律师属于“白领”,私人侦探属于“蓝领”,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律师制胜的法宝是法律知识,私人侦探制胜的诀窍是社会经验、勇气、魄力。私人侦探和律师一样,要有社会责任感,正义心,不然很可能沦落为犯罪分子,或者演变成黑社会的成员。 “私人侦探的处境类似于‘盗版’或者‘黑车’,能做不能说。”有的人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我们职业的外部环境,我觉得说这些话的人不是井底之蛙,便是信口开河,因为他们混淆了是非。“盗版”与“黑车”之类的行为侵犯了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私人侦探的行为却刚好相反,不仅能做,并且用不了多久就可以说,而且可以大说特说了……至于政府的态度是可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而改变的,因为市场经济需要,人民群众需要,它不改变是不行的,任何新生事物都产生于法律之前,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作为先行者,应该具有为真理而斗争和牺牲的勇气和胆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今天,中国的私人侦探事业必定会纳入正轨,步上康庄,对此我有足够的信心。 世界私人侦探历史证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各有所长,不仅缺一不可,而且相辅相成。10年来,我和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发生冲突,相反还有合作。例如有一次在云南某地,公安机关迟迟没有抓获通缉中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委托我进行调查。我跟踪犯罪嫌疑人直达其巢|穴,公安机关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前去抓捕,合作非常成功并且非常愉快。 在全国各地, 我曾经配合新闻媒体与律师和法律专家面对面进行过交流,在争鸣与争论中,我增长了见识,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同时也让我从另一个侧面来观察自身和自己从事的工作。在一些关键的法律关系诠释上,由于国家对私人侦探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并无明确界定,也无现成的法律条款,所以在关于私人侦探的理论认识上大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方和反方均从本行业的角度和利益出发,很难克服局限性,但是,在当代中国,唯物主义毕竟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实践出真知,事实最权威。我有数百个案例的实践经验和10年的实践活动,任何理论家与我辩论,都必然会无一例外地屈居下风。近几年来,我先后在湖南、重庆、上海、江苏等电视台做谈话节目,反复地与反方代表辩论,曾把不少当地的权威人士弄得下不了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认为不是我的对手没水平,而是他们没有实践。尽管编导们都说“精彩,但过分了”,我仍然认为实践出真理,真理最权威。 我与专家学者辩论最多的话题是:隐私权问题,即“隐私权”与“知情权”哪个更重要。我先举了一个例子, 一对恋人到广州某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结果检查出男方患有梅毒,医生建议其先行治疗后再结婚,男方担心女友得知这一情况后会离开自己,认为这是个人隐私,要求医生为其保密。但女方坚持要求医生告知其男友婚检的真实情况。究竟男方隐私权重要还是女方知情权重要?院方左右为难,最后在女方的坚持下,院方告知其事实真相,女方随后与男友分手。男方为此找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大呼冤枉。 对于这个情况,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具体解释,院方同情男方则侵犯了女方的知情权,而告诉女方事实真相则会侵犯男方的隐私权,怎么做似乎都会引起官司。 我把隐私分为“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如果是“非法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我的行为就不算侵权,算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行为。既然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那么对于过错的一方,既然已经违法,就没有隐私可言。并且我国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帮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也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委托人要求你去调查配偶的婚外情,你的调查表明对象是清白的,但在调查过程中你有意无意地了解了他她 另外一些“无害”的隐私。这算不算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呢? 这应该算侵犯了他人隐私,我承认。 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用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句话。我是调查对象配偶的合法代理人,我的工作可以解除这个婚姻内部的毒瘤,维持婚姻的本来意义;作为代价,调查对象的确在我面前暴露了一些隐私。但是更重要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果不及时化解家庭生活中的致命矛盾,这些矛盾可能升级,不仅会使配偶双方受到伤害,还可能殃及其它的家庭成员,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当然,我们有严格的终身保密制度,委托人的任何个人资料都不应有丝毫的泄漏,至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调查对象的隐私,我们也会妥善地加以保护。 成都中法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先生是我的朋友,他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禁止公民取证,也没有禁止公民委托他人取证,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有权取证。因此,只要公民自愿委托“私人侦探”取证,“私人侦探”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就是合法的。“私人侦探”的取证性质就和律师差不多,只不过“私人侦探”的调查方式具有隐蔽性而已。
第二节 我与律师(2)
200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生效,该解释中首次确定,诉讼当事人偷拍偷录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这一规定给民事诉讼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受害方带来了福音,解释一生效,就发生了妻子雇人将不忠丈夫的行为拍下,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最后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我与律师最深入的一次探讨,是与成都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曹军律师的一次对话,我们两人都很客观,对话之中都为对方留有余地,碰撞的火花到处飞溅,让参加电视辩论旁听的许多政法学院的学生听入了迷。 ?( "二奶"杀手的自白 http://www.xlawen.org/kan/737/ )
我一直行走在法律的边缘(1)
我几乎是用“裸奔”的形态让别人观察与审视。 从干上私人侦探这个职业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在心里问自己:你为什么要干这个职业。同样的问题,每一个采访我的记者也总是在探询。这应该是一个掏心窝的话,每当这时我总是这样回答: “我生命里有很多不安分的因素,仿佛我天生就是一块当军人的料,为战争而生,我应该去战场上寻找刺激和玩命的感觉,最好战死沙场,马革裹尸还。可惜现在没有战争,只有私人侦探这个职业稍稍刺激一些,所以我选择了它。” 这样的答案并不能让记者满意,他们总是用一种很疑惑的眼神看着我。这个时候,我会笑笑,点上一枝“红塔山”——我只抽这个牌子的香烟——告诉他们:“真的,我说的是老实话。” 然后,我会说我经常在梦中开着一辆坦克或者装甲战车,在炮声隆隆、火光冲天的战场冲杀,我喜欢炮弹在头顶飞过的呼啸声,也喜欢子弹打在我钢盔上的铿锵声,还喜欢把沾满鲜血和硝烟的破红旗插上敌方阵地的快感……情绪好的时候,我还会给他们讲解军事理论,讲解毛泽东的军事思想,讲解孙子兵法,讲解巴顿将军和拿破仑等等。 最后,在他们惊愕的目光里,我会做一个总结性的论断:“所以我要当私人侦探。” 其实他们还是没有明白我。不仅他们,连我最好的朋友,甚至我的家人都不理解我。我特立独行、一意孤行地走到现在,从1993年单枪匹马地开办私人调查所以来,一直处在舆论漩涡和非议的中心,听多了,看惯了,也就无所谓了。所谓的见惯不怪,宠辱不惊,在大风大浪中求得一片心灵的安静,这是一种另类的境界。 在很多人眼里,我是神秘的,正像我的职业一样,我的个人经历与家庭背景也被锁在迷雾中。在这本书里,我将老实地坦白我的一切,我的身世、我的经历、我的家庭、我的爱情、我的侦探生涯、我的探案故事等等。因为,我是真实的,我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个体,和你们一样,职业的神秘并不代表我这个人深不可测。我非常愿意讲老实话,我坦诚大胆的自白,常常会让对方目瞪口呆、不敢相信——因为太真实了,真实得近乎残酷。 2003年2月,我在凤凰卫视《冷暖人生》栏目做节目时,我大胆的坦白让所有的人都大吃一惊。当我谈到我的绝对隐私的时候,不仅让嘉宾面面相觑,也让主持人和编导们“万万没有料到”,制片人曹荭在录制节目之后,连连高呼“太真实了,这世界上还有如此坦白的人。” 我敢说,也能说,更会说,因为所有的隐私在我眼睛里都不成其为隐私,当然包括我自己的。我是一个直率性子的男人,我血液里流淌的是山东人的因子。 我们一家几辈人都是军人出身。我的爷爷及父母都是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我的父母是陈毅将军的部下。我父亲叫魏伯亭,山东潍坊人。1945年抗战时期,他就是团政委了。1949年解放上海时,他是华东野战军26军77师政委,奉命攻占江湾(上海一地名)。1955年授予大校军衔。1968年,他出任当时的烟台地区驻军的军政委兼地区革委会主任。1969年中共九大期间,在一次工作汇报中得到周恩来总理的赏识,数月后,他调往北京,出任新组建的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长。1973年林彪事件之后,李德生将军调往沈阳军区的时侯向毛泽东主席推荐了我父亲。几个小时之后,军委就任命我父亲任总政副主任,并主持工作。1977年,我父亲在成都军区第一副政委的位置上离休。 我的母亲于强也是苦大仇深的劳动人民出身。她出生在山东省文登县,13岁就参加了革命,当时文登是老解放区,她在那里教书。17岁时,她参了军。抗美援朝的时候,她雄赳赳气昂昂地跨过鸭绿江,去了朝鲜,在九兵团文工团工作。她和我父亲都曾领教过美国鬼子的细菌战。抗美援朝之后,她在烟台市委工作,后来随我父亲调到北京,在西城区革委会任秘书。1970年,她不幸患了精神分裂症。1993年我父亲去世后,她就一直在我身边养病。2003年4月30日,她在成都去世。 1954年1月23日,我出生在烟台。那是一个蛇年的末尾,烟台很冷,在一栋美国南部风格的建筑里,响起了我初涉人世的第一声啼哭。我的哭声很响亮,我父亲乐呵呵地说:“这小子不错,把腊梅花都哭开了。”当时,我们就住在原来的美国驻烟台领事馆里,院子里有很多腊梅树,我出生的那天腊梅开得正热闹。 我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姐姐16岁当兵,原在部队当医生,现在已经转业了;弟弟的身体一直不太好,没有入伍,现在在北京一家工厂搞技术工作;妹妹14岁参军,在部队搞电子侦听工作,复员后考入南京的一家银行。我15岁入伍,1982年转业之后从事了一种全家人都想不到的职业:私人侦探。 好多人都不解:像我这样“根正苗红”的高干子弟为什么要选择如此另类的职业,为什么不去当官?为什么不去做生意,或者去搞学问?其实,我也在心里经常问自己,这些问题被问多了,连我自己都糊涂了。  
我一直行走在法律的边缘(2)
大凡老百姓眼中的私人侦探,形象都与福尔摩斯有一定关联,用一个很流行的词儿来概括就是——“酷”。其实,我既未穿黑风衣,也未戴黑礼帽,更未用一副大墨镜把自己遮起来,我一点都不神秘,平凡得就像街头修自行车的大叔。与电影里的私人侦探不一样,生活中的私人侦探没有明显的特征,越普通越平凡越不起眼的侦探办案的成功率越高。 其实,我的体形和长相并不是当私人侦探的最好材料,我长得有点帅,大个头在人群中有点扎眼。年轻时,我穿着军装走在济南火车站,总会有姑娘频频向我回头。1976年,我在解放军301医院住院的时候,外科二病区的姑娘们都在议论我,猜测我是不是总政歌舞团的,回头率不低于90%。多年后,许多记者采访我时,见面的第一眼总有些惊诧,特别是我把头发往后梳理整齐后,他们会不约而同地发出一声惊叹——“太像了”。 1998年,《华西都市报》的记者是这样描述我的:“初见时,乍一看你肯定会被吓一跳:魏武军长得太像毛主席了!1.83米的大块头,眉宇间透着英武之气,举手抬足间有一片儒风袭来,完完全全一个毛泽东的特型扮演者。” 这位记者说得没错。1972年,八一电影制片厂在全军挑选特型演员,我作为全国第一人选受到了众多行家的青睐和欣赏。或许是一念之差,我差点就在古月、唐国强之前走红大江南北。 可是,我并不喜欢当演员,那种抛头露面的生活我可受不了,我喜欢干一种属于自己的事情。但我有表演天分,还专门到北京电影学院拜电影系主任齐士龙先生为师,这段经历让我在日后跟踪对象时不易被察觉。后来,我还曾在深圳的《投资与贸易》杂志当记者,这个职业也让我有了更多的敏感性和审慎的思维。
当私家侦探是一种爱好使然(1)
我把当代中国出现私家侦探这个行业的现象称为“经济文明的象征”。比起法国人维克多1834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私人侦探咨询机构,中国的步伐晚了一个半世纪。 国内第一家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创始人为上海滩鼎鼎有名的大侦探端木宏峪,上海人通常称他为“大侦探端木”,但很快因遭到工商部门的查禁而夭折。尽管最早的私人调查所夭折了,但强大的社会需求就此被点燃。 我的“协力民事事务调查所”创办于1993年3月,应该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两家调查所之一。1992年10月,“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成立时,我还在深圳。在报纸上看到这个消息之后,我异常兴奋并立刻辞去记者工作,“以最快的速度”飞回成都,在成都市青羊区工商局注册了这家民事事务调查所。当时取名“协力”,齐心协力帮助你,完全是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意味。 1993年7月12日,沈阳出现了一家“克顿调查事务所”,创办人叫孟广刚。这个人也不得了,这些年来他也把事务所坚持办了下来,其间的艰辛、苦痛,只有我们自己才知道。我们一南一北,我知道他,他也知道我,但我们从未见过面,所有的消息都来自媒体的报道。 “协力”是我花5万元办成的,当时我的办公地点就处在成都市法院与市公安局的旁边,因为那里是成都市的司法区,很多告状上诉的人都住在我办公室所在的宾馆客房里。最初有两起业务就是法院委托的,帮法院找被执行人。开张时,当地电视台——成都经济电视台对我做了专访,很快普通客户就来了。由于办私人调查所国内基本无先例,没有人告诉我怎么当一个侦探,我甚至不知道怎么向委托人收费,很多客户都是谈了好几次才接受。第一起案子我仅收了对方500元钱。 我当时的调查设备为一辆价值1.9万元的原装本田145摩托车,一架120元的国产福日傻瓜相机。我严格依据有关条例确定的职业规则,即不使用任何非民用设备,不侵犯公民的合法隐私权。我想长期干这一行,惟一的自保手段就是不越法律的雷池一步。因此,有些委托人要求拍到床上镜头,我则坚决不同意。我很清楚在我身后没有任何保护伞,法律、体制甚至正义,都还没有站在我这一边。 最初3年,我每年平均办案40到50件,亏损了至少3万元,必须靠拍点广告片才能维持调查所的收入。我认为真正想当一名侦探的人,肯定不单单是为了“暴发”,虽然这个职业本身很容易成为人们的梦想。 1993年,我开张的时候登报招聘,3天内竟有2000多人报名,面试后,我把挑选出来的200多名精英拉到成都军区大操场,通过体制式教练进行考核。经过两三年的反复淘汰,我发现多数人都无法留用,最终留到今天的只有两个。被淘汰的人只有一个原因:头脑太简单,缺乏逻辑分析力;此外是不听话,眼高手低追求低投入高回报。 这个工作,要求人纹丝不动地在某个点守候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比如在一个狭长的小巷里,被跟踪人开关门只要两秒钟,我们必须在两秒之内拍下照片。有些当惯警察的侦探缺乏耐心,就做入室强行拍摄等出格的事,事后再编造一个过程给我听,我认为他们缺乏职业道德。这个工作有时太枯燥了,近乎自虐,如果缺乏敬业精神和超乎常人的同情心,很难坚持下去。 在国外,私人侦探一般由退役警官担任,因为这两个职业的特点较为相似,所以人们有理由相信:一个优秀的警察自然是一个优秀的私人侦探。然而在中国,由于国情不同,在警察和私人侦探之间无法简单地画等号。10年来,要求加入我的调查所工作的警察出身的人数以百计,其中除普通警察外,还有派出所所长、刑警队长、刑警大队长、分局级侦察员、安全局外勤科长乃至县公安局局长,他们一致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私人侦探的工作,而我对此却是不敢苟同,我认为因为国情不同,中国的警察与工业国家的警察不同,中国国情对于私人侦探的要求与工业国家对于私人侦探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异。 第一,精神追求不同。警察是神圣而光荣的职业,它的职责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特殊的权利,它能够为从事此项职业的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使命感和责任心。而私人侦探是相当于律师或略次于律师的一个普通职业,职业本身无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特殊的精神力量,私人侦探的精神力量来源于公共道德、对职业的兴趣和对金钱的追求。 第二,组织形式不同。警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军队的强力集团,它除了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几乎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外,还有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采取准军事化的管理和拥有全国乃至全球范围高度的统一指挥与调度能力,所以对任何敌人都具有压倒优势,因此警方办案通常采取正规战,不仅名正言顺而且比较容易。而私人侦探的职责通常是锄强扶弱,与对手比较大多处于劣势,要战胜对手当然困难得多,所以只能采取“游击战”、“麻雀战”的作战法,更多地依赖于计谋而非强力,正所谓“上战伐谋”。 第三,警察属于执法机关,他们在工作中发生轻微违法行为通常很难受到追究,所谓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因此警察一旦做了私人侦探,也就失去警察的特殊身份,其能量势必大打折扣。
当私家侦探是一种爱好使然(2)
第四,所有警察均有上级,向上级负责并依赖于上级指挥早已养成习惯,当然有了困难也要上级出面解决,难以做到既是优秀指挥员又是优秀战斗员。而私人侦探一般没有上级,通常是自己向自己负责,利益独享,困难也是自己解决,所以出色的私人侦探必定是集优秀指挥员和优秀战斗员为一身的全才。 第五,警察的工作大都是团体行为,提倡集体英雄主义精神,强调互相协调,在他们的心理上也容易产生相互依赖的特征。而私人侦探为争取最大利益和保密的需要,往往争取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提倡个人英雄主义精神,强调善断独行,所以要求具备更全面的个人素质。 以上是我对那些警察出身、退休后想从事私人侦探职业的朋友的几点提示。我还想强调的是:私人侦探这碗饭也许不是你想像的那样简单,须三思而行,前方的道路依然漫长而曲折…… 私人侦探工作对外勤人员的意志品质和反应的敏捷性要求非常高,经常需要在某个狭小的范围每天守候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在这期间需要独自解决监视工作中的进餐、解手和意图伪装等一系列问题,有时可能还要应付违法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及异性骚扰。 10年来,我接了960件案子,成功率达98%,其中多数靠的是智力与勤奋。 中国的公众究竟对“私探业”认识如何?中国社会调查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重庆、沈阳等地对2000位公众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一直以来,绝大部分人没有与“私人侦探”接触过。 我喜欢这一职业,因为我的“血液里活跃着很多不安分的冒险因子”,尽管我的办案难度并不比警方低,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我并不害怕,我经常自我安慰:“对案件我有权选择。” 我不应该是这个大千世界的“另类”,但事实上我就是“另类”,在法律还没有对私人侦探这种职业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我已经迫不及待地走在了河边,尽管我穿着“布鞋”,尽管我很小心,但还是有“湿脚”的时候。
第一节 我的合法性(1)
小偷在偷东西,是他的隐私;贪官在受贿,是他的隐私;花心男人在“包二奶”,并和二奶生养了孩子,这也是他的隐私,难道这样的隐私不能“侵犯”? 非法的隐私不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我对非法隐私进行侵犯就是一种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这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也是我从事的私人侦探工作的社会意义之所在。 2002年4月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有记者问我:“《规定》出台,最高兴的就是你们私家侦探吧?” 我回答说:“最高兴的应该是我们的委托人,同时对于私人调查业的从业者而言是一种鼓舞,这是我们的第一个‘春天’。”现在我们更加理直气壮了。只要我们获取资料的途径合法,判案时法官就可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这不仅使私人调查的可操作性提高,而且使调查结果(如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的资料)也具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 很多人都在问我,私人侦探这个行业在中国是否具备合法性?我从事的工作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有冲突?我这个角色和律师有什么关系?与警察和保安又有什么关系? 还有一些记者总用一些敏感的词儿来套我,我告诉他们千万别用“侦破率”、“侦破”、“侦查”之类的词儿,这都是我的忌语,我只是在做“调查”。在我的工商执照上,法定的经营范围就是“民事调查”和“经济信息调查”。 我一直不认为我从事的职业不具备合法性,我认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赋予每个公民都具有调查权。“侦查权”和“调查权”这两个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侦查权属于国家刑事侦查主体,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力,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含有不可抗力之性质,由特定机关或部门行使,代表和体现国家意志。而“调查权”是为了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错、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不具强制力,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我确实没有“侦查权”,但拥有“调查权”。 设想,一位妻子想去调查自己的丈夫是否忠实,谁会质询她有没有“调查权”?反过来说,这正是她的“知情权”!而我,就是这位妻子授权的代理人。正因为我们没有“侦查权”,所以采用的都是“合法手段”。公力救济总有设计不周全、力所不及之处。另外,一些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也需要私力救济来补充。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调查所、私人调查所已经来国内开展业务了。近年来,随着中国私人侦探的国际知名度不断提高,中国已经吸引了国际侦探界的目光,有的国际巨头(年营业额达到数十亿美金)已经制定了针对中国民事调查市场的发展战略并开始付诸实施。据美国《时代周刊》透露:英国一家著名侦探公司已于2002年进驻上海;美国最负盛名的“克罗尔”和“平克顿”侦探公司也将其大中国地区总部设在上海;还有数百家港台侦探公司,有的早在3年前就随港台投资商来到大陆,并在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设立了联络处,司职承办港台在内地委托代理,他们均为华人,熟悉内地情况,且拥有现代化侦查器材,训练有素,其竞争实力不容小觑。 关于私人侦探的“不合法性”的另一个焦点是“隐私”问题。大家都知道,隐私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上受到法律保护。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口头宣扬的,视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第一次以“名誉权”的名义得到法律认可。 但是,大家要明白这样一点,法律保护的是正当的隐私权,而那些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人的隐私权,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譬如“第三者”和“包二奶”的问题,目前是一种较突出的社会现象。新《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配偶一方若不忠实,就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时,若保护不忠一方的隐私权,也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不忠实一方进行调查。 一个小偷在偷别人的东西,这是他的隐私,但这是“违法隐私”,难道不可以调查和干涉吗?一个贪官正在受贿,这也是他的隐私,但也属于“违法行为”,难道对他调查还有错,还侵犯了这个贪官的隐私权?一个花心男人在“包二奶”,并和“二奶”生养了孩子,这也是他的隐私,难道这样的隐私不能“侵犯”?非法的隐私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我对非法隐私进行侵犯就是一种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这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也是我所从事的私人侦探工作的社会意义之所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受害人通过偷拍、偷录的视听材料,终于可以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这不仅给“私人侦探”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空间,而且也为其合法开展业务找到了恰当的法律解释。
第一节 我的合法性(2)
但是,对这个规定的界定,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认为,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公布后,有些人误解了“未经同意”这个内容,忽视了其中的严格限制。因为“未经同意”的情形是千差万别的,例如银行内的录像与去别人家安装窃听器,前者虽未经储户同意,但却是合法的,后者则是非法的。所以在解读“未经同意”这句话时,一定要把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作为前提。 还有很多专家、教授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民间调查机构没有侦查权,民间组织的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也值得探讨。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员工的审查把关上均出现过一些问题,出现了诈骗闹事、诱奸妇女、暗中拍卖被调查人的家庭隐私情报资料,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还有一些“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曾多次插手党政领导的家事纠纷,成为社会治安方面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 律师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以往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有实质性的突破。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争鸣认为,以前视听证据也是证据,但规定严格,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取证难的局面,由此当事人举证责任更大。但由于法律对搜集证据的主体未作十分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原因不愿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社会力量来完成取证。只要证据是合法的,而且对方无证据反驳,法院应予采信。 另一律师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而实际上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一个男人和他的“二奶”在街上手牵手的照片被拍下,就不能算是侵犯隐私。因此,对私人侦探合法搜集到的证据只要运用得当,也可成为呈堂证供。 还有律师谈到了民事婚姻,新《婚姻法》尽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或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证据如何采集,却没有规定。新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私自偷拍、偷录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规定有所放宽。这些法律规定,为私人侦探这行提供了市场空间。 然而,我是“忍者”又是“智者”,我很清醒自己在这个社会扮演的角色。司法机关从来没有给我添什么麻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知法守法,不做坏事,所以没有落下什么把柄和口实。当然这也与私人侦探的特殊身份有关系,他们找我的麻烦只可能给我带来小麻烦,我要是长期盯住他们中间某个人不放,却有可能给他们个人找大麻烦:轻则丢了饭碗,重则坐牢杀头,两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换句话说,我处在食物链的下游。 10年来,尽管不被某些人认同,但老百姓之中的弱势群体却非常认同和欢迎我,因为我的职业迎合了他们的期待,替他们排忧解难,同时为社会减少了一些恶性矛盾。从这一点上看,我的行为有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10年多时间,我一共接了960件委托,毫不夸张地说,成功率达到了98%,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件遇到了挫折。而这几件之所以失利,几乎都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 我戴着镣铐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夹缝中舞蹈,尽管很累很艰难,但我尽量跳得优雅一些,好看一些。因为,我时时刻刻都在提醒自己,时时刻刻都在严格自律,我是中国私人侦探行业中最早吃螃蟹的人,必须自觉用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所谓的行规自律、所谓的制度建设、所谓的市场准则都得靠我们自己去探索与完善。 我信奉这句话: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们自己。 2002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调整商标分类注册范围,允许公民以侦探公司名称注册商标以来,“侦探”作为一个职业已为国家工商部门所确认。这样一来,人们对私人侦探是否合法这一基本理念的认识从根本上得以扭转。2003年5月,我顺利地在上海注册了“魏武军侦探公司”的商标,现在任何人通过互联网以“魏武军”为关键词搜索,都可以在我的网站看到我的注册文件。 在这之前,我曾想注册一家侦探公司,于2002年10月,专程从上海回到户口所在地成都,名正言顺注册“魏武军私人侦探公司”,但遭到了拒绝。原因在于:允许商标注册,并不等于允许公司注册。一盆冷水无情地泼了下来。 我从来不讳言自己是私人侦探。从开办协力民事调查事务所那天开始,我就自豪地宣称自己是私人侦探。当时——包括到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守一些的媒体不敢称我为“侦探”,而含混称为“民事调查人”。更可笑的是,圈内的一些人,他们明明在从事私人侦探职业,但对“私人侦探”的称谓却闪烁其辞,好像“私人侦探”是违法犯罪的代名词,被人称作私人侦探就会大难临头了一样。
第二节 我与律师(1)
如果让100个私人侦探来考律师,90个考不上;同样,让100个律师来考私人侦探,90%不合格。 律师属于“白领”,私人侦探属于“蓝领”,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律师制胜的法宝是法律知识,私人侦探制胜的诀窍是社会经验、勇气、魄力。私人侦探和律师一样,要有社会责任感,正义心,不然很可能沦落为犯罪分子,或者演变成黑社会的成员。 “私人侦探的处境类似于‘盗版’或者‘黑车’,能做不能说。”有的人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我们职业的外部环境,我觉得说这些话的人不是井底之蛙,便是信口开河,因为他们混淆了是非。“盗版”与“黑车”之类的行为侵犯了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私人侦探的行为却刚好相反,不仅能做,并且用不了多久就可以说,而且可以大说特说了……至于政府的态度是可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而改变的,因为市场经济需要,人民群众需要,它不改变是不行的,任何新生事物都产生于法律之前,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我作为先行者,应该具有为真理而斗争和牺牲的勇气和胆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今天,中国的私人侦探事业必定会纳入正轨,步上康庄,对此我有足够的信心。 世界私人侦探历史证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各有所长,不仅缺一不可,而且相辅相成。10年来,我和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发生冲突,相反还有合作。例如有一次在云南某地,公安机关迟迟没有抓获通缉中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委托我进行调查。我跟踪犯罪嫌疑人直达其巢|穴,公安机关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前去抓捕,合作非常成功并且非常愉快。 在全国各地, 我曾经配合新闻媒体与律师和法律专家面对面进行过交流,在争鸣与争论中,我增长了见识,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同时也让我从另一个侧面来观察自身和自己从事的工作。在一些关键的法律关系诠释上,由于国家对私人侦探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并无明确界定,也无现成的法律条款,所以在关于私人侦探的理论认识上大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方和反方均从本行业的角度和利益出发,很难克服局限性,但是,在当代中国,唯物主义毕竟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实践出真知,事实最权威。我有数百个案例的实践经验和10年的实践活动,任何理论家与我辩论,都必然会无一例外地屈居下风。近几年来,我先后在湖南、重庆、上海、江苏等电视台做谈话节目,反复地与反方代表辩论,曾把不少当地的权威人士弄得下不了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我认为不是我的对手没水平,而是他们没有实践。尽管编导们都说“精彩,但过分了”,我仍然认为实践出真理,真理最权威。 我与专家学者辩论最多的话题是:隐私权问题,即“隐私权”与“知情权”哪个更重要。我先举了一个例子, 一对恋人到广州某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结果检查出男方患有梅毒,医生建议其先行治疗后再结婚,男方担心女友得知这一情况后会离开自己,认为这是个人隐私,要求医生为其保密。但女方坚持要求医生告知其男友婚检的真实情况。究竟男方隐私权重要还是女方知情权重要?院方左右为难,最后在女方的坚持下,院方告知其事实真相,女方随后与男友分手。男方为此找到医院要求赔偿,院方大呼冤枉。 对于这个情况,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具体解释,院方同情男方则侵犯了女方的知情权,而告诉女方事实真相则会侵犯男方的隐私权,怎么做似乎都会引起官司。 我把隐私分为“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如果是“非法隐私”就不受法律保护,我的行为就不算侵权,算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行为。既然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那么对于过错的一方,既然已经违法,就没有隐私可言。并且我国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帮助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也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调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委托人要求你去调查配偶的婚外情,你的调查表明对象是清白的,但在调查过程中你有意无意地了解了他她 另外一些“无害”的隐私。这算不算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呢? 这应该算侵犯了他人隐私,我承认。 对于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用上“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句话。我是调查对象配偶的合法代理人,我的工作可以解除这个婚姻内部的毒瘤,维持婚姻的本来意义;作为代价,调查对象的确在我面前暴露了一些隐私。但是更重要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果不及时化解家庭生活中的致命矛盾,这些矛盾可能升级,不仅会使配偶双方受到伤害,还可能殃及其它的家庭成员,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孰重孰轻,一目了然。 当然,我们有严格的终身保密制度,委托人的任何个人资料都不应有丝毫的泄漏,至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调查对象的隐私,我们也会妥善地加以保护。 成都中法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先生是我的朋友,他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禁止公民取证,也没有禁止公民委托他人取证,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才有权取证。因此,只要公民自愿委托“私人侦探”取证,“私人侦探”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就是合法的。“私人侦探”的取证性质就和律师差不多,只不过“私人侦探”的调查方式具有隐蔽性而已。
第二节 我与律师(2)
200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生效,该解释中首次确定,诉讼当事人偷拍偷录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这一规定给民事诉讼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受害方带来了福音,解释一生效,就发生了妻子雇人将不忠丈夫的行为拍下,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最后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我与律师最深入的一次探讨,是与成都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曹军律师的一次对话,我们两人都很客观,对话之中都为对方留有余地,碰撞的火花到处飞溅,让参加电视辩论旁听的许多政法学院的学生听入了迷。 ?( "二奶"杀手的自白 http://www.xlawen.org/kan/7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