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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铭文顾左右而言他地说:“我最近准备搬家,搬好家再跟你联系。”
夏天看到他已经有躲债的思想准备,也不多说话,把他送到东门南路的潮汕大厦门口,让他下了车,自己开车回湖贝支行不提。
话说郝文婷赶到省高院,法官当庭宣读对深圳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官起立后,看到全体起立的人们,严肃地读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行长。
诉讼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镇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福利床业公司以工业村委会所有的房产(粤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湖贝支行。同日,工业村委会出具了实物抵押贷款声明书。上述合同及抵押贷款声明书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并向宝安区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满后,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会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
另查:工业村委会于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称:我村法定代表人张锦秀同志,负责我村的全面工作。我村现将座落于宝安区工业村内的厂房共三栋(房地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价值伍百陆万圆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整。我村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福利床业公司和工业村委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利床业公司尚欠湖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工业村委会仍以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内的三栋房屋作为抵押。逾期,湖贝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福利床业公司负担。
工业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湖贝支行是否将本案所涉及的320万元贷款付给了福利床业公司,需要进一下核实。虽然湖贝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福利床业公司公章及陈连平私章的借据,但仅凭这份借据,并不能证明湖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笔贷款。二、我村委会与湖贝支行的抵押关系是陈连平非法设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村委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有:1、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的公证及房地产抵押登记均是陈连平伪造本村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所办理的。2、本案中的《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3、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三、上述事实表明,陈连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依法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湖贝支行的诉讼请求,将此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湖贝支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工业村委会以其向福利床业公司提供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只收到福利床业公司所付100万元为由,认为其所授权的福利床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平超越代理权限办理的抵押是无效的。这一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工业村委会在上诉状中称其不知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一直被蒙骗”。而事实是:工业村委会及法定代表人除向我行出具了经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外,还曾于办理公证之前即1994年12月20日向我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1、张锦秀为其法定代表人,2、以该村所有的房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的房产做抵押物,由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350万元整。并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湖贝支行依约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福利床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未归还,显属违约,除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责任之外,还应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承担逾期罚息的责任。工业村委会向湖贝支行出具了《抵押声明书》,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关系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工业村委会在福利床业公司不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时,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湖贝支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工业村委会上诉提出《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及有关部门和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工业村委会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工业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真玉
审判员:庄光亮
代理审判员:李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占奎
后来,郝文婷又赶到另一个庭,参加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的开庭,并增加了一些证据。话说当事人参加经济官司的诉讼,因为涉及到自我举证的问题,又怕对方早早找到其他物证反驳,因此,一般不是所有证据都很快提供给法庭,而是法庭要什么证据,提供什么。不像刑事案件,证据要一股脑儿准备充分,提供给公诉机关依法起诉。郝文婷注意着夏天昨天提出的包括印鉴的问题和可能两个公章问题的情况会不会出现。但是,直到庭审结束,对方对公章等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预防性准备的证据就没有再提交给法庭。
第二天上午,恰好已经调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原深圳友邦公司的会计罗长子来找夏天,看有什么业务可以揽来做。与夏天聊起了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与他的老东家友邦公司等单位合作建大厦的事。
夏天说:“友邦公司贷款的案子昨天在广州二审开庭。我看,现在韦建轨也不像贷款后半年那样中气很足的说:‘借了就是借了,到时还了就是了!’而是想赖一赖了。”
罗长子说:“谁也想借到钱不还。我上次跟你说过,合作建大厦是真的。建上去了,大家都有份。没有建成,那就是什么都是空的。”
这时,郝文婷站在夏天办公室门口,敲了敲门,罗长子看见夏天有人找,准备离开。夏天对他说:“你等一等。”然后对郝文婷说:“你辛苦了,还顺利吧?”
郝文婷平静地说:“还顺利。”然后看了罗长子一眼。夏天适时介绍说:“真是巧了,我介绍一下:这位就是友邦公司原来的会计罗先生,现在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而我们这位小姐,就是昨天与你的老东家对簿公堂的郝律师。”
郝文婷觉得机会难得,问了罗长子一些问题,知道友邦公司合作建房真有其事,心里也有了底。只是对方想方设法规避债务的问题。
后来,罗长子看到郝律师有事与夏天谈,便告别了夏天他们。
这时,郝文婷介绍了昨天两个案子开庭的情况,说:“总的情况还是按照我们的设想走完了程序。我看友邦公司的案子也没有什么难度。”说完,拿出了省高院的判决书给夏天。
夏天把判决书拿在手上认真地看起来,郝文婷看到他很专注,便提出到行长室聊聊。
夏天看完判决书,兴奋的心情不能自制,拿出纸笔,写了这样一段话:
本部各同志:
作为岗位练兵,现提供省高院170号判决书给诸位一阅。该书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启发:
一、表明经济现象的纷繁复杂。作为经济管理、计划管理岗位的员工,应该在经济分析和企业交往中,不断锻炼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本领,要摒弃人云亦云的做法,同时避免感情用事。
二、深圳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上诉人在一审败诉后提出并采取了相当极端的措施(判决书引述上诉状可看出一点),经办贷款的三个同志由于工作认真,记忆细致而顶住了是非。否定了“贷款的公证、登记、审批违法”的论点。
三、维护单位利益的重要性。本行的答辩也颇具水平。抓住了村委上诉状中‘分贷款’的说法和信贷档案中保存的工业村委《证明》这两个要点,表明工业村委抵押的自愿行为,否定了“一直被蒙骗”的说法,从而保全了银行的债权。一张《证明》成了物证,价值超过了贷款本息的总和。
我们通过学习,应该在行为规范上有所收获。
阅后请签名:
夏天
1998/5/25
写完后,将判决书和上述文稿夹进传阅夹送给汪洋,供本部传阅。第二天,汪洋将文件传阅夹送回给夏天,夏天看到在“阅后请签名”文字的下边签上了:李朝阳、任尔为、高尚、汪洋的大名。夏天很满意,觉得悬着的一颗心总算是放下来了。
令夏天想象不到的是:正是因为这个判决书,在措辞上否定了工业村委提出的:该贷款在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这一表述,并指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着实让工业村委的新主任陈胜利难以接受,感到这三栋厂房就将是别人的了。第二天,他和村里的几个干部联袂到了区公安局,找到负责调查陈连平诈骗案的主办民警苏公安,要求他要为民作主,落力办案,尽快查出银行方面的不法行为来,终止该案的执行,以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财产。
话说这苏公安是一个二十来岁的毛头小伙子,刚从警察学校毕业还不足四年,因为人长得很灵气,又写得一手很漂亮的钢笔字,经侦队办案时,都让他做笔录,很讨一些领导的喜爱。于是,在侦查这四个诈骗案中,本来就人手少的经侦部门,再三考虑,就给了一个案情相对简单的案子——陈连平诈骗案由他负责。他在接受任务后很是激动,觉得这是组织对自己的信任,暗暗要求自己:一定要做出成绩,以不辜负领导对自己的期望。恰恰在这时,工业村的领导联袂找上门来求他,他激动地说:“请你们放心,我一定会搞个水落石出的!”
陈胜利说:“小苏,你那么年轻,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机,好好把握,前程似锦。我们村的事你办好后,我们代表全村的父老乡亲给你送锦旗,给你向局里请功!”
村主任的几句话下来,直说得苏公安心潮澎湃,好像已经连升了三级一样受用,竟然不能控制自己,连声说:“谢谢!谢谢!”
于是,在苏公安的腹稿中,一套如何查到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在经办贷款的过程,违法犯罪的询问提纲和工作计划渐渐形成,准备付诸实施。
但是,这苏公安究竟能否如愿以偿地达到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呢?有一首顺口溜道出了个中端倪:
少年难得是老成,顺不骄奢挫不沉;
公权在握宜谨慎,法律终归是准绳。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小的慢慢道来。
第二部 118检察院调查实得利,省高院复审友邦案
市民银行党委考虑到“七。一”建党节要搞一些活动,要求各支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党委准备召开党代会,要求市民银行推举四个代表,总行也要求各支部把合适的人选往总行报。湖贝支行支部委员许爱群、夏天和王显耀聚在行长室研究了大半个上午,决定除了组织支部活动外,将陈作业入党的事情在支部大会上办了。
支委会结束后,夏天与王显耀就谁当陈作业的第一介绍人的事推来推去,表面上看起来好像两人都很谦虚,在让着对方,实际上各有盘算:王显耀是一个政治上比较成熟老练的政治工作干部,他看过不少出事的干部党员,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总是在查谁力主提的干,谁介绍入的党?因此,做别人的入党介绍人,就好像当那男女二人的红娘一样,有好事了,没有人想起你这个介绍人来;万一出事故要打板子了,你自己还得把屁股放到别人可以打得到的地方,叫做自我批评。所以,处理这种事,他一般秉承一贯的低调,附和着签一个名。而夏天则不同,他对陈作业的看法,总是觉得他是个原则性不是很强的人,为人比较投机。这在讲政治的年代,他离党组织的距离还不短,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奈何他是自己的领导,上头也说了可以加入了,自己作为他的培养人之一出来反对就太不合时宜了。因此,他也不想做这个第一介绍人。
两人推让了一阵,王显耀说:“行吧!我做第一,你第二,那个介绍意见就由你写了,到时我签个名。”
夏天说:“好,我写好了,你再改改。”
王显耀笑着说:“要那么认真吗?”
这时,两个穿着制服的检察官敲了行长室的木门,问道:“哪位是王行长?”
王显耀说:“我是,请问有什么事?”
其中一个检察官说:“我们是龙岗检察院的,王行长,我们想了解你们行的一家贷款企业的情况。”
夏天听说了解贷款企业,没有离开,想听他们说清楚了解哪一家。
王显耀请他们坐在沙发上,先前那位继续说道:“有一家名叫香港实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我们龙岗区投资,原来野心很大,准备搞什么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生产基地。它在布吉水径乡石龙坑圈了不少地,但都是没有付清地价的,其中一块说要建成16600平方米的工业配套设施建筑,评估地价1760万元,拿到你们这里做了抵押贷款650万元。现在,区人大代表把事情弄到我们检察院来了。”
王显耀顺水推舟地问夏天:“夏科长,有这个企业吗?”
夏天知道王行长的用意:不太愿意与他们磨太长的时间。于是说道:“是有这么回事。当时是徐东海那个部做的。我们刚刚请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其中一块6000平方米的土地。”
检察官又问:“做贷款的经办人还在行里?”
夏天说:“当时做贷款的信贷经理还在。我带你们直接向他了解情况行吗?”
两位检察官说:“那最好。”
于是,夏天带着他们到了徐东海的办公室,他们关起门来谈了一个上午。后来,徐东海送走他们后,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龙岗检察院还没有立案,先来了解一些情况。”
夏天说:“这是一个机会,你跟他们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华施加压力,要求他们还点款,我看会有效果。”
第二天,徐东海真的给陈华打了一个电话,说:“陈总,我现在下不了台了,因为做了你们公司的贷款,检察院都找上门来了!”要她解解围、救救急。电话打了不到两天,陈华就派财务送来30万元的支票还利息,并要求对该地块的拍卖推后一个月。
话说在九十年代初,深圳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借鸡生蛋仍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不少村委只要联系到外商投资的线索,就不惜用宝贵的土地资源作为交换条件,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拉住外商。有的外商没有交地价款,村委主要干部便亲自跑政府有关部门,硬是苦口婆心,拿下土地批文,甚至做出房地产证给外商到银行融资,做出抵押贷款,建设厂房宿舍。这当中有不少外商因为深圳的这些灵活措施而受惠,着实在深圳发了财,把企业做大做强。但是,也有不少像过江龙一样的所谓外商,用没有花多少钱的房地产证拿到银行抵押了巨额贷款,像大款一样有模有样地操作起来。但是,一旦企业的资金链断了,无论是村里还是企业,都是鸡飞蛋打,土地变为银行的拍卖物,村里便做成了一笔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而这实得利公司首先凭着与广州天河区的一个企业的一纸合资合同,弄来了第一桶金,作为对石龙坑地块的前期开发费用,当村里为该地块房地产证办下来之后,马上拿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抵押贷款650万元,继续着外商投资开发建厂的神话。当贷款合同到期不能还款时被迫与银行对簿公堂,又拖了一段时间。一旦银行查封这块地,当地村委便开始着急起来,急忙向区政府求救。于是,就有了区检察院前来了解的情节。
就各级政府而言,出于对乡、村人民群众利益的关注,不定什么调子,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然后根据客观情况再作对策,也是人民政府应有的态度。
考虑到检察院都跟进了案件,夏天迅速从龙岗区政府了解到:实得利公司这块地的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它虽然抵押给了银行,但因为五年都没有建设起来,政府考虑到换地、赔偿的代价都不大,龙岗区人民政府准备在这一地块周边地带搞一个龙岗区的重点旅游项目——中国饮食文化城。于是,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1998年2月19日,以一纸红头文件把实得利公司在石龙坑的工业用地挪到了坂雪岗工业区中浩工业城。该文称:原我局“调整用地红线的1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因其地块所在地规划调整,已不适合作工业用地,现将你公司上述用地调整到坂雪岗工业区中浩工业城。请接文后,速来我局办理调整用地红线的有关手续。”云云。作为以该地块用于抵押的贷款银行来说,这种调整是最具风险的。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的前期投入远远低于650万元的话,这家外商企业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只要求政府赔偿前期投入,拿到赔偿款后一走了之。那么,银行的近千万元本息,就束之高阁了。
事情果真如夏天所料:经进一步了解,实得利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华已于1998年4月28日应约到龙岗区政府大楼1719会议室就就赔偿问题与政府协调。开完会议后,该公司熟悉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的高层管理人员就盘算着如何应付合作方和银行的债务,推敲起不可抗力、合理避债的借口来了。
机要员韩小妞拿着文件夹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经理,总行新文件。”说完将文件夹放到夏天的大班台上。
夏天问了一句:“急不急的?”
韩小妞卖了一个关子,说:“你看了就知道了。”
夏天便拿起文件夹看起文件来。这是总行对夏天写的请示的批复,该文件云:
减免超标准利息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关于减免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逾期贷款罚息的请示》收悉。经总行“三清”工作小组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减免贷款利息人民币38万元,并请收回呆滞贷款全部本息;
2、减免息帐务处理分述如下:……
特此批复
深圳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夏天看完此件,将它夹在本年上报的文件夹里,准备通知石岩招商公司方面前来办手续。看看时间还来得及,他又看了一回自己写的对应这份批复的请示: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21号
关于减免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逾期贷款罚息的请示
总行:
深圳市石岩招商实业公司于1994年12月17日以该公司自有物业(粤房字第0663230号房产)设权抵押,向我行借款260万元,于1995年6月20日到期。因一直未还本息,我行于1997年初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目前已处于拍卖抵押物阶段(房产评估净值488万元)。
最近,石岩镇政府和该公司负责人分别与我行协商,要求减免贷款逾期罚息,在此前提下,考虑一次过还清我行本息。截止1998年4月20日止,该公司欠我行利息130万元,其中逾期罚息38万元(合同利率与逾期利率的差额)。
我行考虑到该公司实际上是当时石岩镇本地赖以修桥铺路、开发出让土地、招商引资等类似事业型的公司。目前尚欠各家银行贷款一亿多元,而公司全年的收入还不够利息支出,且拍卖该房产变现的困难和阻力较大。为此,特报请总行核准减免该公司38万元逾期贷款罚息,力争实现非拍卖清收。
妥否,请批复。
附件:民事判决书一份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夏天看完文件,自语自语地说:“看来要清掉这个贷款户,还上400万元本息已经是十拿九稳的了。”
在湖贝支行原来的服务社信贷经理之一的徐东海因为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案被政法部门列为诈骗案而发表感叹的同时,作为服务社另一个信贷经理的夏天的心里也不轻松。这不单是因为夏天经办的贷款户——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连平也被公安局列为诈骗案的嫌疑人,而且还因为当初夏天所在的信贷二部经办的家乐大酒店和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的贷款还在省高院二审期间,不少传闻和种种莫须有的猜测在不同的场合发酵着,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话说当年与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建设三八大厦的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还算过得去,因为沾上了三八股份公司的540万元,当初还底气十足地对夏天说:“贷了就是贷了,到时候还了就是了!”但是,现在三八大厦的动工和筹资情况出现了问题,连他们公司自己投入进去的钱都不见响声,而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又想赖债,干脆躲着不见人了,这友邦公司也想干脆来个一推六二五,全部推到三八股份公司的头上。在深圳中院开庭的时候,他们已经有这个表示了,奈何法官不采信,判决友邦公司应如数偿还54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友邦公司的老总韦建轨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觉得应该往公司犯罪方面推,才能脱得了自己公司的责任,反正自己与陈善为合作的事,银行也没有人知道的,要他们举证也举不出来。于是,他写了一个上诉状,叫中院往省高院递。他们的奇文如是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佳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上诉人因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诉上诉人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三页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上诉人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上诉人帐户后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被上诉人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原告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之南山窝N101234X号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担保资格,并在被上诉人(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手续清查登记表中列明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南山窝地产证:N101234X号。抵押物所有权人是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而办理上述抵押手续,五达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签名均为伪造之物(鉴定书原件现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担保贷款合同就不能说是真实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认为上诉人与三八公司之借贷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关。该案显属合谋诈骗,而不是普通的借贷合同纠纷。因为,1、由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之证明可知,本案被上诉人应当明知该笔贷款的借贷情况且合谋从事有关法律规避行动。2、三八公司伪造有关贷款抵押手续一举成功;本案被上诉人均不予以查证和核实,有违银行工作规则。3、以上伪造手续竟然可以公证,而公证人竟可以不承担责任。4、该笔540万元之贷款到期以后,本案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联系;直到九六年六、七月,三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为潜逃以后才起诉,本案被上诉人显然想回避什么,以掩盖不可告人之内情。5、九五年五、六月以后,该笔贷款就未支付利息,但本案被上诉人仍未采取措施追讨,违反常识。
由上述原因可知,该案实属合谋诈骗。
二、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开恶劣先河,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
如前所述,本案实属被上诉人、三八公司有关人员的合谋诈骗活动,若仅以经济纠纷待之,则本案被上诉人就可以转嫁损失而掩盖有关人员真正的犯罪活动,而且公证机关有关人员也可以逃过渎职之罪名。同时,本案实际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脱罪责。其对金融系统及经济领域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原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且未能正确认定该案之性质;故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以保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正常之法制秩序。
此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就从这篇文章的措辞来说,是咄咄逼人的,而且在文中所论及到的事,总让人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如果这事让当年一起亲自参加过贷款的行长、科长共同来处理的话,知道当时是怎样一回事,那么对当事人的伤害便不会产生;如果新来的行长不知就里,而他本身品德还不坏,则对当事人多少有点负面的看法但也还过得去;倘若领导想使坏,要对经办人搞人际斗争,这种文章就是最好的炮弹。人们可以想象:批准贷款的老总庄宇离去了,身在漩涡中的夏天要承担多大的压力。难怪王显耀在年初的支行“两清”会议上,板起脸孔要约见韦建轨。夏天当时的处境就像寒冬腊月下雪天的青松,大雪把青松压得弯弯的不堪重负般承担着巨大压力。而夏天就是夏天,他虽然觉得自己处境困难,但还是没有放弃,仍在艰难地往前走着。
究竟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在写出了这种耸人听闻的上诉书后,能否如愿以偿地免除自己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而夏天是否仍然能够站立于潮头?请听小的慢慢说来。
第二部 119赤儿被抓风声骤紧,任劳任怨挽救银行
这天上午九点多钟,夏天正在电话里与中院的李子贝法官就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交换着看法。陈作业急匆匆来到夏天办公室说:“老夏,抓紧!申董事长来了,要求见所有中层以上干部。马上到会议室。”
夏天只得与李子贝说:“改天我到中院拜访你,现在好像有点急事,挂了,再见啊!”立即放下电话,拿了笔记本,往二楼的会议室,看到申一枫已经坐在椭圆型的会议室的一边,夏天与其打招呼后坐在他的斜对面,因为正对面要让行长们坐,双方讲话时才好用眼神交流。夏天发现这次总行只来了申一枫一人,显然是事前没有通知的突然造访,而非常不巧的是:行长王显耀到现在还没有到支行。
申一枫看看中层以上干部基本到齐了,脸上开始铁青起来。最后,终于不点名的对王显耀破口大骂:“家里死了人了?什么时候了,还没有到行里。太不像话!”
陈作业嗫嚅地看着申一枫,不敢吱声。
夏天尽量掩饰自己心中的不快,用中性的眼神平视申一枫的脸部,在看着他表情的变化。
不一会儿,只见王显耀神色慌张地赶到会议室,还没有坐下,便说:“董事长,对不起,耽误您的时间了。”
这时,申一枫仍然没好气地说了一句:“家里死了人了,现在才到支行。”
王显耀解释说:“我到第二人民医院拿个片子,来晚了。”
夏天看那申一枫的神情,已经与近一年前大水坑经营工作会议时表现出的谦虚、平静大不相同,十足是一个刚愎自用的弄权人的傲慢心态,好像整个市民银行就是他的,他就是市民银行。这与他的前任古丁力形成鲜明的对照,古丁力是一个有气魄的领导者,但他的领导艺术更体现在靠众多的推手心甘情愿地把工作之舟推向彼岸。而这申一枫显然没有这个能耐。
而此时,王显耀心里想的就更直观一些,作为董事长的申一枫开始公开的批评他,就是他自己在董事长心目中失宠的先兆。每当申一枫深思熟虑要调整某个处级干部的时候,总在调整前的某次会议上能找到批评这人的借口。你看,邵云峰就是这样被他整出核心圈子的,易木子也是这样下放到支行的,而罗湖支行的李纳更是被大会上点了一下名,说是违规放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过几天,就免职了。王显耀参加过总行不少行、处级干部会议,深谙申一枫的这一特点。心里想:“还是要提防这小子断了我的三顿。”接着,他很认真地汇报起湖贝支行的工作来。
看官,这王显耀当时向申一枫一边汇报,一边拉近乎的情景和内心写照,正如唐代的高适所作《封丘作》所描绘的那样:
拜迎长官心欲碎,鞭挞黎庶令人悲。
话说宝安公安分局对两个涉及湖贝支行的案件调查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洪虎他们在找了夏天了解情况后,过了两天又来到湖贝支行,跟王显耀、陈作业详细介绍了专案组的打算。要求所有知情人都要录口供,要理清是非,要请行长支持和配合。这洪虎是一个训练有素的警官,两个行长从他的交谈中丝毫没有听出他们有点为地方利益办事的初衷,银行也就理所当然的要站在法律和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为政法机关提供协助。于是,洪虎他们很快的正式接触了徐东海、秦现虹、吴冬梅、夏天等人,并做了询问笔录。还向银行提取了安延公司和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贷款帐户和资料。
这天上午,营业部副主任吴冬梅有事向陈作业请示工作,在三楼的楼梯口碰到夏天,问道:“夏经理,公安局这样做了我的笔录,我会不会因为做帐的事坐牢哇?”
夏天安慰她说:“不会的,你当初也是因为服务社的决定调整帐户,应该由组织上承担责任。到时候,我会向王行长说说,由他出面要求政法机关注意分寸。现在不要有太大的思想负担,什么事都实事求是的说,不怕的。”
吴冬梅说:“谢谢你,夏经理。”说完,进了陈作业办公室。
吴冬梅从陈作业办公室出来后,陈作业通知徐东海到他办公室。徐东海到来后,陈作业对他说:“从公安局跟我们谈的态度来看,他们是准备把这个案子搞个水落石出的了。你是贷款的经办人,要做好对这两个公司贷款问题的应对工作。”
那么,究竟是如何应对呢?陈作业没有细谈,徐东海如坠云里雾里不得要领。从陈作业办公室出来后,他随即来到夏天办公室,想探探夏天的口风。对夏天说:“陈行长跟我谈安延公司贷款的事,好像暗示公安局有什么想法似的,说要做好应对。我有什么好应对的?”
夏天说:“我没有听到什么。”
徐东海说:“大不了钥匙一丢,一拍屁股,走人了事!”
下午,夏天到华士得拍卖行参加对安延公司厂房的拍卖会,这已经是对安延公司物业的第四次拍卖了,还是无人问津。从拍卖行回来后,夏天来到行长室汇报,正好两个行长都在,夏天汇报完后,王显耀对夏天说:“昨天宝安公安分局的同志说,不但是安延公司的案子在侦查,另一个涉及村委房产抵押的案子——宝安福利床业公司的贷款纠纷案也被弄成诈骗案了,也由宝安分局在跟进。”
王显耀说到这里,陈作业看了他一眼后接话说:“公安局说也要查清楚。”
夏天多少听出了两个行长的言外之意,他坚定地说:“这笔贷款,对于我和两个经办的信贷员来说,是过得硬的。为什么呢?我在接这笔贷款的时候,看到陈连平是一个残疾人,他开车都用左手,我当初想为服务社搞一个社会效益。而在调查的时候,我把到工业村的贷款调查当作两个信贷员的岗位练兵来进行的,我先列出了提纲,开了怎样开展调查的会,要求他们要见村长,要看厂房,要证实那张证明是不是村长写的。到了贷款企业要判断是销售公司还是生产公司,有没有工人?这些都有要求。他们回来汇报后,我专门表扬了欧忠诚和刘爱华。至于配套存款500万元,陈连平也与邵敏签了融资合同,跑不掉的。这个贷款做下来后,我连一顿饭都没有吃他们的,当时,差十几天就是春节( 危险啊孩子 http://www.xlawen.org/kan/861/ )
夏天看到他已经有躲债的思想准备,也不多说话,把他送到东门南路的潮汕大厦门口,让他下了车,自己开车回湖贝支行不提。
话说郝文婷赶到省高院,法官当庭宣读对深圳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官起立后,看到全体起立的人们,严肃地读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行长。
诉讼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镇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福利床业公司以工业村委会所有的房产(粤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湖贝支行。同日,工业村委会出具了实物抵押贷款声明书。上述合同及抵押贷款声明书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并向宝安区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满后,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会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
另查:工业村委会于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称:我村法定代表人张锦秀同志,负责我村的全面工作。我村现将座落于宝安区工业村内的厂房共三栋(房地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价值伍百陆万圆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整。我村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福利床业公司和工业村委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利床业公司尚欠湖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工业村委会仍以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内的三栋房屋作为抵押。逾期,湖贝支行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福利床业公司负担。
工业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湖贝支行是否将本案所涉及的320万元贷款付给了福利床业公司,需要进一下核实。虽然湖贝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福利床业公司公章及陈连平私章的借据,但仅凭这份借据,并不能证明湖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笔贷款。二、我村委会与湖贝支行的抵押关系是陈连平非法设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村委会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有:1、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的公证及房地产抵押登记均是陈连平伪造本村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所办理的。2、本案中的《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3、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三、上述事实表明,陈连平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依法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湖贝支行的诉讼请求,将此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湖贝支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工业村委会以其向福利床业公司提供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只收到福利床业公司所付100万元为由,认为其所授权的福利床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平超越代理权限办理的抵押是无效的。这一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工业村委会在上诉状中称其不知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一直被蒙骗”。而事实是:工业村委会及法定代表人除向我行出具了经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外,还曾于办理公证之前即1994年12月20日向我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1、张锦秀为其法定代表人,2、以该村所有的房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的房产做抵押物,由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350万元整。并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湖贝支行依约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福利床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未归还,显属违约,除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责任之外,还应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承担逾期罚息的责任。工业村委会向湖贝支行出具了《抵押声明书》,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作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关系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工业村委会在福利床业公司不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时,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湖贝支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工业村委会上诉提出《抵押声明书》是陈连平涂改、伪造的文书及有关部门和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连平是否构成诈骗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本院不予处理。工业村委会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工业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真玉
审判员:庄光亮
代理审判员:李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占奎
后来,郝文婷又赶到另一个庭,参加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的开庭,并增加了一些证据。话说当事人参加经济官司的诉讼,因为涉及到自我举证的问题,又怕对方早早找到其他物证反驳,因此,一般不是所有证据都很快提供给法庭,而是法庭要什么证据,提供什么。不像刑事案件,证据要一股脑儿准备充分,提供给公诉机关依法起诉。郝文婷注意着夏天昨天提出的包括印鉴的问题和可能两个公章问题的情况会不会出现。但是,直到庭审结束,对方对公章等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因此,预防性准备的证据就没有再提交给法庭。
第二天上午,恰好已经调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原深圳友邦公司的会计罗长子来找夏天,看有什么业务可以揽来做。与夏天聊起了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与他的老东家友邦公司等单位合作建大厦的事。
夏天说:“友邦公司贷款的案子昨天在广州二审开庭。我看,现在韦建轨也不像贷款后半年那样中气很足的说:‘借了就是借了,到时还了就是了!’而是想赖一赖了。”
罗长子说:“谁也想借到钱不还。我上次跟你说过,合作建大厦是真的。建上去了,大家都有份。没有建成,那就是什么都是空的。”
这时,郝文婷站在夏天办公室门口,敲了敲门,罗长子看见夏天有人找,准备离开。夏天对他说:“你等一等。”然后对郝文婷说:“你辛苦了,还顺利吧?”
郝文婷平静地说:“还顺利。”然后看了罗长子一眼。夏天适时介绍说:“真是巧了,我介绍一下:这位就是友邦公司原来的会计罗先生,现在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而我们这位小姐,就是昨天与你的老东家对簿公堂的郝律师。”
郝文婷觉得机会难得,问了罗长子一些问题,知道友邦公司合作建房真有其事,心里也有了底。只是对方想方设法规避债务的问题。
后来,罗长子看到郝律师有事与夏天谈,便告别了夏天他们。
这时,郝文婷介绍了昨天两个案子开庭的情况,说:“总的情况还是按照我们的设想走完了程序。我看友邦公司的案子也没有什么难度。”说完,拿出了省高院的判决书给夏天。
夏天把判决书拿在手上认真地看起来,郝文婷看到他很专注,便提出到行长室聊聊。
夏天看完判决书,兴奋的心情不能自制,拿出纸笔,写了这样一段话:
本部各同志:
作为岗位练兵,现提供省高院170号判决书给诸位一阅。该书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启发:
一、表明经济现象的纷繁复杂。作为经济管理、计划管理岗位的员工,应该在经济分析和企业交往中,不断锻炼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本领,要摒弃人云亦云的做法,同时避免感情用事。
二、深圳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上诉人在一审败诉后提出并采取了相当极端的措施(判决书引述上诉状可看出一点),经办贷款的三个同志由于工作认真,记忆细致而顶住了是非。否定了“贷款的公证、登记、审批违法”的论点。
三、维护单位利益的重要性。本行的答辩也颇具水平。抓住了村委上诉状中‘分贷款’的说法和信贷档案中保存的工业村委《证明》这两个要点,表明工业村委抵押的自愿行为,否定了“一直被蒙骗”的说法,从而保全了银行的债权。一张《证明》成了物证,价值超过了贷款本息的总和。
我们通过学习,应该在行为规范上有所收获。
阅后请签名:
夏天
1998/5/25
写完后,将判决书和上述文稿夹进传阅夹送给汪洋,供本部传阅。第二天,汪洋将文件传阅夹送回给夏天,夏天看到在“阅后请签名”文字的下边签上了:李朝阳、任尔为、高尚、汪洋的大名。夏天很满意,觉得悬着的一颗心总算是放下来了。
令夏天想象不到的是:正是因为这个判决书,在措辞上否定了工业村委提出的:该贷款在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湖贝支行对陈连平抵押贷款手续的公证、登记、审批,均是违法的”这一表述,并指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着实让工业村委的新主任陈胜利难以接受,感到这三栋厂房就将是别人的了。第二天,他和村里的几个干部联袂到了区公安局,找到负责调查陈连平诈骗案的主办民警苏公安,要求他要为民作主,落力办案,尽快查出银行方面的不法行为来,终止该案的执行,以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财产。
话说这苏公安是一个二十来岁的毛头小伙子,刚从警察学校毕业还不足四年,因为人长得很灵气,又写得一手很漂亮的钢笔字,经侦队办案时,都让他做笔录,很讨一些领导的喜爱。于是,在侦查这四个诈骗案中,本来就人手少的经侦部门,再三考虑,就给了一个案情相对简单的案子——陈连平诈骗案由他负责。他在接受任务后很是激动,觉得这是组织对自己的信任,暗暗要求自己:一定要做出成绩,以不辜负领导对自己的期望。恰恰在这时,工业村的领导联袂找上门来求他,他激动地说:“请你们放心,我一定会搞个水落石出的!”
陈胜利说:“小苏,你那么年轻,正是干事业的大好时机,好好把握,前程似锦。我们村的事你办好后,我们代表全村的父老乡亲给你送锦旗,给你向局里请功!”
村主任的几句话下来,直说得苏公安心潮澎湃,好像已经连升了三级一样受用,竟然不能控制自己,连声说:“谢谢!谢谢!”
于是,在苏公安的腹稿中,一套如何查到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在经办贷款的过程,违法犯罪的询问提纲和工作计划渐渐形成,准备付诸实施。
但是,这苏公安究竟能否如愿以偿地达到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呢?有一首顺口溜道出了个中端倪:
少年难得是老成,顺不骄奢挫不沉;
公权在握宜谨慎,法律终归是准绳。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小的慢慢道来。
第二部 118检察院调查实得利,省高院复审友邦案
市民银行党委考虑到“七。一”建党节要搞一些活动,要求各支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党委准备召开党代会,要求市民银行推举四个代表,总行也要求各支部把合适的人选往总行报。湖贝支行支部委员许爱群、夏天和王显耀聚在行长室研究了大半个上午,决定除了组织支部活动外,将陈作业入党的事情在支部大会上办了。
支委会结束后,夏天与王显耀就谁当陈作业的第一介绍人的事推来推去,表面上看起来好像两人都很谦虚,在让着对方,实际上各有盘算:王显耀是一个政治上比较成熟老练的政治工作干部,他看过不少出事的干部党员,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总是在查谁力主提的干,谁介绍入的党?因此,做别人的入党介绍人,就好像当那男女二人的红娘一样,有好事了,没有人想起你这个介绍人来;万一出事故要打板子了,你自己还得把屁股放到别人可以打得到的地方,叫做自我批评。所以,处理这种事,他一般秉承一贯的低调,附和着签一个名。而夏天则不同,他对陈作业的看法,总是觉得他是个原则性不是很强的人,为人比较投机。这在讲政治的年代,他离党组织的距离还不短,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奈何他是自己的领导,上头也说了可以加入了,自己作为他的培养人之一出来反对就太不合时宜了。因此,他也不想做这个第一介绍人。
两人推让了一阵,王显耀说:“行吧!我做第一,你第二,那个介绍意见就由你写了,到时我签个名。”
夏天说:“好,我写好了,你再改改。”
王显耀笑着说:“要那么认真吗?”
这时,两个穿着制服的检察官敲了行长室的木门,问道:“哪位是王行长?”
王显耀说:“我是,请问有什么事?”
其中一个检察官说:“我们是龙岗检察院的,王行长,我们想了解你们行的一家贷款企业的情况。”
夏天听说了解贷款企业,没有离开,想听他们说清楚了解哪一家。
王显耀请他们坐在沙发上,先前那位继续说道:“有一家名叫香港实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我们龙岗区投资,原来野心很大,准备搞什么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生产基地。它在布吉水径乡石龙坑圈了不少地,但都是没有付清地价的,其中一块说要建成16600平方米的工业配套设施建筑,评估地价1760万元,拿到你们这里做了抵押贷款650万元。现在,区人大代表把事情弄到我们检察院来了。”
王显耀顺水推舟地问夏天:“夏科长,有这个企业吗?”
夏天知道王行长的用意:不太愿意与他们磨太长的时间。于是说道:“是有这么回事。当时是徐东海那个部做的。我们刚刚请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其中一块6000平方米的土地。”
检察官又问:“做贷款的经办人还在行里?”
夏天说:“当时做贷款的信贷经理还在。我带你们直接向他了解情况行吗?”
两位检察官说:“那最好。”
于是,夏天带着他们到了徐东海的办公室,他们关起门来谈了一个上午。后来,徐东海送走他们后,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龙岗检察院还没有立案,先来了解一些情况。”
夏天说:“这是一个机会,你跟他们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华施加压力,要求他们还点款,我看会有效果。”
第二天,徐东海真的给陈华打了一个电话,说:“陈总,我现在下不了台了,因为做了你们公司的贷款,检察院都找上门来了!”要她解解围、救救急。电话打了不到两天,陈华就派财务送来30万元的支票还利息,并要求对该地块的拍卖推后一个月。
话说在九十年代初,深圳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借鸡生蛋仍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不少村委只要联系到外商投资的线索,就不惜用宝贵的土地资源作为交换条件,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拉住外商。有的外商没有交地价款,村委主要干部便亲自跑政府有关部门,硬是苦口婆心,拿下土地批文,甚至做出房地产证给外商到银行融资,做出抵押贷款,建设厂房宿舍。这当中有不少外商因为深圳的这些灵活措施而受惠,着实在深圳发了财,把企业做大做强。但是,也有不少像过江龙一样的所谓外商,用没有花多少钱的房地产证拿到银行抵押了巨额贷款,像大款一样有模有样地操作起来。但是,一旦企业的资金链断了,无论是村里还是企业,都是鸡飞蛋打,土地变为银行的拍卖物,村里便做成了一笔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而这实得利公司首先凭着与广州天河区的一个企业的一纸合资合同,弄来了第一桶金,作为对石龙坑地块的前期开发费用,当村里为该地块房地产证办下来之后,马上拿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抵押贷款650万元,继续着外商投资开发建厂的神话。当贷款合同到期不能还款时被迫与银行对簿公堂,又拖了一段时间。一旦银行查封这块地,当地村委便开始着急起来,急忙向区政府求救。于是,就有了区检察院前来了解的情节。
就各级政府而言,出于对乡、村人民群众利益的关注,不定什么调子,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然后根据客观情况再作对策,也是人民政府应有的态度。
考虑到检察院都跟进了案件,夏天迅速从龙岗区政府了解到:实得利公司这块地的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它虽然抵押给了银行,但因为五年都没有建设起来,政府考虑到换地、赔偿的代价都不大,龙岗区人民政府准备在这一地块周边地带搞一个龙岗区的重点旅游项目——中国饮食文化城。于是,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1998年2月19日,以一纸红头文件把实得利公司在石龙坑的工业用地挪到了坂雪岗工业区中浩工业城。该文称:原我局“调整用地红线的1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因其地块所在地规划调整,已不适合作工业用地,现将你公司上述用地调整到坂雪岗工业区中浩工业城。请接文后,速来我局办理调整用地红线的有关手续。”云云。作为以该地块用于抵押的贷款银行来说,这种调整是最具风险的。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的前期投入远远低于650万元的话,这家外商企业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只要求政府赔偿前期投入,拿到赔偿款后一走了之。那么,银行的近千万元本息,就束之高阁了。
事情果真如夏天所料:经进一步了解,实得利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华已于1998年4月28日应约到龙岗区政府大楼1719会议室就就赔偿问题与政府协调。开完会议后,该公司熟悉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的高层管理人员就盘算着如何应付合作方和银行的债务,推敲起不可抗力、合理避债的借口来了。
机要员韩小妞拿着文件夹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经理,总行新文件。”说完将文件夹放到夏天的大班台上。
夏天问了一句:“急不急的?”
韩小妞卖了一个关子,说:“你看了就知道了。”
夏天便拿起文件夹看起文件来。这是总行对夏天写的请示的批复,该文件云:
减免超标准利息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关于减免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逾期贷款罚息的请示》收悉。经总行“三清”工作小组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减免贷款利息人民币38万元,并请收回呆滞贷款全部本息;
2、减免息帐务处理分述如下:……
特此批复
深圳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夏天看完此件,将它夹在本年上报的文件夹里,准备通知石岩招商公司方面前来办手续。看看时间还来得及,他又看了一回自己写的对应这份批复的请示: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21号
关于减免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逾期贷款罚息的请示
总行:
深圳市石岩招商实业公司于1994年12月17日以该公司自有物业(粤房字第0663230号房产)设权抵押,向我行借款260万元,于1995年6月20日到期。因一直未还本息,我行于1997年初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目前已处于拍卖抵押物阶段(房产评估净值488万元)。
最近,石岩镇政府和该公司负责人分别与我行协商,要求减免贷款逾期罚息,在此前提下,考虑一次过还清我行本息。截止1998年4月20日止,该公司欠我行利息130万元,其中逾期罚息38万元(合同利率与逾期利率的差额)。
我行考虑到该公司实际上是当时石岩镇本地赖以修桥铺路、开发出让土地、招商引资等类似事业型的公司。目前尚欠各家银行贷款一亿多元,而公司全年的收入还不够利息支出,且拍卖该房产变现的困难和阻力较大。为此,特报请总行核准减免该公司38万元逾期贷款罚息,力争实现非拍卖清收。
妥否,请批复。
附件:民事判决书一份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夏天看完文件,自语自语地说:“看来要清掉这个贷款户,还上400万元本息已经是十拿九稳的了。”
在湖贝支行原来的服务社信贷经理之一的徐东海因为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案被政法部门列为诈骗案而发表感叹的同时,作为服务社另一个信贷经理的夏天的心里也不轻松。这不单是因为夏天经办的贷款户——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连平也被公安局列为诈骗案的嫌疑人,而且还因为当初夏天所在的信贷二部经办的家乐大酒店和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的贷款还在省高院二审期间,不少传闻和种种莫须有的猜测在不同的场合发酵着,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话说当年与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建设三八大厦的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还算过得去,因为沾上了三八股份公司的540万元,当初还底气十足地对夏天说:“贷了就是贷了,到时候还了就是了!”但是,现在三八大厦的动工和筹资情况出现了问题,连他们公司自己投入进去的钱都不见响声,而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又想赖债,干脆躲着不见人了,这友邦公司也想干脆来个一推六二五,全部推到三八股份公司的头上。在深圳中院开庭的时候,他们已经有这个表示了,奈何法官不采信,判决友邦公司应如数偿还54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友邦公司的老总韦建轨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觉得应该往公司犯罪方面推,才能脱得了自己公司的责任,反正自己与陈善为合作的事,银行也没有人知道的,要他们举证也举不出来。于是,他写了一个上诉状,叫中院往省高院递。他们的奇文如是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佳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上诉人因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诉上诉人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三页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上诉人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上诉人帐户后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被上诉人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原告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之南山窝N101234X号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担保资格,并在被上诉人(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手续清查登记表中列明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南山窝地产证:N101234X号。抵押物所有权人是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而办理上述抵押手续,五达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签名均为伪造之物(鉴定书原件现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担保贷款合同就不能说是真实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认为上诉人与三八公司之借贷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关。该案显属合谋诈骗,而不是普通的借贷合同纠纷。因为,1、由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之证明可知,本案被上诉人应当明知该笔贷款的借贷情况且合谋从事有关法律规避行动。2、三八公司伪造有关贷款抵押手续一举成功;本案被上诉人均不予以查证和核实,有违银行工作规则。3、以上伪造手续竟然可以公证,而公证人竟可以不承担责任。4、该笔540万元之贷款到期以后,本案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联系;直到九六年六、七月,三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为潜逃以后才起诉,本案被上诉人显然想回避什么,以掩盖不可告人之内情。5、九五年五、六月以后,该笔贷款就未支付利息,但本案被上诉人仍未采取措施追讨,违反常识。
由上述原因可知,该案实属合谋诈骗。
二、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开恶劣先河,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
如前所述,本案实属被上诉人、三八公司有关人员的合谋诈骗活动,若仅以经济纠纷待之,则本案被上诉人就可以转嫁损失而掩盖有关人员真正的犯罪活动,而且公证机关有关人员也可以逃过渎职之罪名。同时,本案实际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脱罪责。其对金融系统及经济领域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原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且未能正确认定该案之性质;故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以保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正常之法制秩序。
此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就从这篇文章的措辞来说,是咄咄逼人的,而且在文中所论及到的事,总让人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如果这事让当年一起亲自参加过贷款的行长、科长共同来处理的话,知道当时是怎样一回事,那么对当事人的伤害便不会产生;如果新来的行长不知就里,而他本身品德还不坏,则对当事人多少有点负面的看法但也还过得去;倘若领导想使坏,要对经办人搞人际斗争,这种文章就是最好的炮弹。人们可以想象:批准贷款的老总庄宇离去了,身在漩涡中的夏天要承担多大的压力。难怪王显耀在年初的支行“两清”会议上,板起脸孔要约见韦建轨。夏天当时的处境就像寒冬腊月下雪天的青松,大雪把青松压得弯弯的不堪重负般承担着巨大压力。而夏天就是夏天,他虽然觉得自己处境困难,但还是没有放弃,仍在艰难地往前走着。
究竟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在写出了这种耸人听闻的上诉书后,能否如愿以偿地免除自己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而夏天是否仍然能够站立于潮头?请听小的慢慢说来。
第二部 119赤儿被抓风声骤紧,任劳任怨挽救银行
这天上午九点多钟,夏天正在电话里与中院的李子贝法官就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交换着看法。陈作业急匆匆来到夏天办公室说:“老夏,抓紧!申董事长来了,要求见所有中层以上干部。马上到会议室。”
夏天只得与李子贝说:“改天我到中院拜访你,现在好像有点急事,挂了,再见啊!”立即放下电话,拿了笔记本,往二楼的会议室,看到申一枫已经坐在椭圆型的会议室的一边,夏天与其打招呼后坐在他的斜对面,因为正对面要让行长们坐,双方讲话时才好用眼神交流。夏天发现这次总行只来了申一枫一人,显然是事前没有通知的突然造访,而非常不巧的是:行长王显耀到现在还没有到支行。
申一枫看看中层以上干部基本到齐了,脸上开始铁青起来。最后,终于不点名的对王显耀破口大骂:“家里死了人了?什么时候了,还没有到行里。太不像话!”
陈作业嗫嚅地看着申一枫,不敢吱声。
夏天尽量掩饰自己心中的不快,用中性的眼神平视申一枫的脸部,在看着他表情的变化。
不一会儿,只见王显耀神色慌张地赶到会议室,还没有坐下,便说:“董事长,对不起,耽误您的时间了。”
这时,申一枫仍然没好气地说了一句:“家里死了人了,现在才到支行。”
王显耀解释说:“我到第二人民医院拿个片子,来晚了。”
夏天看那申一枫的神情,已经与近一年前大水坑经营工作会议时表现出的谦虚、平静大不相同,十足是一个刚愎自用的弄权人的傲慢心态,好像整个市民银行就是他的,他就是市民银行。这与他的前任古丁力形成鲜明的对照,古丁力是一个有气魄的领导者,但他的领导艺术更体现在靠众多的推手心甘情愿地把工作之舟推向彼岸。而这申一枫显然没有这个能耐。
而此时,王显耀心里想的就更直观一些,作为董事长的申一枫开始公开的批评他,就是他自己在董事长心目中失宠的先兆。每当申一枫深思熟虑要调整某个处级干部的时候,总在调整前的某次会议上能找到批评这人的借口。你看,邵云峰就是这样被他整出核心圈子的,易木子也是这样下放到支行的,而罗湖支行的李纳更是被大会上点了一下名,说是违规放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过几天,就免职了。王显耀参加过总行不少行、处级干部会议,深谙申一枫的这一特点。心里想:“还是要提防这小子断了我的三顿。”接着,他很认真地汇报起湖贝支行的工作来。
看官,这王显耀当时向申一枫一边汇报,一边拉近乎的情景和内心写照,正如唐代的高适所作《封丘作》所描绘的那样:
拜迎长官心欲碎,鞭挞黎庶令人悲。
话说宝安公安分局对两个涉及湖贝支行的案件调查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洪虎他们在找了夏天了解情况后,过了两天又来到湖贝支行,跟王显耀、陈作业详细介绍了专案组的打算。要求所有知情人都要录口供,要理清是非,要请行长支持和配合。这洪虎是一个训练有素的警官,两个行长从他的交谈中丝毫没有听出他们有点为地方利益办事的初衷,银行也就理所当然的要站在法律和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为政法机关提供协助。于是,洪虎他们很快的正式接触了徐东海、秦现虹、吴冬梅、夏天等人,并做了询问笔录。还向银行提取了安延公司和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贷款帐户和资料。
这天上午,营业部副主任吴冬梅有事向陈作业请示工作,在三楼的楼梯口碰到夏天,问道:“夏经理,公安局这样做了我的笔录,我会不会因为做帐的事坐牢哇?”
夏天安慰她说:“不会的,你当初也是因为服务社的决定调整帐户,应该由组织上承担责任。到时候,我会向王行长说说,由他出面要求政法机关注意分寸。现在不要有太大的思想负担,什么事都实事求是的说,不怕的。”
吴冬梅说:“谢谢你,夏经理。”说完,进了陈作业办公室。
吴冬梅从陈作业办公室出来后,陈作业通知徐东海到他办公室。徐东海到来后,陈作业对他说:“从公安局跟我们谈的态度来看,他们是准备把这个案子搞个水落石出的了。你是贷款的经办人,要做好对这两个公司贷款问题的应对工作。”
那么,究竟是如何应对呢?陈作业没有细谈,徐东海如坠云里雾里不得要领。从陈作业办公室出来后,他随即来到夏天办公室,想探探夏天的口风。对夏天说:“陈行长跟我谈安延公司贷款的事,好像暗示公安局有什么想法似的,说要做好应对。我有什么好应对的?”
夏天说:“我没有听到什么。”
徐东海说:“大不了钥匙一丢,一拍屁股,走人了事!”
下午,夏天到华士得拍卖行参加对安延公司厂房的拍卖会,这已经是对安延公司物业的第四次拍卖了,还是无人问津。从拍卖行回来后,夏天来到行长室汇报,正好两个行长都在,夏天汇报完后,王显耀对夏天说:“昨天宝安公安分局的同志说,不但是安延公司的案子在侦查,另一个涉及村委房产抵押的案子——宝安福利床业公司的贷款纠纷案也被弄成诈骗案了,也由宝安分局在跟进。”
王显耀说到这里,陈作业看了他一眼后接话说:“公安局说也要查清楚。”
夏天多少听出了两个行长的言外之意,他坚定地说:“这笔贷款,对于我和两个经办的信贷员来说,是过得硬的。为什么呢?我在接这笔贷款的时候,看到陈连平是一个残疾人,他开车都用左手,我当初想为服务社搞一个社会效益。而在调查的时候,我把到工业村的贷款调查当作两个信贷员的岗位练兵来进行的,我先列出了提纲,开了怎样开展调查的会,要求他们要见村长,要看厂房,要证实那张证明是不是村长写的。到了贷款企业要判断是销售公司还是生产公司,有没有工人?这些都有要求。他们回来汇报后,我专门表扬了欧忠诚和刘爱华。至于配套存款500万元,陈连平也与邵敏签了融资合同,跑不掉的。这个贷款做下来后,我连一顿饭都没有吃他们的,当时,差十几天就是春节( 危险啊孩子 http://www.xlawen.org/kan/861/ )